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邱明弘、簡志瑩、徐美麗
- 當事人黃枝樹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枝樹 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律師 黃俊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73號,中華民國109 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0564 、11738 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8 年度偵字第1975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黃枝樹係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見發公司)、易速達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速達公司或易速達)、大鵬灣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鵬灣大飯店)實際負責人。林明君係阿渡的店有限公司(下稱「阿渡的店」)負責人,林文賢係勇勝車業負責人,吳政芳係白浪滔滔民宿、浪花一朵朵民宿實際負責人(詳附表四)。 二、緣民國98年起,政府為落實節能減碳,經濟部(工業局)、環保署及地方縣市政府,陸續訂定電動機車補助法規,提供補助予購置合格廠商生產之合格電動機車(包含電動機車車身及電池)之人(詳附表五㈠)。經濟部電動機車發展推動審議會,並於100 年3 月24日審查通過見發公司為前揭法規之「合格廠商」;暨於102 年7 月25日、104 年12月8 日,通過見發公司生產之電動機車,搭配維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洋公司)、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宇公司)、佐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佐茂公司),為得予補助之「合格電動機車」(車型及得搭配之電池,詳附表五㈡)。 三、黃枝樹、林明君、林文賢、吳政芳均明知依據上開補助辦法,須實際購買合格電動機車之人始可獲得補助。黃枝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2 年11月25日至105 年12月間,藉虛偽買賣合格電動機車之方式,先後如下所述7 次向各機關申請詐領補助款: ㈠黃枝樹先後3 次,分別以易速達公司、易速達小琉球營業所、大鵬灣大飯店名義,佯裝向見發公司購買電動機車。而由黃枝樹指示不知情之公司員工,向受理補助機關申請補助款,致各該受理申請之機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真正購買合格產品,而核撥補助款(時間、補助機關及金額,詳附表六編號㈣有罪部分,及附表十、附表十四所載),部分補助款再轉匯回見發公司帳戶,暨由黃枝樹支配使用。 ㈡黃枝樹分別與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林明君、吳政芳、林文賢,先後2 次以阿渡的店名義、1 次同時以白浪滔滔民宿及浪花一朵朵民宿名義,及1 次以勇勝車業名義,佯裝向見發公司購買電動機車,而由黃枝樹指示不知情之見發公司人員黃婉婷等人製作申請文件,寄予林明君、林文賢、吳政芳用印後,再由不知情之見發公司人員及見發公司花蓮代表簡正雄,代為向受理補助機關申請補助,致受理申請之機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真正購買合格產品,而核撥補助款(時間、補助機關及金額,詳附表七、八、十一、十二、十三所載)。林明君、吳政芳、林文賢領得上開補助款後,再依約將補助款匯回見發公司帳戶由黃枝樹支配使用。 四、105 年3 月間,吳政芳協助見發公司申請新臺幣(下同)200 萬補助款後,黃枝樹同意給付吳政芳佣金80萬元。黃枝樹為完成前述佣金之入帳,明知彼此間並無租賃關係,亦無任何租賃需求,竟由時任見發公司總經理之黃枝樹以該公司名義,及吳政芳以白浪滔滔及浪花一朵朵民宿之登記名義人吳宜娜及吳郁真名義,於105 年4 月20日,簽訂虛偽租約,黃枝樹再將上開租約交由不知情之見發公司員工製作不實之轉帳傳票2 紙(浪花一朵朵之傳票號碼:0000000000,白浪滔滔之傳票號碼:0000000000;日期均為105 年4 月29日,會計項目均為「應付費用」,摘要均略為「105/04至106/04租金…」,貸方金額均為「400000」)並登載於會計帳簿。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經臺東縣政府告發,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本案起訴及審理範圍: 據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犯意,接續於102 年至105 年間,以部分合格、部分不合格及未搭配電池之電動機車虛偽販售於知情林明君(申請補助268 台)、林文賢(申請補助493 台)及吳政芳(白浪滔滔申請補助100 台、浪花一朵朵申請補助100 台)與其關係企業易速達公司(申請補助254 台)、易速達公司小琉球營業所(申請補助400 台)、大鵬灣飯店(申請補助125 台)等人,共申請補助1,740 台電動機車(共需3,480 組合格電池),補助款共50,157,300元,……,致上開單位受理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業者係真正要購買合格產品而申請補助者,因此核撥上開之補助款」等語;參以調查局製作之「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易速等6 業者」、「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勇勝車業部分」、「本案業者配合見發公司詐領補助款一覽表」所示,審核通過領取補助之機車數量,易速達等6 家業者共計1247台、勇勝車業共493 台(268 台、225 台),總計1740台,金額合計5015萬7300元(見附表二一編號4 、5 、6 所示表列內容),則起訴書既已明示被告犯罪時間起於「102 年」,詐欺之機車數量及實領金額為「1740台、5015萬7300元」,而與前揭調查局之表列內容所載相符,可知本案起訴範圍,不限於「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易速等6 業者」表列之「累計電池數量差額」欄「已列負數(即102 年12月12日以後)之申請」。亦即該表上所列102 年12月12日以前,以易速達公司、大鵬灣大飯店名義申請之補助,亦應為本案起訴及審理範圍。 貳、證據能力方面: 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件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枝樹(下稱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表示對於本判決後引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53 至168 頁),本院復斟酌該等證據(含傳聞證據、非傳聞證據及符合法定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參、實體方面: 一、有罪部分: ㈠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⒈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阿渡的店負責人林明君、證人即勇勝車業負責人林文賢、證人即白浪滔滔民宿、浪花一朵朵民宿實際負責人吳政芳、證人即時任見發公司租車銷售員簡正雄、證人即時任見發公司客服部經理黃琬婷、證人即時任見發公司會計經理陳淑清證述在卷;並有附表五㈠所示法令規定、附表二十所列證據及附表十七所示扣押物可佐。 ⒉見發公司生產之電動機車,須按機車型號分別搭配維洋、天宇、佐茂等公司所生產之電池,始屬可申請補助之合格產品(詳附表五㈡)。然見發公司向維洋、天宇、佐茂等公司購入之電池數量,明顯不足,遠低於申請並實獲補助之見發公司電動機車所需電池數量,102 年12月12日以後,維洋公司更僅實際出貨150 組電池,與該期間內申請並獲補助之1078台見發公司CC-999型電動機車所需2156組電池,相距甚多(詳附表二一編號5 、6 「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易速等6 業者」、「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勇勝車業部分」表所載)。是被告自白以上開1078台CCC-999 型電動機車、493 台CCC-999 ⑵及⑶型電動機車,詐領補助款,應堪採信。 ⒊以勇勝車業名義,於105 年間陸續申請補助部分:勇勝車業未實際購車,只是出借名義予見發公司,故補助款匯入勇勝車業林文賢帳戶後,旋即匯回見發公司;又被告告知林文賢,電動機車涉及補助,希望借用勇勝車業名義向見發公司採買,契約僅係形式,實際上機車係由見發公司找地方存放及辦理掛牌,105 年1 月雙方先簽約購買300 台,同年2 、3 月間再簽立另一份300 台機車合約等情,業經證人林文賢證述明確(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0564 號卷二〔下稱偵2 卷〕第51至63頁)。衡諸常情,勇勝車業規模非鉅,應無於短短2 、3 個月內簽約購入600 台電動機車之必要。況且,證人簡正雄於偵查中亦證稱:我印象中,當時勇勝的機車要到貨,林文賢表示沒倉庫可存放,要求見發公司分攤倉庫租金,所以我先口頭向賴銀德承租位於吉安鄉南海三街有帳篷之倉庫(下稱南海倉庫),勇勝車業的150 台機車先放在南海倉庫,後來100 台放在另一處永豐倉庫,之後勇勝的機車分別出貨到該2 倉庫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0564 卷三〔下稱偵3 卷〕第5 至24頁),即勇勝車業所購機車,大多存放於見發公司承租之倉庫,益證其等係虛偽買賣附表十三所示之493 台電動機車。 ⒋以白浪滔滔民宿、浪花一朵朵民宿名義,於104 年12月間同時申請補助(各100 輛)部分:被告告知上開兩間民宿之實際負責人吳政芳,民宿業可申請電動車補助。出貨時部分機車電池數量不足,吳政芳曾向被告表示每輛車其要收取4000元,被告同意,80萬元為佣金等情,業經證人吳政芳證述在卷(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0564 號卷一〔下稱偵1 卷〕第167 至178 頁、第197 至203 頁,偵3 卷第187 至190 頁)。衡之常情,白浪滔滔及浪花一朵朵民宿,各僅有2 間、5 間房間,規模甚小,顯無必要各自購入100 台電動機車。再酌以補助款匯入後,大多旋即匯回見發公司(詳附表二一編號8 「補助款撥款及流向」表所示);暨花蓮縣環保局於106 年3 月、10月派員稽查,勇勝車業、白浪滔滔民宿、浪花一朵朵民宿所購買之693 台電動機車,集中於見發公司承租之永豐倉庫、南海倉庫,且兩次查核分別有611 輛、612 輛為無鋰電池之空車等情,有卷附之花蓮縣環保局106 年3 月10日、同年10月24日查核紀錄(見調9 卷第399 頁、第403 頁),及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106 年12月21日審花縣一字第1060003685號函(見調查9 卷第395 至397 頁)可佐。又見發公司確曾同意給付佣金80萬元予白浪滔滔及浪花一朵朵民宿實際負責人吳政芳,亦有相關物證可稽(詳後述)。可證白浪滔滔、浪花一朵朵民宿與見發公司,係虛偽買賣附表十一、十二所示電動機車無訛。 ⒌以阿渡的店名義,於102 年間申請補助(共173 台),及於104 年間申請補助(95台)部分:上開268 台電動機車之補助款核發後,旋再轉匯至見發公司帳戶,且林明君未另付購車尾款。其中,102 年度之173 台機車交貨後,依規定該批機車不能立即移離台東縣,因此均閒置而未實際用以營業,2 年期滿後再登記予見發公司;104 年之95台電動機車經台東環保局驗收後,見發公司即派人拆走全部電池等情,業經證人林明君證述明確(見偵2 卷第5 至9 頁),可見附表七、八所示之電動機車係其等所虛偽買賣無訛。 ⒍又被告因給付佣金80萬元予吳政芳,而簽訂虛偽不實租約,再由不知情員工製作不實轉帳傳票等情,有附表二十編號42所示物證可佐。卷附之該2 紙電動機車協議書已載明「甲方(見發)支付40萬元佣金給予乙方(白浪、浪花),由乙方負責開立發票」等語,核與吳政芳前開所稱80萬元為佣金等語相符。又105 年間,被告為見發公司總經理及實際負責人,106 年2 月原登記之董事長林麗如去世後,被告即登記為見發公司董事長,亦有見發公司登記資料、林麗如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17 至119 頁、卷二第9 至10頁、卷五第451 頁),且為被告所不否認;參酌公司法第8 條2 項規定,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是被告應為商業負責人,亦可認定。 ⒎被告為見發公司、易速達公司、大鵬灣大飯店實際負責人,於前揭時、地獨自或共同,以易速達等公司及業者名義,向各該機關申請並獲准補助,相關補助款轉匯入見發公司帳戶(詳附表二一編號8 「補助款撥款及流向」表所示),並簽訂虛偽租約交由見發公司員工製作不實轉帳傳票及登載於會計帳簿等情,應堪認定。 ⒏綜上,本案經被告自白及有前揭證據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論罪: ⒈新舊法比較: 被告為附表六編號㈣、七所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該條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⒉按商業會計憑證分「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而記帳憑證之種類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基此,事實欄見發公司員工填載之「轉帳傳票」,應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會計憑證」。 ⒊核被告就附表六編號㈣、附表七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就附表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附表十一、十二應論以一罪,詳後述);就事實欄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⒋按起訴之犯罪事實,究屬可分之併罰數罪,抑為具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檢察官起訴書如有主張,固足為法院審判之參考。然檢察官主張起訴事實屬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審理結果認應屬併罰數罪之關係時,為法院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不受檢察官主張拘束。於認係屬單一性案件情形,因起訴對法院僅生一個訴訟關係,如審理結果,認其中一部分成立犯罪,他部分不能證明犯罪者,就無罪部分,於判決理由欄敘明不另於判決主文為無罪諭知即可。反之,如認起訴之部分事實,不能證明犯罪,且依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觀之,與其他有罪部分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應就該部分另為無罪判決。準此,本案起訴書就被告黃枝樹涉嫌詐領1740台機車,雖以接續犯一罪起訴,然本案被告係藉數家公司及業者之名義申請,申請期間並逾3 年(102 年至105 年),而非均於短時間內密接為之,是以,應認被告以同一申請名義人,於同年度之相近時間內所提申請,方屬同一故意所為之申請。質言之,本案被告被訴之1740台機車申請補助,應認係8 次故意所為,亦即附表六易速達公司、附表七阿渡的店(102 年)、附表八阿渡的店(104 年)、附表九大鵬灣大飯店(102 年)、附表十易速達小琉球、附表十一及十二白浪滔滔與浪花一朵朵民宿(吳政芳同時申請,故附表十一、十二應論以一罪))、附表十三勇勝車業、附表十四大鵬灣大飯店(103 年),應各論以1 罪。是辯護人主張就被告前揭經認定有罪部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尚無可憑採。 ⒌被告利用不知情員工遂行本案各次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附表七、八、十、十一及十二、十三、十四所示行為,雖各有多次申請,但時間密接,甚或係以相同之機車向不同補助單位申請,為接續犯,應均各論以1 罪;又被告均係以1 行為侵害數不同補助單位財產權而犯同一罪名,爰依刑法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罪。被告就事實欄三㈡所示各次犯行,分別與林明君、吳政芳、林文賢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各論以共同正犯。 ⒍被告所犯上開8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㈢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⒈公訴意旨另以: ⑴被告於102 年7 月至11月間,以易速達公司名義佯向見發公司購買164 台機車,而向工業局詐得補助款164 萬元(詳附表六編號㈠至㈢)。就此部分之申請,被告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⑵被告於105 年4 月20日,與吳政芳簽訂虛偽租約後,將上開租約交由不知情之見發公司會計陳淑清製作不實發票。此部分,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語。 ⒉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明文規定;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指出之證明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 條亦有明定。 ⒊經查: ⑴虛偽買賣向工業局詐得補助款164 萬元部分: 被告於上開期間,確有以易速達公司名義向見發公司購買164 台CC-999型電動機車為由,陸續向工業局申請,並獲得164 萬元補助款等情,雖為被告所自承(見本院卷一第153 頁),並有如附表二十之1 、2 、3 所示證據可佐,而堪信實。然此僅能證明被告有前揭客觀行為,尚不得遽據之佐以被告同為見發公司、易速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為見發公司並未實際出售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電動機車之認定。再者,觀之於102 年9 月30日前,見發公司已向維洋公司購買並取得482 組電池,足供搭配241 台CC-999型機車使用,且提出上開申請時,見發公司仍有足量合格電池可供上開164 台機車使用(詳附表二一編號5 「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易速等6 業者」表所示),由之難認見發公司於合格電池存量充足之情況下,有何虛偽買賣之必要,是檢察官此部分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就之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然因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附表六編號㈣部分,同為102 年間以易速達公司名義向工業局申請,且附表六編號㈢、㈣更係同日(102 年11月25日)發函申請,及於同日(同年12月27日)獲核撥款項(詳附表六),故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應認與上開被告有罪部分具接續犯一罪關係,因而就此被訴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⑵製作不實之80萬元租金發票部分: 統一發票係由銷售方之營業人開立,而公訴意旨所指之105 年4 月20日統一發票(2 紙,品名均為房租收入,金額均為40萬元,買受人均為見發公司),係由營業人白浪滔滔民宿、浪花一朵朵民宿開立,有該發票影本可佐(見調查10卷第431 頁),且證人即見發公司會計經理陳淑清於調詢及偵訊均未曾證稱其有開立發票(見偵1卷第321 至337 頁、第387至397 頁)。是以,上開2 紙發票尚難認係見發公司所開立。公訴意旨所稱「被告交由見發公司會計陳淑清製作不實發票」,與卷證資料難認相符,自難遽認為真實。然因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將房租登載於見發公司轉帳傳票」等部分,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㈣原判決認被告此部分罪證明確,因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並審酌被告坦承犯行,於原審審理期間與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之各機關簽立調解書,並已分期給付相當款項(詳附表十五),減少各機關人員因相關訴訟或民事強制執行程序而須一再出庭應訊之煩累,相較於實務上事證明確之主犯,或經常逃亡、或無意和解甚至飾詞拖延訴訟之情形,被告審理時未飾詞推諉,犯後態度非全無可取,量刑及定刑時,確應有別於飾詞否認犯罪之情形。但因檢察官本案所舉事證明確(合格電池數量明顯不足,並經林明君等人證述),原本就不易否認;況且本案詐欺金額及未還餘額不低,被告迄未賠償全部損害,難僅因被告坦承就認應獲判低度刑。況於調解成立後,被告竟曾遲付數期之分期款予債權人(詳附表十五),暨未依調解筆錄提供債權人具體擔保,當不宜僅科處低度輕刑。兼衡被告教育、工作及經歷、家庭及經濟、健康、品性,及迄今被告及見發公司實際賠償552 萬元,復另由共犯林明君實付40萬元、林文賢實付40萬元、吳政芳實付678 萬元(詳附表十五),減少各機關損失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原審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各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得易科罰金部分)、7 年(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及執行刑,均諭知以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復說明:㈠被告雖與各補助機關成立調解,但被告既曾遲付或短付數期之分期款,又未依約提供具體擔保,有如前述,爰認仍應審酌還款及調解等情,就不實申請所獲之補助款即被告犯罪所得,宣告如附表三所示金額沒收及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價額(計算明細及說明,詳附表十六)。㈡附表十七所示扣押物,為證物且部分物品非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或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附表十九所示見發公司帳戶內,雖有金額不多之存款,但顯非本案當初轉入之補助款(詳該附表備註欄),不予沒收。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而有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本件被告所受宣告之刑既已逾有期徒刑2 年,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規定,自不得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二、無罪部分:(即附表二、九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102 年10月間,以大鵬灣大飯店名義佯向見發公司購買5 台機車,而向工業局詐得補助款5 萬元,及向屏東縣環保局詐得3 萬5000元(詳附表九)。此部分申請,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等語。 ㈡經查:被告於上開期間,以大鵬灣大飯店名義向見發公司購買5 台CC-999型電動機車為由,陸續向工業局、屏東縣環保局申請並獲得補助款等情,雖為被告所自承(見本院卷一第153 頁),並有如附表二十之12、13所示證據可佐,而堪信實。然此僅能證明被告有前揭客觀行為,尚不得遽據之佐以被告同為見發公司及大鵬灣大飯店之實際負責人,即為見發公司實際並未將如附表九所示電動機車交付大鵬灣大飯店之認定。再者,觀之於102 年9 月30日前,見發公司確向維洋公司購買及已取得482 組電池。且提出上開申請時,見發公司仍有足量之合格電池可搭載該5 台機車使用(詳附表二一編號5 「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易速等6 業者」表所示),由之難認見發公司於合格電池存量充足之情況下,有何虛偽買賣之必要,是檢察官此部分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 條規定,自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㈢原審因而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仍執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提起公訴,檢察官蕭琬頤移送併辦,檢察官鄭舒倪提起上訴,檢察官鍾忠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附表一編號8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吳宗霖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現行法)》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附表一:原判決有罪主文 ┌──┬──────────────────────┬─────────────────┐ │編號│原審判決主文 │對應犯罪事實 │ ├──┼──────────────────────┼─────────────────┤ │1 │黃枝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⑴附表六㈣,102 年間,以易速達名義│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申請,獲補助90台。 │ │ │ │⑵詐得90萬元。 │ ├──┼──────────────────────┼─────────────────┤ │2 │黃枝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⑴附表七,102 年間,以阿渡的店名義│ │ │如附表三之2 (即附表三編號2 )所示犯罪所得,│ 申請,獲補助173 台。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⑵詐得519 萬元。 │ │ │,追徵其價額。 │ │ ├──┼──────────────────────┼─────────────────┤ │3 │黃枝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⑴附表八,104 年間,以阿渡的店名義│ │ │如附表三之3 (即附表三編號3 )所示犯罪所得,│ 申請,獲補助95台。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⑵詐得322 萬500 元。 │ │ │,追徵其價額。 │ │ ├──┼──────────────────────┼─────────────────┤ │4 │黃枝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⑴附表十,104 年間,以易速達小琉球│ │ │如附表三之4 (即附表三編號4 )所示犯罪所得,│ 名義申請,獲補助400 台。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⑵詐得1350萬元。 │ │ │,追徵其價額。 │ │ ├──┼──────────────────────┼─────────────────┤ │5 │黃枝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⑴附表十一、十二,104 年間,以白浪│ │ │ │ 滔滔民宿、浪花一朵朵民宿名義,同│ │ │ │ 時申請,獲補助各100 台。 │ │ │ │⑵詐得678 萬元。 │ ├──┼──────────────────────┼─────────────────┤ │6 │黃枝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⑴附表十三,105 年間,以勇勝車業名│ │ │如附表三之6 (即附表三編號6 )所示犯罪所得,│ 義申請,獲補助493 台。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⑵詐得1644萬1800元。 │ │ │,追徵其價額。 │ │ ├──┼──────────────────────┼─────────────────┤ │7 │黃枝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⑴附表十四,103 年間,以大鵬灣大飯│ │ │如附表三之7 (即附表三編號7 )所示犯罪所得,│ 店名義,獲補助120 台。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⑵詐得240 萬元。 │ │ │,追徵其價額。 │ │ ├──┼──────────────────────┼─────────────────┤ │8 │黃枝樹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事實欄。 │ │ │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附表二:無罪部分之起訴事實 ┌─┬────────────────────────────────────────┐ │1 │被告於102 年10月間,以大鵬灣大飯店名義佯向見發公司購買5 台機車,而向工業局詐得補│ │ │助款5 萬元,及向屏東縣環保局詐得3 萬5000 元(詳附表九)。 │ └─┴────────────────────────────────────────┘ 附表三:原審判決主文中諭知沒收之犯罪所得 ┌──┬───────┬──────┬─────────────┬──────────┐ │編號│應沒收犯罪所得│對應附表一主│對應犯行 │計算明細 │ │ │(新臺幣) │文 │ │ │ ├──┼───────┼──────┼─────────────┼──────────┤ │1 │0 元 │附表一編號1 │附表六編號㈣:易速達公司申│詳附表十六編號1 │ │ │ │ │請 │ │ ├──┼───────┼──────┼─────────────┼──────────┤ │2 │314 萬元 │附表一編號2 │附表七:阿渡的店102年申請 │詳附表十六編號2 │ ├──┼───────┼──────┼─────────────┼──────────┤ │3 │231 萬5500元 │附表一編號3 │附表八:阿渡的店104年申請 │詳附表十六編號3 │ ├──┼───────┼──────┼─────────────┼──────────┤ │4 │1290萬元 │附表一編號4 │附表十:易速達小琉球申請 │詳附表十六編號4 │ ├──┼───────┼──────┼─────────────┼──────────┤ │5 │0 元 │附表一編號5 │附表十一、十二:白浪滔滔民│詳附表十六編號5 、6 │ │ │ │ │宿、浪花一朵朵民宿申請 │ │ ├──┼───────┼──────┼─────────────┼──────────┤ │6 │1537萬6800元 │附表一編號6 │附表十三:勇勝車業申請 │詳附表十六編號7 │ ├──┼───────┼──────┼─────────────┼──────────┤ │7 │240 萬元 │附表一編號7 │附表十四:大鵬灣大飯店申請│詳附表十六編號8 │ └──┴───────┴──────┴─────────────┴──────────┘ 附表四: ┌─┬─────┬──────────┬───────┬───────────────┐ │編│名 稱│所 在 地│申請時之負責人│備 註│ │號│ │ ├───┬───┤ │ │ │ │ │(登記)│(實際)│ │ ├─┼─────┼──────────┼───┼───┼───────────────┤ │1 │見發公司 │高雄市前鎮區三多三路│林麗如│黃枝樹│⑴黃枝樹原為總經理,林麗如於 │ │ │ │137號1、2樓及B1 │ │ │ 106 年2 月5 日過逝後,登記黃│ │ │ │ │ │ │ 枝樹為董事長(迄今)。 │ │ │ │ │ │ │⑵原審五卷第441 至451 頁登記資│ │ │ │ │ │ │ 料。 │ ├─┼─────┼──────────┼───┼───┼───────────────┤ │2 │易速達公司│高雄市前鎮區三多三路│黃士誠│黃枝樹│⑴100 年5 月22日黃士誠為登記之│ │ │ │137號2樓 │黃枝樹│ │ 董事長,黃枝樹為董事。 │ │ │ │ │ │ │⑵103 年5 月15日起迄今,黃枝樹│ │ │ │ │ │ │ 為登記之董事長。 │ │ │ │ │ │ │⑶原審五卷第453 至463 頁登記資│ │ │ │ │ │ │ 料。 │ ├─┼─────┼──────────┼───┼───┼───────────────┤ │3 │大鵬灣大飯│屏東縣 │林麗如│黃枝樹│⑴100 年間,登記董事長事林麗如│ │ │店 │ │ │ │ ,監察人黃枝樹。106 年2 月5 │ │ │ │ │ │ │ 日林麗如死亡,登記黃枝樹為董│ │ │ │ │ │ │ 事長。目前登記董事長黃育仁。│ │ │ │ │ │ │⑵原審卷五465 至473 頁登記資料│ │ │ │ │ │ │ 。 │ ├─┼─────┼──────────┼───┼───┼───────────────┤ │4 │阿渡的店 │臺東縣 │林明君│林明君│⑴林明君、林文賢,均經高雄地檢│ ├─┼─────┼──────────┼───┼───┤ 署緩起訴確定(108 年偵續字8 │ │5 │勇勝車業 │花蓮縣 │林文賢│林文賢│ 號、108 年偵續字第9 號)。 │ ├─┼─────┼──────────┼───┼───┼───────────────┤ │6 │白浪滔滔民│花蓮縣 │吳宜娜│吳政芳│⑴吳政芳經高雄地檢署緩起訴確定│ │ │宿 │ │ │ │ (108 年偵續字7 號)。 │ ├─┼─────┼──────────┼───┼───┤ │ │7 │浪花一朵朵│花蓮縣 │吳郁真│吳政芳│ │ │ │民宿 │ │ │ │ │ └─┴─────┴──────────┴───┴───┴───────────────┘ 附表五㈠: ┌─┬─┬──┬─────┬──────┬─────┬───┬──────┬─────┐ │編│機│年度│補助期間 │補助法人資格│補助款支付│每輛補│ 法令規定 │ 備註 │ │號│關│(民│(民國) │ │對象 │助金額│ │ │ │ │ │國)│ │ │ │(新臺│ │ │ │ │ │ │ │ │ │幣) │ │ │ ├─┼─┼──┼─────┼──────┼─────┼───┼──────┼─────┤ │ │ │ │98/5/5 │國內製造廠、│折抵車款後│3000元│新購電動自行│ │ │ │行│ │至 │經銷商等不列│,由製造商│ │車補助辦法 │ │ │ │政│ │104/12/31 │入補助 │或經銷商提│ │ │ │ │ │院│ │ │ │出申請後核│ │ │ │ │ │環│ │ │ │撥 │ │ │ │ │1 │境├──┼─────┼──────┼─────┼───┼──────┼─────┤ │ │保│ │105/1/1 │國內製造廠、│折抵車款後│2000元│淘汰二行程機│ │ │ │護│ │至 │經銷商等不列│,由製造商│ │車及新購電動│ │ │ │署│ │106/12/31 │入補助 │或經銷商提│ │二輪車補助辦│ │ │ │ │ │ │ │出申請後核│ │法 │ │ │ │ │ │ │ │撥 │ │ │ │ ├─┼─┼──┼─────┼──────┼─────┼───┼──────┼─────┤ │ │ │ │101/12/5 │國內製造商或│車主 │1 萬元│經濟部發展電│ │ │ │ │ │至 │國外製造商之│ │ │動機車補助及│ │ │ │經│ │102/12/15 │代理商不列入│ │ │獎勵實施要點│ │ │ │濟│ │ │補助 │ │ │ │ │ │2 │部├──┼─────┼──────┼─────┼───┼──────┼─────┤ │ │工│ │103/1/1 │國內製造商或│車主 │1 萬元│經濟部發展電│離島每輛補│ │ │業│ │至 │國外製造商之│ │ │動機車產業補│助加碼2 萬│ │ │局│ │106/12/10 │代理商不列入│ │ │助實施要點、│元,共3 萬│ │ │ │ │ │補助 │ │ │第15條修正規│元 │ │ │ │ │ │ │ │ │定 │ │ ├─┼─┼──┼─────┼──────┼─────┼───┼──────┼─────┤ │ │ │102 │102/5/22 │⑴地址登記於│⑴車主 │7千元 │102年度屏東 │ │ │ │ │ │至 │屏東縣之法人│⑵折抵車款│ │縣購買TES認 │ │ │ │ │ │102/12/20 │,每法人五輛│ 者,支付│ │證電動機車第│ │ │ │ │ │ │為限。 │ 予經銷商│ │二次加碼補助│ │ │ │ │ │ │⑵電動機車國│ │ │辦法 │ │ │ │ │ │ │內製造廠或國│ │ │ │ │ │ │ │ │ │外原廠代理商│ │ │ │ │ │ │ │ │ │及其經銷商、│ │ │ │ │ │ │屏│ │ │機車行等不列│ │ │ │ │ │ │東│ │ │入補助。 │ │ │ │ │ │3 │縣├──┼─────┼──────┼─────┼───┼──────┼─────┤ │ │政│103 │103/3/11 │登記於屏東縣│⑴車主 │1 萬元│103年度淘汰 │ │ │ │府│ │至 │之法人 │⑵折抵車款│ │二行程機車換│ │ │ │環│ │103/12/20 │ │ 者,支付│ │購或新購TES │ │ │ │保│ │ │ │ 予經銷商│ │認證電動機車│ │ │ │局│ │ │ │ │ │加碼補助辦法│ │ │ │ ├──┼─────┼──────┼─────┼───┼──────┼─────┤ │ │ │104 │104/7/22 │⑴登記於屏東│折抵車款後│7000元│104年度淘汰 │ │ │ │ │ │至 │縣之法人 │,由製造商│ │二行程機車換│ │ │ │ │ │104/12/10 │⑵電動二輪車│或經銷商提│ │購或新購電動│ │ │ │ │ │ │國內製造廠及│出申請後核│ │二輪車加碼補│ │ │ │ │ │ │經銷商不得請│撥 │ │助原則 │ │ │ │ │ │ │領補助 │ │ │ │ │ ├─┼─┼──┼─────┼──────┼─────┼───┼──────┼─────┤ │ │ │104 │104/10/15 │⑴設籍登記在│車主 │2 萬元│104 年度花蓮│ │ │ │ │ │至 │花蓮縣之租賃│ │ │縣新購電動機│ │ │ │ │ │104/12/15 │業者。 │ │ │車補助注意事│ │ │ │ │ │ │⑵國內製造廠│ │ │項(花東基金│ │ │ │ │ │ │、經銷商等不│ │ │) │ │ │ │ │ │ │列入補助。 │ │ │ │ │ │ │ ├──┼─────┼──────┼─────┼───┼──────┼─────┤ │ │ │105 │105/1/15 │⑴設籍登記在│車主 │2 萬元│105 年度花蓮│ │ │ │ │ │至 │花蓮縣之租賃│ │ │縣新購電動機│ │ │ │ │ │105/12/15 │業者。 │ │ │車補助注意事│ │ │ │ │ │ │⑵國內製造廠│ │ │項(花東基金│ │ │ │ │ │ │、經銷商等不│ │ │) │ │ │ │花│ │ │列入補助。 │ │ │ │ │ │4 │蓮├──┼─────┼──────┼─────┼───┼──────┼─────┤ │ │縣│105 │105/1/20 │設籍登記於花│車主 │3 萬元│105 年度花蓮│ │ │ │環│ │至 │蓮縣之租賃業│ │ │縣租賃業者新│ │ │ │境│ │105/12/15 │者 │ │ │購電動機車補│ │ │ │保│ │ │ │ │ │助注意事項 │ │ │ │護├──┼─────┼──────┼─────┼───┼──────┼─────┤ │ │局│104 │104/7/22 │國內製造商或│折抵車款後│900 元│花蓮縣淘汰二│104 年補助│ │ │ │、 │至 │國外廠原廠代│,由製造商│ │行程機車及新│金額為環保│ │ │ │105 │105/12/31 │理商及其經銷│或經銷商提│ │購電動二輪車│署補助款30│ │ │ │ │ │商不列入補助│出申請後核│ │補助辦法(空│00元×30%=│ │ │ │ │ │ │撥 │ │汙基金) │900元。 │ │ │ │ │ │ │ │ │ │105 年起補│ │ │ │ │ │ │ │ │ │助金額為環│ │ │ │ │ │ │ │ │ │保署補助款│ │ │ │ │ │ │ │ │ │2000元×30│ │ │ │ │ │ │ │ │ │%=600元。 │ ├─┼─┼──┼─────┼──────┼─────┼───┼──────┼─────┤ │ │ │102 │102/10/7 │⑴設籍登記在│車主 │2 萬元│102 年度臺東│102 年臺東│ │ │ │ │至 │臺東縣之租賃│ │ │縣新購電動機│環保局僅有│ │ │ │ │102/12/15 │業者。 │ │ │車補助注意事│花東基金補│ │ │ │ │ │⑵國內製造廠│ │ │項(花東基金│助,環保署│ │ │ │ │ │、經銷商等不│ │ │) │3000元及空│ │ │ │ │ │列入補助。 │ │ │ │汙基金900 │ │ │ │ │ │ │ │ │ │元等補助尚│ │ │ │ │ │ │ │ │ │未開始。 │ │5 │臺├──┼─────┼──────┼─────┼───┼──────┼─────┤ │ │東│104 │104/1/1 │⑴設籍登記在│車主 │2 萬元│104 年度臺東│ │ │ │縣│ │至 │臺東縣之租賃│ │ │縣新購電動機│ │ │ │環│ │104/11/15 │業者。 │ │ │車補助注意事│ │ │ │境│ │ │⑵國內製造廠│ │ │項(花東基金│ │ │ │保│ │ │、經銷商等不│ │ │) │ │ │ │護│ │ │列入補助。 │ │ │ │ │ │ │局├──┼─────┼──────┼─────┼───┼──────┼─────┤ │ │ │104 │104/10/5 │國內製造廠 │折抵車款後│900 元│臺東縣環保局│104 年補助│ │ │ │、 │至 │經銷商等不 │,由製造商│ │淘汰二行程機│金額為環保│ │ │ │105 │105/12/31 │列入補助。 │或經銷商提│ │車及新購電動│署補助款30│ │ │ │ │ │ │出申請後核│ │二輪車補助要│00元×30%=│ │ │ │ │ │ │撥 │ │點(空汙基金│900元。 │ │ │ │ │ │ │ │ │) │105 年起補│ │ │ │ │ │ │ │ │ │助金額為環│ │ │ │ │ │ │ │ │ │保署補助款│ │ │ │ │ │ │ │ │ │2000元×30│ │ │ │ │ │ │ │ │ │%=600元。 │ └─┴─┴──┴─────┴──────┴─────┴───┴──────┴─────┘ 附表五㈡:見發公司經核定得申請補助之合格產品,暨本案實際購入之合格電池數量 ┌─┬──────┬──────┬──────┬───────────────────┐ │編│核准日期 │見發公司生產│須搭配之電池│說 明│ │號│(民國) │之電動機車 │生產商及數量│ │ ├─┼──────┼──────┼──────┼───────────────────┤ │1 │102 年7 月25│CC-999型 │維洋公司 │⑴見發公司實際購買:632組電池 │ │ │日(調查6 卷├──────┼──────┤⑵全案申請補助之CC-999型機車: │ │ │第584 、595 │每台機車 │2 組電池 │ ①共1247台,須2494組電池 │ │ │頁) │ │ │ ②不足:1862組電池 │ ├─┼──────┼──────┼──────┼───────────────────┤ │2 │104 年12月8 │CC-999⑵型 │天宇公司 │⑴見發公司實際購買:33組。 │ │ │日(調查6 卷├──────┼──────┤⑵全案申請補助之CC-999⑵型機車: │ │ │第619 、687 │每台機車 │2組電池 │ ①共268台,須536組電池 │ │ │頁) │ │ │ ②不足:503組電池。 │ ├─┼──────┼──────┼──────┼───────────────────┤ │3 │104 年12月8 │CC-999⑶型 │佐茂公司 │⑴見發公司實際購買:496 組(102 年8 月│ │ │日(調查6 卷├──────┼──────┤ 至103 年2 月)。 │ │ │第619 、687 │每台機車 │2組電池 │⑵全案(105 年)申請補助之CC-999⑶型機│ │ │頁) │ │ │ 車: │ │ │ │ │ │ ①共225台,須450組電池 │ │ │ │ │ │ ②不足:0 組電池 │ ├─┴──────┴──────┴──────┴───────────────────┤ │備註: │ │一、「說明欄」之統計數量:詳調查局製作之「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易速等6 業者」、│ │ 「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勇勝車業部分」表(附表二一編號5 、6 )。 │ │二、見發公司雖曾向臺灣尼爾公司購入未檢驗合格345 組及租用868 組電池,但非合格得搭配見│ │ 發公司機車之電池,不能申請補助(參調查8 卷第214 頁,經濟部標準局106 年10月18日經│ │ 標六字第10600596280 號函)。 │ │三、CC-999型機車(維洋電池)測試報告(見調查7 卷第257 至258 頁) │ │四、見發公司「電動機車營運服務計畫書(CC-999⑵⑶⑹型機車,104年10月28日)」中之「貳 │ │ 、產品介紹」之「四、關鍵零組件來源」之「鋰電池」的「供應商名稱」為天宇公司、佐茂 │ │ 公司(見調查6 卷第623 頁、第634 頁)。 │ └──────────────────────────────────────────┘ 附表六:易速達公司:(編號㈣90台,有罪,論一罪;編號㈠至㈢共164 台,不另為無罪諭知)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於102 年7 月26日│102 年10月1 日購│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2 年11│ │補助│ │ │發函向財團法人工│置電動機車產品補│機車補助及獎勵│月8 日核撥40萬元│ │40台│ │ │業技術研究院(下│助申請表,申請40│實施要點 │至易速達公司合作│ │ │ │ │稱工研院)申請補│台(調查1 卷第79├───────┤金庫銀行南高雄分│ │ │ │ │助100 台,工研院│至82頁) │1 萬元 │行帳號0000000000│ │ │ │ │於102 年8 月1 日│ ├───────┤810 號帳戶 │ │ │ │ │函復同意(調查1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卷第84頁) │ │ │ │ │ │ ├─┼────────┼────────┼───────┼────────┼────┼──┤ │㈡│於102 年8 月30日│102 年12月4 日購│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2 年12│ │補助│ │ │發函向工研院申請│置電動機車產品補│機車補助及獎勵│月25日核撥27萬元│ │27台│ │ │補助30台,工研院│助申請表,申請27│實施要點 │至易速達公司上開│ │ │ │ │於102 年9 月5 日│台(調查1 卷第13├───────┤帳戶 │ │ │ │ │函復同意(調查1 │5 至137 頁) │1 萬元 │ │ │ │ │ │卷第139 頁) │ ├───────┤ │ │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㈢│於102 年11月25日│102 年12月9 日購│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2 年12│左揭97萬│補助│ │ │以第0000000000號│置電動機車產品補│機車補助及獎勵│月27日核撥97萬元│、90萬元│97台│ │ │函向工研院申請補│助申請表,申請97│實施要點 │至易速達公司上開│一併匯款│ │ │ │助100 台,工研院│台(調查1 卷第17├───────┤帳戶 │,合計18│ │ │ │於102 年12月5 日│7 至183 頁) │1 萬元 │ │7萬元 │ │ │ │函復同意(調查1 │ ├───────┤ │ │ │ │ │卷第188 至189 頁│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 │ │ │ │ │ │ ├─┼────────┼────────┼───────┼────────┤ ├──┤ │㈣│於102 年11月25日│102 年12月13日購│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2 年12│ │補助│ │ │以第0000000000號│置電動機車產品補│機車補助及獎勵│月27日核撥90萬元│ │90台│ │ │函向工研院申請補│助申請表,申請90│實施要點 │至易速達公司上開│ │ │ │ │助100 台,工研院│台(調查1 卷第29├───────┤帳戶 │ │ │ │ │於102 年12月10日│5 至300 頁) │1 萬元 │ │ │ │ │ │函復同意(調查1 │ ├───────┤ │ │ │ │ │卷第305 頁)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備註: │ │一、補助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 │二、編號㈠至㈢經濟部工業局撥付補助款合計164萬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三、此部分被告係共向經濟部工業局詐得90萬元(即編號㈣之90台)。 │ └────────────────────────────────────────────┘ 附表七:阿渡的店102 年度部分(編號㈠至㈣,共173 台,有罪,論一罪)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於102 年11月20日│102 年12月12日購│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2 年12│左揭150 │⒈編│ │ │發函向工研院申請│置電動機車產品補│機車補助及獎勵│月27日核撥150 萬│萬、23萬│號㈠│ │ │補助150 台,工研│助申請表,申請15│實施要點 │元至阿渡的店臺灣│元一併匯│、㈢│ │ │院於102 年11月25│0 台(調查5 卷第├───────┤企銀臺東分行帳號│款,合計│為相│ │ │日函復同意(調查│30 7至316 頁) │1 萬元 │00000000000 號帳│173 萬元│同之│ │ │5 卷第320 至321 │ ├───────┤戶 │。 │150 │ │ │頁) │ │經濟部工業局 │ │ │台。│ ├─┼────────┼────────┼───────┼────────┤ │⒉編│ │㈡│ │102 年12月13日購│機車補助及獎勵│工研院於102 年12│ │號㈡│ │ │ │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實施要點 │月27日核撥23萬元│ │、㈣│ │ │ │助申請表,申請23├───────┤至阿渡的店臺灣企│ │為相│ │ │ │台(調查5 卷第 │1 萬元 │銀臺東分行帳號77│ │同之│ │ │ │479 至481 頁) ├───────┤000000000 號帳戶│ │23台│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 │㈢│於102 年11月20日│102 年12月13日購│102 年度台東縣│臺東縣環保局於10│ │ │ │ │發函向臺東縣環境│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新購電動機車補│3 年3 月4 日匯款│ │ │ │ │保護局(下稱臺東│表,申請173 台(│助注意事項(花│346 萬元(含匯費│ │ │ │ │縣環保局)申請補│調查6 卷第47頁)│東基金) │30元)至阿渡的店│ │ │ │ │助150 台,該局於│ │ │臺灣企銀臺東分行│ │ │ │ │102 年11月25日函│ ├───────┤帳號00000000000 │ │ │ │ │復同意(調查6 卷│ │2萬元 │號帳戶 │ │ │ │ │第3 頁) │ │ │ │ │ │ ├─┼────────┤ │ │ │ │ │ │㈣│於102 年12月10日│ │ │ │ │ │ │ │發函向臺東縣環保│ │ │ │ │ │ │ │局申請補助23台,│ ├───────┤ │ │ │ │ │該局於102 年12月│ │臺東縣環保局 │ │ │ │ │ │12日函復同意(調│ │ │ │ │ │ │ │查6 卷第31頁) │ │ │ │ │ │ ├─┴────────┴────────┴───────┴────────┴────┴──┤ │備註: │ │一、編號㈠、㈡之補助機關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 │二、編號㈢、㈣係以同一份申請表向臺東縣環保局提出補助申請。 │ │三、本附表共計173台,合計詐得519 萬元: │ │ ⑴經濟部工業局部分詐得173 萬元。 │ │ ⑵臺東縣環保局部分詐得346 萬元。 │ └────────────────────────────────────────────┘ 附表八:阿渡的店104 年部分(編號㈠至㈣,共95台,均有罪,一罪)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於104 年5 月27日│104 年8 月3 日新│104 年度臺東縣│臺東縣環保局於10│ │編號│ │ │發函向台東縣環保│購電動機車補助申│新購電動機車補│4 年12月1 日匯款│ │㈠至│ │ │局申請補助95台,│請表,申請95台(│助注意事項(花│190 萬元(含匯費│ │㈣為│ │ │臺東縣環保局於10│調查6 卷第353 頁│東基金) │30元)至阿渡的店│ │相同│ │ │4 年6 月5 日函復│) ├───────┤臺東縣鹿野地區農│ │之95│ │ │同意(調查6 卷第│ │2 萬元 │會帳號0000000000│ │台 │ │ │13 9頁) │ ├───────┤810 號帳戶 │ │ │ │ │ │ │臺東縣環保局 │ │ │ │ ├─┼────────┼────────┼───────┼────────┼────┤ │ │㈡│ │104 年8 月5 日購│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4 年8 │ │ │ │ │ │置電動機車產品補│機車產業補助實│月18日核撥95萬元│ │ │ │ │ │助申請表,申請95│施要點、第15條│至阿渡的店臺灣企│ │ │ │ │ │台(調查5 卷第51│修正規定 │銀臺東分行帳號77│ │ │ │ │ │3 至519 頁) ├───────┤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1 萬元 │ │ │ │ │ │ │ ├───────┤ │ │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 │㈢│ │104 年8 月26日新│新購電動自行車│臺東縣環保局於10│ │ │ │ │ │購電動二輪車申請│補助辦法 │4 年12月25日匯款│ │ │ │ │ │表,申請41台;10│ │(54台)16萬2000│ │ │ │ │ │4 年8 月26日新購├───────┤元(含匯費30元)│ │ │ │ │ │電動二輪車申請表│3000元 │、105 年3 月18日│ │ │ │ │ │,申請54台,共申│ │匯款(41台)12萬│ │ │ │ │ │請95台(調查6 卷├───────┤3000元(含匯費30│ │ │ │ │ │第159 頁、第223 │環保署 │元)至見發公司合│ │ │ │ │ │頁) │ │作金庫銀行東高雄│ │ │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 │ │01793 號帳戶 │ │ │ ├─┼────────┼────────┼───────┼────────┼────┤ │ │㈣│ │104 年8 月26日新│臺東縣環保局淘│臺東縣環保局於10│ │ │ │ │ │購電動二輪車補助│汰二行程機車及│4 年11月10日匯款│ │ │ │ │ │申請表,申請95台│新購電動二輪車│8 萬5500元(含匯│ │ │ │ │ │(調查6 卷第303 │補助要點(空污│費30元)至見發公│ │ │ │ │ │頁) │基金) │司合作金庫銀行東│ │ │ │ │ │ ├───────┤高雄分行帳號5263│ │ │ │ │ │ │900元 │00 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臺東縣環保局 │ │ │ │ ├─┴────────┴────────┴───────┴────────┴────┴──┤ │備註: │ │一、編號㈡之補助機關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 │二、編號㈢、㈣之申請人雖為阿渡的店,惟此乃折抵車款後,由製造商或經銷商提出申請後核撥,故│ │ 補助款匯入見發公司帳戶。 │ │三、本表共詐得322 萬500元: │ │ ⑴經濟部工業局部分詐得95萬元; │ │ ⑵環保署部分詐得28萬5000元; │ │ ⑶臺東縣環保局部分詐得198 萬5500元。 │ └────────────────────────────────────────────┘ 附表九:大鵬灣大飯店102 年部分(共5 台,無罪)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於102 年10月2 日│屏東縣購買TES 認│102 年度屏東縣│屏東縣政府環保局│支出傳票│編號│ │ │發函向屏東縣政府│證電動機車產品補│購買TES 認證電│於102 年12月20日│雖記載匯│㈠、│ │ │環保局申請補助5 │助申請表(未載申│動機車第二次加│匯款3 萬5000元(│款4 萬20│㈡為│ │ │台,該局於102 年│請日),申請5 台│碼補助辦法 │含匯費30元)至大│00元,惟│相同│ │ │10月8 日函復同意│(調查3 卷第11至├───────┤鵬灣大飯店玉山銀│匯予大鵬│之5 │ │ │(調查3 卷第185 │12頁) │7000元 │行東港分行帳號09│灣大飯店│台 │ │ │頁) │ ├───────┤00000000000 號帳│僅3 萬50│ │ │ │ │ │屏東縣政府環保│戶 │00元,其│ │ │ │ │ │局 │ │餘金額與│ │ │ │ │ │ │ │本案無關│ │ │ │ │ │ │ │ │ │ ├─┼────────┼────────┼───────┼────────┼────┤ │ │㈡│於102 年10月14日│102 年10月25日購│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4 年12│ │ │ │ │發函向工研院申請│置電動機車產品補│機車補助及獎勵│月6 日開立支票號│ │ │ │ │補助5 台,工研院│助申請表,申請5 │實施要點 │碼FG0000000 號之│ │ │ │ │於102 年10月22日│台(調查3 卷第11├───────┤支票給付5 萬元 │ │ │ │ │函復同意(調查3 │至12頁) │1 萬元 │ │ │ │ │ │卷第17至18頁) │ ├───────┤ │ │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備註: │ │一、編號㈡之補助機關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 │二、本表共領得8 萬5000元: │ │ ⑴經濟部工業局部分5 萬元; │ │ ⑵屏東縣環保局部分3 萬5000元。 │ └────────────────────────────────────────────┘ 附表十:易速達小琉球104年度(編號㈠至㈣,共400 台,均有罪,一罪)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於104 年7 月16日│104 年8 月31日購│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4 年9 │左揭150 │編號│ │ │發函向工研院申請│置電動機車產品補│機車產業補助實│月18日核撥150 萬│萬元、30│㈠至│ │ │補助150 台,工研│助申請表,申請15│施要點、第15條│元至易速達小琉球│0 萬元一│㈢為│ │ │院於104 年8 月26│0 台(調查1 卷第│修正規定 │彰化銀行前鎮分行│併匯款,│相同│ │ │日函復同意(調查│409 至419 頁) ├───────┤帳號000000000000│合計450 │之15│ │ │1 卷第431 至432 │ │1 萬元 │00號帳戶 │萬元 │0 台│ │ │頁) │ ├───────┤ │ │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 │ │ │㈡│ │104 年8 月31日購│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4 年9 │ │ │ │ │ │置離島電動機車產│機車產業補助實│月18日核撥300 萬│ │ │ │ │ │品補助申請表,申│施要點、第15條│元至易速達小琉球│ │ │ │ │ │請150 台(調查2 │修正規定(離島│彰化銀行前鎮分行│ │ │ │ │ │卷第3 至14頁) │加給)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00號帳戶 │ │ │ │ │ │ │2 萬元 │ │ │ │ │ │ │ ├───────┤ │ │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 │㈢│於104 年9 月3 日│104 年12月10日(│⒈新購電動自行│屏東縣政府環保局│⑴易速達│ │ │ │發函(同年12月10│同年12月18日補收│ 車補助辦法 │於105 年1 月15日│小琉球已│ │ │ │日補件)向屏東縣│件章)補助淘汰二├───────┤匯款150 萬元(含│繳還左揭│ │ │ │政府環保局申請補│行程機車換購及新│3000元 │匯費30元)至見發│款項其中│ │ │ │助150 台,該局於│購電動二輪車申請├───────┤公司臺灣企銀苓雅│60萬元;│ │ │ │104 年12月16日函│表,申請150 台(│環保署 │分行帳號00000000│屏東縣政│ │ │ │復同意(調查2 卷│調查2 卷第402 頁├───────┤802 號帳戶 │府環保局│ │ │ │第361 頁) │) │⒉104年度淘汰 │ │復將其中│ │ │ │ │ │ 二行程機車或│ │45萬元繳│ │ │ │ │ │ 新購電動二輪│ │還環保署│ │ │ │ │ │ 車加碼補助原│ │。 │ │ │ │ │ │ 則 │ │⑵屏東縣│ │ │ │ │ ├───────┤ │政府環保│ │ │ │ │ │7000元 │ │局於訴訟│ │ │ │ │ ├───────┤ │中拋棄其│ │ │ │ │ │屏東縣政府環保│ │餘90萬元│ │ │ │ │ │局 │ │之請求。│ │ ├─┼────────┼────────┼───────┼────────┼────┼──┤ │㈣│於104 年12月9 日│104 年12月25日購│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5 年1 │左揭250 │編號│ │ │發函向工研院申請│置電動機車產品補│機車補助及獎勵│月4 日核撥250 萬│萬元、 │㈣、│ │ │補助250 台,工研│助申請表,申請25│實施要點 │元至易速達小琉球│500 萬元│㈤為│ │ │院於104 年12月18│0 台(調查2 卷第├───────┤彰化銀行前鎮分行│一併匯款│相同│ │ │日函復同意(調查│185 至201 頁) │1 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合計75│之25│ │ │2 卷第205 頁、第│ ├───────┤00號帳戶 │0 萬元 │0 台│ │ │276 至277 頁)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 │ │ │㈤│ │104 年12月25日購│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5 年1 │ │ │ │ │ │置離島電動機車產│機車補助及獎勵│月4 日核撥500 萬│ │ │ │ │ │品補助申請表,申│實施要點(離島│元至易速達小琉球│ │ │ │ │ │請250 台(調查2 │加給) │彰化銀行前鎮分行│ │ │ │ │ │卷第255 至272 頁├───────┤帳號000000000000│ │ │ │ │ │) │2 萬元 │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備註: │ │一、編號㈠、㈡、㈣、㈤之補助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 │ 請。 │ │二、編號㈢之申請人雖為易速達小琉球,惟此乃折抵車款後,由製造商或經銷商提出申請後核撥,故│ │ 補助款匯入見發公司帳戶。 │ │三、本表共詐得1350萬元: │ │ ⑴經濟部工業局部分詐得1200萬元; │ │ ⑵環保署部分詐得45萬元; │ │ ⑶屏東縣環保局部分詐得105 萬元。 │ └────────────────────────────────────────────┘ 附表十一:白浪滔滔民宿(共100 台。附表十一、十二各100 台,由吳政芳同時申請,論一罪)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分別於104 年11月│104 年12月25日新│104 年度花蓮縣│花蓮縣環保局於10│ │編號│ │ │25日、同年12月15│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新購電動機車補│5 年1 月12日匯款│ │㈠至│ │ │日發函向花蓮縣環│表,申請100 台(│助注意事項(花│200 萬元(含手續│ │㈢為│ │ │境保護局(下稱花│調查5 卷第109 頁│東基金) │費30元)至白浪滔│ │相同│ │ │蓮縣環保局)各申│) ├───────┤滔民宿玉山銀行花│ │之10│ │ │請補助50台(合計│ │2 萬元 │蓮分行帳號102394│ │0 台│ │ │100 台),該局分│ ├───────┤0000000號帳戶 │ │ │ │ │別於同年月11日、│ │花蓮縣環保局 │ │ │ │ │ │17日函復同意(調│ │ │ │ │ │ │ │查5 卷第103 至10│ │ │ │ │ │ │ │7 頁) │ │ │ │ │ │ ├─┼────────┼────────┼───────┼────────┼────┤ │ │㈡│分別於104 年12月│105 年1 月4 日購│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5 年3 │ │ │ │ │9 日、同年月15日│置動機車產品補助│機車補助及獎勵│月18日開立支票號│ │ │ │ │發函向工研院各申│申請表,申請100 │實施要點 │碼FG0000000 號之│ │ │ │ │請補助50台(合計│台(調查5 卷第59│ │支票給付100 萬元│ │ │ │ │100 台),該院分│至66頁) ├───────┤(於105 年3 月30│ │ │ │ │別於同年月10日、│ │1 萬元 │日入帳) │ │ │ │ │16日函復同意(調│ ├───────┤ │ │ │ │ │查5 卷第67至70頁│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 │ │ │ │ │ │ ├─┼────────┼────────┼───────┼────────┼────┤ │ │㈢│ │申請100 台 │⒈新購電動自行│花蓮縣環保局於10│與附表十│ │ │ │ │(與浪花一朵朵民│ 車補助辦法 │5 年2 月2 日匯款│二編號㈢│ │ │ │ │宿之100 台同時申├───────┤39萬元(含手續費│之款項一│ │ │ │ │請,調查5 卷第 │3000元 │30元)至見發公司│併匯款,│ │ │ │ │289 至296 頁) ├───────┤合作金庫銀行東高│合計78萬│ │ │ │ │ │環保署 │雄分行帳號526371│元 │ │ │ │ │ ├───────┤0000000 號帳戶 │ │ │ │ │ │ │⒉花蓮縣淘汰二│ │ │ │ │ │ │ │ 行程機車及新│ │ │ │ │ │ │ │ 購電動二輪車│ │ │ │ │ │ │ │ 補助辦法(空│ │ │ │ │ │ │ │ 污基金) │ │ │ │ │ │ │ ├───────┤ │ │ │ │ │ │ │900 元 │ │ │ │ │ │ │ ├───────┤ │ │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 │ ├─┴────────┴────────┴───────┴────────┴────┴──┤ │備註: │ │一、編號㈡之補助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 │二、編號㈢之申請人雖為白浪滔滔民宿,惟此乃折抵車款後,由製造商或經銷商提出申請後核撥,故│ │ 補助款匯入見發公司帳戶。 │ │三、本附表部分共詐得339 萬元: │ │ ⑴經濟部工業局部分詐得100 萬元; │ │ ⑵環保署部分詐得30萬元; │ │ ⑶花蓮縣環保局部分詐得209 萬元。 │ │四、上開金額白浪滔滔民宿已全額返還予工業局之代辦單位工研院、環保署及花蓮縣環保局。 │ └────────────────────────────────────────────┘ 附表十二:浪花一朵朵民宿(共100 台,附表十一、十二各100 台,由吳政芳同時申請,論一罪)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分別於104 年11月│104 年12月25日新│104 年度花蓮縣│花蓮縣環保局於10│ │編號│ │ │25日、同年12月15│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新購電動機車補│5 年1 月12日匯款│ │㈠至│ │ │日發函向花蓮縣環│表,申請100 台(│助注意事項(花│200 萬元(含手續│ │㈢為│ │ │保局各申請補助50│調查5 卷第209 頁│東基金) │費30元)至浪花一│ │相同│ │ │台(合計100台) │) ├───────┤朵朵民宿玉山銀行│ │之10│ │ │,該局分別於同年│ │2 萬元 │花蓮分行帳號1023│ │0 台│ │ │月11日、17日函復│ ├───────┤000000000 號帳戶│ │ │ │ │同意(調查5 卷第│ │花蓮縣環保局 │ │ │ │ │ │203 頁、第207 頁│ │ │ │ │ │ │ │) │ │ │ │ │ │ ├─┼────────┼────────┼───────┼────────┼────┤ │ │㈡│分別於104 年12月│105 年1 月4 日購│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5 年3 │ │ │ │ │9 日、同年月15日│置動機車產品補助│機車補助及獎勵│月18日開立支票號│ │ │ │ │發函向工研院各申│申請表,申請100 │實施要點 │碼FG0000000 號之│ │ │ │ │請補助50台(合計│台(調查5 卷第15│ │支票給付100 萬元│ │ │ │ │100 台),該院分│至22頁) ├───────┤(於105 年3 月30│ │ │ │ │別於同月10日、16│ │1 萬元 │日入帳) │ │ │ │ │日函復同意(調查│ ├───────┤ │ │ │ │ │5 卷第26至29頁)│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 │㈢│ │申請100台 │⒈新購電動自行│花蓮縣環保局於10│與附表十│ │ │ │ │(與白浪滔滔民宿│ 車補助辦法 │5 年2 月2 日匯款│一編號㈢│ │ │ │ │之100 台同時申請├───────┤39萬元(含手續費│之款項一│ │ │ │ │,調查5 卷第289 │3000元 │30元)至見發公司│併匯款,│ │ │ │ │至296 頁) ├───────┤合作金庫銀行東高│合計78萬│ │ │ │ │ │環保署 │雄分行帳號526371│元 │ │ │ │ │ ├───────┤0000000 號帳戶 │ │ │ │ │ │ │⒉花蓮縣淘汰二│ │ │ │ │ │ │ │ 行程機車及新│ │ │ │ │ │ │ │ 購電動二輪車│ │ │ │ │ │ │ │ 補助辦法(空│ │ │ │ │ │ │ │ 污基金) │ │ │ │ │ │ │ ├───────┤ │ │ │ │ │ │ │900 元 │ │ │ │ │ │ │ ├───────┤ │ │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 │ ├─┴────────┴────────┴───────┴────────┴────┴──┤ │備註: │ │一、編號㈡之補助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 │二、編號㈢之申請人雖為浪花一朵朵民宿,惟此乃折抵車款後,由製造商或經銷商提出申請後核撥,│ │ 故補助款匯入見發公司帳戶。 │ │三、本附表部分共詐得339 萬元: │ │ ⑴經濟部工業局部分詐得100 萬元; │ │ ⑵環保署部分詐得30萬元; │ │ ⑶花蓮縣環保局部分詐得209 萬元。 │ │四、上開金額浪花一朵朵民宿已全額返還予工業局之代辦單位工研院、環保署及花蓮縣環保局。 │ └────────────────────────────────────────────┘ 附表十三:勇勝車業(共493台,論一罪)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於105 年2 月4 日│105 年5 月6 日租│105 年度花蓮縣│花蓮縣環保局於10│ │編號│ │ │及5 日發函向花蓮│賃業者新購動機車│租賃業者新購電│5 年8 月5 日匯入│ │㈠至│ │ │縣環保局申請補助│補助申請表,申請│動機車補助注意│450 萬元至勇勝車│ │㈤,│ │ │300 台,該局於10│150 台(型號CC-9│事項 │業林文賢臺灣銀行│ │合計│ │ │5 年2 月26日函復│99⑵75台、CC-999├───────┤花蓮分行帳號0180│ │共30│ │ │同意先購置150 台│⑶75台,調查4 卷│3 萬元 │00000000號帳戶 │ │0 台│ │ │(調查4 卷第170 │第167 頁) ├───────┤ │ │(編│ │ │頁) │ │花蓮縣環保局 │ │ │號㈠│ ├─┼────────┼────────┼───────┼────────┼────┤、㈡│ │㈡│ │105 年5 月16日申│⒈淘汰二行程機│花蓮縣環保局於10│ │為相│ │ │ │請150 台(調查4 │ 車及新購電動│5 年6 月13日匯款│ │同之│ │ │ │卷第583 至595 頁│ 二輪車補助辦│39萬元(含手續費│ │150 │ │ │ │) │ 法 │30元)至見發公司│ │台;│ │ │ │ ├───────┤合作金庫銀行東高│ │編號│ │ │ │ │2000元 │雄分行帳號526371│ │㈢、│ │ │ │ ├───────┤0000000 號帳戶 │ │㈣共│ │ │ │ │環保署 │ │ │150 │ │ │ │ ├───────┤ │ │台;│ │ │ │ │⒉花蓮縣淘汰二│ │ │編號│ │ │ │ │ 行程機車及新│ │ │㈤之│ │ │ │ │ 購電動二輪車│ │ │150 │ │ │ │ │ 補助辦法(空│ │ │台,│ │ │ │ │ 污基金) │ │ │與編│ │ │ │ ├───────┤ │ │號㈢│ │ │ │ │600元 │ │ │、㈣│ │ │ │ ├───────┤ │ │合計│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之15│ ├─┼────────┼────────┼───────┼────────┼────┤0 台│ │㈢│ │105 年7 月20日新│105 年度花蓮縣│花蓮縣環保局於10│調查局所│,為│ │ │ │購電動機車補助申│新購電動機車補│5 年10月27日匯入│製作之「│相同│ │ │ │請表,申請70台(│助注意事項(花│140 萬元(含手續│電池出貨│之15│ │ │ │型號CC-999⑶,調│東基金) │費30元)至勇勝車│及申請補│0 台│ │ │ │查4 卷第311 頁)├───────┤業林文賢彰化銀行│助時序表│) │ │ │ │ │2 萬元 │花蓮分行帳號8404│-勇勝車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業部分」│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表格,就│ │ ├─┼────────┼────────┼───────┼────────┤105/7/20│ │ │㈣│於105 年3 月3 日│105 年7 月20日租│105 年度花蓮縣│花蓮縣環保局於10│之申請數│ │ │ │發函向花蓮縣環保│賃業者新購電動機│租賃業者新購電│5 年12月27日匯入│量,合併│ │ │ │局申請補助150 台│車補助申請表,申│動機車補助注意│240 萬元(含手續│載為型號│ │ │ │,該局於105 年7 │請80台(型號CC-9│事項 │費30元)至勇勝車│CC-999⑵│ │ │ │月4 日函復同意購│99⑵75台、CC-999├───────┤業林文賢彰化銀行│75台、CC│ │ │ │置80台(型號CC-9│⑶5 台,調查4 卷│3 萬元 │花蓮分行帳號8404│-999⑶75│ │ │ │99⑵40台、CC-999│第251 頁) ├───────┤0000000000號帳戶│台 │ │ │ │⑶40台,調查4 卷│ │花蓮縣環保局 │ │ │ │ │ │第253 頁) │ │ │ │ │ │ ├─┼────────┼────────┼───────┼────────┼────┤ │ │㈤│ │105 年7 月26日申│⒈淘汰二行程機│花蓮縣環保局於10│ │ │ │ │ │請150 台(調查4 │ 車及新購電動│5 年8 月12日匯款│ │ │ │ │ │卷第583 至593 、│ 二輪車補助辦│39萬元(含手續費│ │ │ │ │ │第597 頁) │ 法 │30元)至見發公司│ │ │ │ │ │ ├───────┤彰化銀行前鎮分行│ │ │ │ │ │ │2000元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00號帳戶 │ │ │ │ │ │ │環保署 │ │ │ │ │ │ │ ├───────┤ │ │ │ │ │ │ │⒉花蓮縣淘汰二│ │ │ │ │ │ │ │ 行程機車及新│ │ │ │ │ │ │ │ 購電動二輪車│ │ │ │ │ │ │ │ 補助辦法(空│ │ │ │ │ │ │ │ 污基金) │ │ │ │ │ │ │ ├───────┤ │ │ │ │ │ │ │600元 │ │ │ │ │ │ │ ├───────┤ │ │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 │ ├─┼────────┼────────┼───────┼────────┼────┼──┤ │㈥│於105 年2 月17日│105 年8 月4 日購│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5 年9 │ │與上│ │ │發函向工研院申請│置動機車產品補助│機車產業補助實│月21日開立支票號│ │開編│ │ │補助,該局於105 │申請表,申請300 │施要點 │碼FG0000000 號之│ │號㈠│ │ │年2 月25日函復同│台(型號CC-999⑵├───────┤支票給付300 萬元│ │至㈤│ │ │意(調查4 卷第53│150 台、CC-999⑶│1 萬元 │(於105 年10月4 │ │為相│ │ │頁) │150 台,調查4 卷├───────┤日入帳至勇勝車業│ │同之│ │ │ │第7 至27頁) │經濟部工業局 │林文賢臺灣銀行花│ │300 │ │ │ │ │ │蓮分行帳號018001│ │台 │ │ │ │ │ │004133號帳戶) │ │ │ ├─┼────────┼────────┼───────┼────────┼────┼──┤ │㈦│ │105 年11月4 日新│105 年度花蓮縣│花蓮縣環保局於10│ │編號│ │ │ │購電動機車補助申│新購電動機車補│5 年11月23日匯入│ │㈦、│ │ │ │請表,申請150 台│助注意事項(花│300 萬元(含手續│ │㈧為│ │ │ │(型號CC-999⑵75│東基金) │費30元)至勇勝車│ │相同│ │ │ │台、CC-999⑶75台├───────┤業林文賢彰化銀行│ │之15│ │ │ │,調查4 卷第375 │2 萬元 │花蓮分行帳號8404│ │0 台│ │ │ │頁)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 │ ├─┼────────┼────────┼───────┼────────┼────┤ │ │㈧│ │105 年11月7 日申│⒈淘汰二行程機│花蓮縣環保局於10│ │ │ │ │ │請150 台(調查4 │ 車及新購電動│5 年11月23日匯款│ │ │ │ │ │卷第583 至593 、│ 二輪車補助辦│39萬元(含手續費│ │ │ │ │ │第599 頁) │ 法 │30元)至見發公司│ │ │ │ │ │ ├───────┤合作金庫銀行東高│ │ │ │ │ │ │2000元 │雄分行帳號526371│ │ │ │ │ │ ├───────┤0000000 號帳戶 │ │ │ │ │ │ │環保署 │ │ │ │ │ │ │ ├───────┤ │ │ │ │ │ │ │⒉花蓮縣淘汰二│ │ │ │ │ │ │ │ 行程機車及新│ │ │ │ │ │ │ │ 購電動二輪車│ │ │ │ │ │ │ │ 補助辦法(空│ │ │ │ │ │ │ │ 污基金) │ │ │ │ │ │ │ ├───────┤ │ │ │ │ │ │ │600元 │ │ │ │ │ │ │ ├───────┤ │ │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 │ ├─┼────────┼────────┼───────┼────────┼────┼──┤ │㈨│ │105 年12月2 日新│105 年度花蓮縣│花蓮縣環保局於10│編號㈨、│編號│ │ │ │購電動機車補助申│新購電動機車補│5 年12月27日匯入│、之│㈨、│ │ │ │請表,申請30台(│助注意事項(花│60萬元(含手續費│補助款一│㈩為│ │ │ │型號CC-999⑵,調│東基金) │30元)至勇勝車業│併匯款,│相同│ │ │ │查4 卷第497 頁)├───────┤林文賢彰化銀行花│合計86萬│之30│ │ │ │ │2 萬元 │蓮分行帳號840401│元。 │台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 │ ├─┼────────┼────────┼───────┼────────┼────┤ │ │㈩│ │102 年12月2 日申│⒈淘汰二行程機│花蓮縣環保局於10│ │ │ │ │ │請30台(調查4 卷│ 車及新購電動│5 年12月22日匯款│ │ │ │ │ │第583 至593 頁、│ 二輪車補助辦│7 萬8000元(含手│ │ │ │ │ │第601 頁) │ 法 │續費30元)至見發│ │ │ │ │ │ ├───────┤公司合作金庫銀行│ │ │ │ │ │ │2000元 │東高雄分行帳號52│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環保署 │戶 │ │ │ │ │ │ ├───────┤ │ │ │ │ │ │ │⒉花蓮縣淘汰二│ │ │ │ │ │ │ │ 行程機車及新│ │ │ │ │ │ │ │ 購電動二輪車│ │ │ │ │ │ │ │ 補助辦法(空│ │ │ │ │ │ │ │ 污基金) │ │ │ │ │ │ │ ├───────┤ │ │ │ │ │ │ │600元 │ │ │ │ │ │ │ ├───────┤ │ │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 │ ├─┼────────┼────────┼───────┼────────┼────┼──┤ ││ │105 年12月7 日新│105 年度花蓮縣│花蓮縣環保局於10│編號㈨、│編號│ │ │ │購電動機車補助申│新購電動機車補│5 年12月27日匯入│、之│、│ │ │ │請表,申請12台(│助注意事項(花│24萬元、2 萬(含│補助款一│合│ │ │ │型號CC-999⑵,調│東基金) │手續費30元)至勇│併匯款,│計13│ │ │ │查4 卷第533 頁)├───────┤勝車業林文賢彰化│合計86萬│台(│ │ │ │ │2 萬元 │銀行花蓮分行帳號│元。 │編號│ │ │ │ ├───────┤00000000000000號│ │之│ │ │ │ │花蓮縣環保局 │帳戶 │ │13台│ ├─┼────────┼────────┼───────┤ │ │,與│ ││ │105 年12月9 日新│105 年度花蓮縣│ │ │編號│ │ │ │購電動機車補助申│新購電動機車補│ │ ││ │ │ │請表,申請1 台(│助注意事項(花│ │ │合計│ │ │ │型號CC-999⑵,調│東基金) │ │ │之13│ │ │ │查4 卷第559 頁)├───────┤ │ │台,│ │ │ │ │2 萬元 │ │ │為相│ │ │ │ ├───────┤ │ │同之│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13台│ ├─┼────────┼────────┼───────┼────────┼────┤) │ ││ │105 年12月9 日申│⒈淘汰二行程機│花蓮縣環保局於10│ │ │ │ │ │請13台(調查4 卷│ 車及新購電動│6 年2 月7 日匯款│ │ │ │ │ │第583 至593 頁、│ 二輪車補助辦│3 萬3800元(含手│ │ │ │ │ │第603 頁) │ 法 │續費30元)至見發│ │ │ │ │ │ ├───────┤公司合作金庫銀行│ │ │ │ │ │ │2000元 │東高雄分行帳號52│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環保署 │戶 │ │ │ │ │ │ ├───────┤ │ │ │ │ │ │ │⒉花蓮縣淘汰二│ │ │ │ │ │ │ │ 行程機車及新│ │ │ │ │ │ │ │ 購電動二輪車│ │ │ │ │ │ │ │ 補助辦法(空│ │ │ │ │ │ │ │ 污基金) │ │ │ │ │ │ │ ├───────┤ │ │ │ │ │ │ │600元 │ │ │ │ │ │ │ ├───────┤ │ │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 │ ├─┼────────┼────────┼───────┼────────┼────┼──┤ ││ │105 年12月1 日申│經濟部發展電動│未核撥。 │ │即編│ │ │ │請300 台(調查6 │機車產業補助實│ │ │號㈦│ │ │ │卷第399 頁、第40│施要點 │ │ │至│ │ │ │3 頁) ├───────┤ │ │之19│ │ │ │ │1 萬元 │ │ │3 台│ │ │ │ ├───────┤ │ │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備註: │ │一、編號㈥之補助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 │二、編號㈡、㈤、㈧、㈩、之申請人雖為勇勝車業,惟此乃折抵車款後,由製造商或經銷商提出申│ │ 請後核撥,故補助款匯入見發公司帳戶。 │ │三、本附表編號㈢、㈦、㈨、、之補助款(263 輛×2 萬元=526 萬元)、編號㈡、㈤、㈧、㈩│ │ 、之補助款(493 輛×2000元=98萬6000元、493 輛×600 元=29萬5800元)共654 萬1800元│ │ ,經花蓮縣環保局以108 年4 月9 日花環空字第1080008645號函撤銷追繳;編號㈠、㈣之補助款│ │ (230 輛×3 萬元)共690 萬元,經花蓮縣環保局以108 年5 月10日花環空字第1080013431號函│ │ 撤銷追繳。上開金額總計1344萬1800元,即原審108 年度附民第414 號損害賠償案件原告花蓮縣│ │ 環保局訴之聲明請求金額。 │ │四、本附表部分共詐得1644萬1800元: │ │ ⑴經濟部工業局部分詐得300 萬元; │ │ ⑵環保署部分詐得98萬6000元; │ │ ⑶花蓮縣環保局部分詐得1245萬5800元。 │ └────────────────────────────────────────────┘ 附表十四:大鵬灣大飯店103 年部分(共120 台,論一罪)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於103 年9 月12日│103 年10月15日購│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3 年10│ │編號│ │ │發函向工研院申請│置電動機車產品補│機車補助及獎勵│月31日核撥50萬元│ │㈠、│ │ │補助50台,工研院│助申請表,申請50│實施要點 │至大鵬灣大飯店玉│ │㈡為│ │ │於103 年9 月24日│台(調查3 卷第29├───────┤山銀行東港分行帳│ │相同│ │ │函復同意(調查3 │至32頁) │1 萬元 │號0000000000000 │ │之50│ │ │卷第36頁) │ ├───────┤號帳戶 │ │台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 │㈡│於103 年3 月18日│103 年10月16日屏│103 年度淘汰二│屏東縣環保局於10│支出傳票│ │ │ │、26日發函向屏東│東縣購買TES 認證│行程機車換購或│3 年11月10日匯款│雖記載匯│ │ │ │縣環保局申請補助│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新購TES 認證電│50萬元(含匯費30│款51萬元│ │ │ │120 台,該局於10│表,申請50台(調│動機車加碼補助│元)至見發公司臺│,惟匯給│ │ │ │3 年4 月8 日函復│查3 卷第315 至31│辦法 │灣企銀苓雅分行帳│見發公司│ │ │ │同意(調查3 卷第│6 頁) ├───────┤號00000000000 號│僅50萬元│ │ │ │20 3頁) │ │1 萬元 │帳戶 │,其餘與│ │ │ │ │ ├───────┤ │本案無關│ │ │ │ │ │屏東縣環保局 │ │ │ │ ├─┤ ├────────┼───────┼────────┼────┼──┤ │㈢│ │103 年11月7 日屏│103 年度淘汰二│屏東縣環保局於10│ │編號│ │ │ │東縣購買TES 認證│行程機車換購或│3 年11月25日匯款│ │㈢、│ │ │ │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新購TES 認證電│70萬元(含匯費30│ │㈣為│ │ │ │表,申請70台(調│動機車加碼補助│元)至見發公司臺│ │相同│ │ │ │查3 卷第247 至25│辦法 │灣企銀苓雅分行帳│ │之70│ │ │ │1 頁) ├───────┤號00000000000 號│ │台 │ │ │ │ │1 萬元 │帳戶 │ │ │ │ │ │ ├───────┤ │ │ │ │ │ │ │屏東縣環保局 │ │ │ │ ├─┼────────┼────────┼───────┼────────┼────┤ │ │㈣│於103 年10月20日│103 年11月5 日購│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3 年12│ │ │ │ │發函向工研院申請│置電動機車產品補│機車補助及獎勵│月5 日核撥70萬元│ │ │ │ │補助70台,工研院│助申請表,申請70│實施要點 │至大鵬灣大飯店玉│ │ │ │ │於103年10月24日 │台(調查3 卷第95├───────┤山銀行東港分行帳│ │ │ │ │函復同意(調查3 │至100 頁) │1 萬元 │號0000000000000 │ │ │ │ │卷第106 頁) │ ├───────┤號帳戶 │ │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說明: │ │一、編號㈠、㈣之補助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 │二、編號㈡、㈢之車主雖為大鵬灣大飯店,惟此乃折抵車款後,由製造商或經銷商提出申請後核撥,│ │ 故補助款匯入見發公司帳戶。 │ │三、本附表部分共詐得240萬元: │ │ ⑴經濟部工業局部分詐得120萬元。 │ │ ⑵屏東縣環保局部分詐得120萬元。 │ └────────────────────────────────────────────┘ 附表十五:和解、訴訟、還款情形 ┌─┬──┬──┬────┬──────┬─────────┬─────────┬────┤ │編│調解│補助│相對人 │原審移送調解│和解及調解內容 │ 還款情形 │ 備註 │ │號│案號│機關│ │案號(卷證頁│ │ │ │ │ │ │ │ │次) │ │ │ │ ├─┼──┼──┼────┼──────┼─────────┼─────────┼────┤ │㈠│原審│經濟│黃枝樹、│原審109 年度│黃枝樹、見發公司、│黃枝樹總計已返還32│8 月、9 │ │ │108 │部工│見發公司│雄司附民移調│易速達公司除已於調│5 萬元: │月均遲付│ │ │年度│業局│、易速達│字第366 號(│解期日前給付完畢20│⒈調解期日前給付完│ │ │ │附民│(委│公司 │原審卷三第65│5 萬元外,願再連帶│ 畢205 萬元。 │ │ │ │字第│託工│(A) │至67頁) │返還工研院1143萬60│⒉109 年4 至7 月均│ │ │ │70號│研院│ │ │00元(分期匯款給付│ 於每月15日前匯款│ │ │ │ │) │ │ │) │ 15萬元。 │ │ │ │ │ │ │ │ │⒊109 年9 月23日匯│ │ │ │ │ │ │ │ │ 款45萬元(8、9、│ │ │ │ │ │ │ │ │ 10月各15萬元)。│ │ │ │ │ │ │ │ │⒉109 年11月13日匯│ │ │ │ │ │ │ │ │ 款15萬元。 │ │ │ │ │ │ │ │ │(原審卷五第364 頁│ │ │ │ │ │ │ │ │、第409 頁、第419 │ │ │ │ │ │ │ │ │至437 頁) │ │ │ │ │ ├────┼──────┼─────────┼─────────┼────┤ │ │ │ │阿渡的店│原審109 年度│阿渡的店、林明君願│林明君已於109 年10│ │ │ │ │ │、林明君│雄司附民移調│連帶給付268 萬元(│月23日匯款20萬元予│ │ │ │ │ │ │字第807 號、│109 年10月30日前給│工研院。 │ │ │ │ │ │ │高雄地檢109 │付20萬元,其餘248 │(原審卷五第385 頁│ │ │ │ │ │ │年度雄司調字│萬元於黃枝樹、見發│、第427 頁) │ │ │ │ │ │ │第1529號(原│公司、易速達公司均│ │ │ │ │ │ │ │審卷五第85至│未依調解筆錄履行時│ │ │ │ │ │ │ │86頁) │,就不足額部分分期│ │ │ │ │ │ │ │ │匯款給付) │ │ │ │ │ │ ├────┼──────┼─────────┼─────────┼────┤ │ │ │ │林文賢即│原審109 年度│林文賢即勇勝車業願│林文賢已於109 年10│ │ │ │ │ │勇勝車業│雄司附民移調│給付300 萬元(109 │月23日匯款20萬元予│ │ │ │ │ │ │字第932 號(│年10月30日前給付20│工研院。 │ │ │ │ │ │ │原審卷五第89│萬元,其餘280 萬元│(原審卷五第389 頁│ │ │ │ │ │ │至90頁) │於黃枝樹、見發公司│、第427 頁) │ │ │ │ │ │ │ │、易速達公司均未依│ │ │ │ │ │ │ │ │調解筆錄履行時,就│ │ │ │ │ │ │ │ │不足額部分分期匯款│ │ │ │ │ │ │ │ │給付)。 │ │ │ │ ├──┤ ├────┼──────┼─────────┼─────────┼────┤ │ │(無)│ │浪花一朵│(無) │(無) │白浪滔滔、浪花一朵│ │ │ │ │ │朵、白浪│ │ │朵民宿實際負責人吳│ │ │ │ │ │滔滔民宿│ │ │政芳已於107 年12月│ │ │ │ │ │(B、C)│ │ │25日繳回補助款,共│ │ │ │ │ │ │ │ │計200萬元。 │ │ │ │ │ │ │ │ │(原審卷五第439 頁│ │ │ │ │ │ │ │ │) │ │ ├─┼──┼──┼────┼──────┼─────────┼─────────┼────┤ │㈡│原審│環 │黃枝樹、│原審109 年度│黃枝樹、見發公司、│黃枝樹總計已返還60│8 月、9 │ │ │108 │保 │見發公司│雄司附民移調│易速達公司願連帶返│萬元: │月及11月│ │ │年度│署 │、易速達│字第660 號(│還800 萬元(109年8│⒈109 年9 月23日匯│均遲付 │ │ │附民│ │公司 │原審卷三第30│月15日前給付30萬元│ 款50萬元(8月30 │ │ │ │字第│ │(D) │5 至306 頁)│,其餘770 萬元分期│ 萬元;9 、10月各│ │ │ │373 │ │ │ │匯款給付) │ 10萬元)。 │ │ │ │號 │ │ │ │ │⒉109 年11月17日匯│ │ │ │ │ │ │ │ │ 款10萬元。 │ │ │ │ │ │ │ │ │(原審卷五第363 頁│ │ │ │ │ │ │ │ │、第375 至379 頁)│ │ │ │ │ │ │ │ │ │ │ ├─┼──┼──┼────┼──────┼─────────┼─────────┼────┤ │㈢│原審│花蓮│黃枝樹、│原審109 年度│黃枝樹、見發公司、│黃枝樹總計已返還75│8 月、9 │ │ │108 │縣環│見發公司│雄司附民移調│易速達公司願連帶返│萬元: │月及11月│ │ │年度│保局│、易速達│字第661 號、│還1344萬1800元(10│⒈109 年9 月23日匯│均遲付 │ │ │附民│ │公司 │書記官處分書│9 年8 月15日前給付│ 款60萬元(8 月30│ │ │ │字第│ │(I) │(原審卷三第│30萬元,其餘1314萬│ 萬;9 、10月各15│ │ │ │414 │ │ │303 至304 頁│1800元分期匯款給付│ 萬元)。 │ │ │ │號 │ │ │、原審卷五第│) │⒉109 年11月19日匯│ │ │ │ │ │ │271 至277 頁│ │ 款15萬元。 │ │ │ │ │ │ │) │ │(原審卷五第364 頁│ │ │ │ │ │ │ │ │、第383 頁、第405 │ │ │ │ │ │ │ │ │頁) │ │ │ ├──┤ ├────┼──────┼─────────┼─────────┼────┤ │ │原審│ │林文賢即│原審109 年度│林文賢即勇勝車業願│林文賢已於109 年11│遲付 │ │ │109 │ │勇勝車業│雄司附民移調│給付1344萬1800元(│月11日匯款20萬元予│ │ │ │年度│ │ │字第934 號(│109 年10月30日前給│花蓮縣環保局。 │ │ │ │附民│ │ │原審卷五第91│付20萬元,其餘1324│(原審卷五第391 頁│ │ │ │字第│ │ │至92頁、第13│萬1800元於黃枝樹、│) │ │ │ │581 │ │ │5 至137 頁)│見發公司、易速達公│ │ │ │ │號 │ │ │ │司均未依調解筆錄履│ │ │ │ │ │ │ │ │行時,就不足額部分│ │ │ │ │ │ │ │ │分期匯款給付)。 │ │ │ │ ├──┤ ├────┼──────┼─────────┼─────────┼────┤ │ │(無)│ │浪花一朵│(無) │(無) │白浪滔滔、浪花一朵│ │ │ │ │ │朵、白浪│ │ │朵民宿實際負責人吳│ │ │ │ │ │滔滔民宿│ │ │政芳已於108 年3 月│ │ │ │ │ │(F、G、│ │ │25日繳回補助款,花│ │ │ │ │ │ J、k)│ │ │東基金400 萬、環保│ │ │ │ │ │ │ │ │署60萬(即F 、G 合│ │ │ │ │ │ │ │ │計60萬)、花蓮環保│ │ │ │ │ │ │ │ │局18萬,共計478 萬│ │ │ │ │ │ │ │ │元。 │ │ │ │ │ │ │ │ │(原審卷五第99至10│ │ │ │ │ │ │ │ │1 頁、第133 頁) │ │ ├─┼──┼──┼────┼──────┼─────────┼─────────┼────┤ │㈣│原審│臺東│黃枝樹、│原審109 雄司│黃枝樹、見發公司願│黃枝樹總計已返還32│8 月、9 │ │ │109 │縣環│見發公司│附民移調字第│連帶返還573 萬500 │萬元: │月及11月│ │ │年度│保局│ │662 號(原審│元(109 年8 月15日│⒈109 年9 月23日匯│均遲付 │ │ │附民│ │ │卷三第301 至│前給付12萬8000元;│ 款25萬6000元(8 │ │ │ │字第│ │ │302 頁) │其餘560 萬2500元分│ 月12萬8000元、9 │ │ │ │356 │ │ │ │期匯款給付) │ 、10月各6 萬4000│ │ │ │號 │ │ │ │ │ 元)。 │ │ │ │ │ │ │ │ │⒉109 年11月19日匯│ │ │ │ │ │ │ │ │ 款6 萬4000元。 │ │ │ │ │ │ │ │ │(原審卷五第363 頁│ │ │ │ │ │ │ │ │、第403 頁、第411 │ │ │ │ │ │ │ │ │頁) │ │ │ │ │ ├────┼──────┼─────────┼─────────┼────┤ │ │ │ │阿渡的店│原審109 年度│阿渡的店、林明君願│林明君已於109 年10│ │ │ │ │ │、林明君│雄司附民移調│連帶給付573 萬500 │月26日匯款20萬元予│ │ │ │ │ │ │字第933 號、│元(109 年10月30日│臺東縣環保局。 │ │ │ │ │ │ │書記官處分書│前給付20萬元,其餘│(原審卷五第387 頁│ │ │ │ │ │ │(院卷五87- │553 萬500 元於黃枝│) │ │ │ │ │ │ │88頁) │樹、見發公司、易速│ │ │ │ │ │ │ │ │達公司均未依調解筆│ │ │ │ │ │ │ │ │錄履行時,就不足額│ │ │ │ │ │ │ │ │部分分期匯款給付)│ │ │ ├─┼──┼──┼────┼──────┼─────────┼─────────┼────┤ │㈤│高雄│屏東│易速達小│高雄高等行政│⒈易速達小琉球返還│易速達小琉球已繳還│ │ │ │高等│縣環│琉球 │法院106 度訴│ 60萬元。 │60萬元,屏東縣環保│ │ │ │行政│保局│(E、H)│字176 號和解│⒉屏東縣環保局拋棄│局並已將其中45萬元│ │ │ │法院│ │ │筆錄(原審卷│ 其餘90萬元之請求│繳還環保署。 │ │ │ │106 │ │ │三第150 至15│ 。 │(原審卷二第339 至│ │ │ │年度│ │ │1 頁) │(原審卷三第150 至│340 頁、原審卷五第│ │ │ │訴字│ │ │ │151 頁) │129 至132 頁) │ │ │ │第17│ │ │ │ │ │ │ │ │6 號│ │ │ │ │ │ │ ├─┴──┴──┴────┴──────┴─────────┴─────────┴────┤ │備註: │ │一、被告及其任實際負責人之見發公司已實付之金額:552 萬元(325 +60+60+75+32=552 )。│ │二、共犯已返還補助機關之金額: │ │ ⑴林明君:40萬元(20+20=40)。 │ │ ⑵林文賢:40萬元(20+20=40)。 │ │ ⑶吳政芳:678 萬元(200+478=678)。 │ │三、附表中之英文字母,係利與附表十六對照用。 │ └────────────────────────────────────────────┘ 附表十六:本案應宣告沒收之金額 ┌─┬────┬────┬────┬────┬────┬────┬────────────┐ │編│ │ │ │ │ │ │ 計算說明 │ │ │ │ │ │ │ │ │犯罪所得-各欄已還金額= │ │ │對應犯罪│①經濟部│②臺東縣│③環保署│④屏東縣│⑤花蓮縣│應沒收之金額 │ │ │事實 │ 工業局│ 環保局│ │ 環保局│ 環保局├────────────┤ │ │ │ │ │ │ │ │應沒收之總額 │ │號│ │ │ │ │ │ │(如附表三所示) │ ├─┼────┼────┼────┼────┼────┼────┼────────────┤ │1 │附表六㈣│90萬元 │ │ │ │ │①90萬元-90萬元=0 元 │ │ │(易速達│ │ │ │ │ │ │ │ │) │ │ │ │ │ ├────────────┤ │ │ │ │ │ │ │ │0元(附表三編號1) │ ├─┼────┼────┼────┼────┼────┼────┼────────────┤ │2 │附表七 │173 萬元│346 萬元│ │ │ │①173 萬元-173 萬元=0 │ │ │(阿渡的│ │ │ │ │ │ 元 │ │ │店,102 │ │ │ │ │ │②346 萬元-32萬元=314 │ │ │年) │ │ │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①0 元+②314 萬元=314 │ │ │ │ │ │ │ │ │ 萬元(附表三編號2) │ ├─┼────┼────┼────┼────┼────┼────┼────────────┤ │3 │附表八 │95萬元 │198 萬55│28萬5000│ │ │①95萬元-62萬元=33萬元│ │ │(阿渡的│ │00元 │元 │ │ │③28萬5000元-28萬5000元│ │ │店,104 │ │ │ │ │ │ =0 元 │ │ │年) │ │ │ │ │ ├────────────┤ │ │ │ │ │ │ │ │①33萬元+②198 萬5500元│ │ │ │ │ │ │ │ │ +③0 元=231 萬5500元│ │ │ │ │ │ │ │ │ (附表三編號3) │ ├─┼────┼────┼────┼────┼────┼────┼────────────┤ │4 │附表十 │1200萬元│ │45萬元 │105 萬元│ │④105萬-15萬=90萬元 │ │ │(易速達│ │ │(即本表│(屏東縣│ │ (90萬元部分,補助機關│ │ │小琉球)│ │ │9E已還之│環保局拋│ │ 另案訴訟雖拋棄請求,仍│ │ │ │ │ │金額,爰│棄90萬元│ │ 須諭知沒收) │ │ │ │ │ │以0 元計│請求) │ ├────────────┤ │ │ │ │ │) │ │ │①1200萬元+③0 元+④90│ │ │ │ │ │ │ │ │ 萬元=1290萬元(附表三│ │ │ │ │ │ │ │ │ 編號4) │ ├─┼────┼────┼────┼────┼────┼────┼────────────┤ │5 │附表十一│100 萬元│ │30萬元 │ │209 萬元│①0 元+③0 元+⑤0 元=│ │ │(白浪滔│(40萬元│ │(吳政芳│ │(吳政芳│ 0 元 │ │ │滔民宿)│分為吳政│ │已還清30│ │已還清 │(吳政芳已全額還清) │ │ │ │芳酬庸,│ │萬元,以│ │209 萬元│ (附表三編號5) │ │ │ │嗣吳政芳│ │0 元計)│ │,以0 元│ │ │ │ │已還清10│ │ │ │計) │ │ │ │ │0 萬元,│ │ │ │ │ │ │ │ │以0 元計│ │ │ │ │ │ │ │ │) │ │ │ │ │ │ ├─┼────┼────┼────┼────┼────┼────┼────────────┤ │6 │附表十二│100萬元 │ │30萬元 │ │209 萬元│①0 元+③0 元+⑤0 元=│ │ │(浪花一│(40萬元│ │(吳政芳│ │(吳政芳│ 0 元。 │ │ │朵朵民宿│分為吳政│ │已還清30│ │已還清20│(吳政芳已全額還清) │ │ │) │芳酬庸。│ │萬元,以│ │9萬元 ,│(附表三編號5) │ │ │ │嗣吳政芳│ │0 元計)│ │以0 元計│ │ │ │ │已還清10│ │ │ │) │ │ │ │ │0 萬元,│ │ │ │ │ │ │ │ │以0 元計│ │ │ │ │ │ │ │ │) │ │ │ │ │ │ ├─┼────┼────┼────┼────┼────┼────┼────────────┤ │7 │附表十三│300 萬元│ │98萬6000│ │1245萬 │③98萬6000元-31萬5000元│ │ │(勇勝車│ │ │元 │ │5800元 │ =67萬1000元 │ │ │業) │ │ │ │ │ │⑤1245萬5800元-75萬元=│ │ │ │ │ │ │ │ │ 1170萬5800元 │ │ │ │ │ │ │ │ ├────────────┤ │ │ │ │ │ │ │ │①300 萬+③67萬1000元+│ │ │ │ │ │ │ │ │⑤1170萬5800元=1537萬68│ │ │ │ │ │ │ │ │00元。(附表三編號6) │ ├─┼────┼────┼────┼────┼────┼────┼────────────┤ │8 │附表十四│120 萬元│ │ │120 萬元│ │①120 萬+④120 萬=240 │ │ │(大鵬灣│ │ │ │ │ │ 萬元(附表三編號7) │ │ │大飯店)│ │ │ │ │ │ │ ├─┼────┼────┼────┼────┼────┼────┼────────────┤ │9 │被告或見│A.325 萬│32萬元 │D.60萬元│H.15萬元│I.75萬元│被告、見發公司還款情形詳│ │ │發公司,│ 元 │ │E.45萬元│(原匯款│ │附表十五 │ │ │實際已還│ │ │ │60萬元,│ │ │ │ │金額 │ │ │ │惟9E之45│ │ │ │ │ │ │ │ │萬元已匯│ │ │ │ │ │ │ │ │還環保署│ │ │ │ │ │ │ │ │) │ │ │ ├─┼────┼────┼────┼────┼────┼────┼────────────┤ │10│補助機關│ │ │ │90萬元(│ │附表十易速達小琉球部分,│ │ │於另案訴│ │ │ │易速達小│ │計算被告應沒收金額時,90│ │ │訟拋棄請│ │ │ │琉球) │ │萬元仍應列計。 │ │ │求之金額│ │ │ │ │ │ │ ├─┼────┼────┼────┼────┼────┼────┼────────────┤ │11│共犯已還│阿渡、勇│阿渡匯款│ │ │勇勝匯款│計算被告應沒收之金額時,│ │ │金額 │勝分別匯│20萬元 │ │ │20萬元 │不予扣除。 │ │ │ │款20萬元│ │ │ │ │ │ │ │ ├────┼────┼────┼────┼────┼────────────┤ │ │ │B.100萬 │ │F.30萬元│ │J.209萬 │計算被告應沒收之金額時,│ │ │ │C.100萬 │ │G.30萬元│ │K.209萬 │均已扣除左揭吳政芳已還款│ │ │ │(吳政芳)│ │(吳政芳)│ │(吳政芳)│項。 │ ├─┴────┴────┴────┴────┴────┴────┴────────────┤ │備註: │ │一、被告應沒收金額之計算原則如下: │ │ ⑴被告任實際負責人之見發公司所還金額,列為被告所還金額;共犯所還金額,不列為被告所還金│ │ 額。 │ │ ⑵附表十一、十二之經濟部工業局、屏東縣環保局、花蓮縣環保局之補助款,已由共犯吳政芳分別│ │ 以白浪滔滔民宿、浪花一朵朵民宿名義全部償還。雖非被告所還,惟被告日後有遭吳政芳追償其│ │ 內部應分擔額之可能,為免過苛,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上開單位之補助款均不再諭知沒收。 │ │ ⑶補助機關於附表十五編號㈤拋棄請求之金額(90萬元),仍為犯罪所得,計算本案被告應沒收之│ │ 金額時,仍應列計該金額。 │ │ ⑷林明君、林文賢雖曾各償還40萬元予補助機關,因各該補助款僅收回少部分而未全部收回(與前│ │ 揭吳政芳償還全部款項之情形歧異,林明君、林文賢尚無向被告追償其內部分擔額之可能),為│ │ 此計算本案被告應沒收金額時,不予扣除。 │ │二、被告已實際償還予各機關之金額,除上開9E、9H依另案訴訟和解而償還,得特定具體係何次補助│ │ 。其餘各次還款時並未敘明係償還何次補助,為此依所返還之機關,按本附表所列順序逐一扣減│ │ ,計算各次犯行應沒收之金額。 │ └────────────────────────────────────────────┘ 附表十七:扣押物品 ┌─┬──────────────────────────────┬───┬───────┐ │編│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所有人│備 註│ │號│ │ │ │ ├─┼──────────────────────────────┼───┼───────┤ │1 │筆記本1 本、見發公司庫存資料6 張、Iphone手機1 支(IMEI:3591│黃枝樹│非違禁物,且非│ │ │00000000000 號)、見發公司請購單5 本、文中進貨單2 本、應收款│或見發│犯罪所得,不予│ │ │及訂購單1 本、阿渡的店相關資料1 本、契約書1 本、對帳單1 本、│公司 │沒收 │ │ │訂購單1 本、庫存盤點紀錄1 本、合作意向契約書1 本、買買協議合│ │ │ │ │約書1 本、盤點紀錄1 本、札記1 本、騎威公司拆帳資料1 本、筆記│ │ │ │ │本2 本、花蓮業者購車資料1 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 本、文件資料│ │ │ │ │1 本、新領牌照及過戶登記資料1 箱、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 台│ │ │ │ │、電腦主機1 台、阿渡的店應收帳款總分類帳及傳票1 本、應收帳款│ │ │ │ │總分類帳(各業者)1 本、電動機車電池進出貨明細表1 本、網路硬│ │ │ │ │碟1 個。 │ │ │ ├─┼──────────────────────────────┼───┼───────┤ │2 │記事本3 本、倉儲暨出貨管理程序1 本、委託檢驗相關資料1 本、裝│李岳勳│非被告所有,不│ │ │配作業管理程序1 本、製品通知單1 本、生產日報表4 本、牌照登記│ │予沒收。 │ │ │書及檢驗紀錄表14本 │ │ │ ├─┼──────────────────────────────┼───┤ │ │3 │勇勝電腦資料光碟1 片 │林文賢│ │ ├─┼──────────────────────────────┼───┤ │ │4 │102年買賣合約書1 本、104年買賣合約書1 本、見發公司發票1 張 │林明君│ │ └─┴──────────────────────────────┴───┴───────┘ 附表十八:偵查中禁止處分之不動產 ┌─┬─────────────────────────┬────────────────┐ │編│標 的 物│備 註│ │號│ │ │ ├─┼──┬──────────────────────┼────────────────┤ │1 │土地│屏東縣○○鎮○○段000 號、965 號、784 號、81│109 年8 月6 日經屏東地院屏院進民│ │ │ │4 號、815 號、816 號、817 號、818 號。 │執己字第109 司執36832 號函辦理查│ │ │ │ │封(原審卷五第373 、374 頁) │ ├─┼──┼──────────────────────┼────────────────┤ │2 │建物│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4 樓之2 │109 年2 月10日因拍賣,已移轉所有│ │ │ │ │權 │ ├─┴──┴──────────────────────┴────────────────┤ │說明:上開不動產經原審法院依檢察官聲請,以107 年聲扣字13號裁定扣押(見原審卷二第73至76頁│ │ ),並經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依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7 年6 月15日調南機防字第10│ │ 000000000 號函,於107 年6 月15日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 └────────────────────────────────────────────┘ 附表十九:金流 ┌─┬───────────────┬──────────────────────────┐ │編│帳戶名稱 │說明 │ │號│ │ │ ├─┼───────────────┼──────────────────────────┤ │1 │合庫銀行東高雄分行見發公司帳戶│⑴補助款(轉)匯入,已再轉出。 │ │ │(帳號:0000000000000) │⑵現餘76元,應非原補助款。 │ │ │ │⑶詳調10卷第63至95頁、原審卷四第187 頁左揭帳戶交易明│ │ │ │ 細查詢結果。 │ ├─┼───────────────┼──────────────────────────┤ │2 │台灣中小企銀苓雅分行見發公司帳│⑴補助款(轉)匯入,已再轉出。 │ │ │戶(帳號:00000000000) │⑵現餘1元,應非原補助款。 │ │ │ │⑶詳調10卷第109 頁、原審卷四第61至179 頁左揭帳戶交易│ │ │ │ 明細。 │ ├─┼───────────────┼──────────────────────────┤ │3 │彰化銀行前鎮分行見發公司帳戶 │⑴補助款(轉)匯入,已再轉出。 │ │ │(帳號:00000000000000) │⑵現餘497元,應非原補助款。 │ │ │ │⑶詳原審卷一第421 至433 頁、原審卷三第415 頁左揭帳戶│ │ │ │ 交易明細表 │ ├─┼───────────────┼──────────────────────────┤ │4 │合庫銀行東高雄分行見發公司帳戶│⑴補助款(轉)匯入,已再轉出。 │ │ │(帳號:0000000000000) │⑵現餘0 元。 │ │ │ │⑵詳原審卷四第183頁左揭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 ├─┼───────────────┼──────────────────────────┤ │5 │玉山銀行東港分行大鵬灣大飯店帳│⑴補助款(轉)匯入後,該帳戶尚有多筆金流交易。 │ │ │戶(帳號:0000000000000) │⑵現餘43萬1257元,應非原補助款。 │ │ │ │⑵、詳原審卷四第309 至419 頁左揭帳戶交易明細表。 │ ├─┴───────────────┴──────────────────────────┤ │備註:附表六至十四之補助款核發後匯入,或再轉匯至上開帳戶(詳附表二一)。 │ └────────────────────────────────────────────┘ 附表二十:證據附表 ┌─┬────┬─────────────────────────────────────┐ │編│對應附表│ 相 關 證 據 及 頁 數 │ │號│ │ │ ├─┼────┼─────────────────────────────────────┤ │1 │附表六編│⒈102 年11月1 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40輛)(調查1 卷第79至82頁) │ │ │號㈠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1 卷第84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1 卷第85至90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1 卷第92至131頁) │ │ │ │⒌易速達合庫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調查1 卷第91頁) │ │ │ │⒍工研院102/11/08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1 卷第69頁) │ │ │ │⒎易速達合庫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287 頁) │ ├─┼────┼─────────────────────────────────────┤ │2 │附表六編│⒈102 年12月4 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27輛)(調查1 卷第135 至137 頁│ │ │號㈡ │ )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1 卷第139 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1 卷第140 至145 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1 卷第147 至173 頁) │ │ │ │⒌易速達合庫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調查1 卷第146 │ │ │ │ 頁) │ │ │ │⒍工研院102/12/25 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1 卷第71頁) │ │ │ │⒎易速達合庫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289 頁) │ ├─┼────┼─────────────────────────────────────┤ │3 │附表六編│⒈102 年12月9 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97輛)(調查1 卷第177 至183 頁│ │ │號㈢ │ )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1 卷第188 至189 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1 卷第191 至195 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 1卷第197 至293 頁) │ │ │ │⒌易速達合庫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調查1 卷第190 頁) │ │ │ │⒍工研院102年12月27日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1 卷第73頁) │ │ │ │⒎易速達合庫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289 頁) │ ├─┼────┼─────────────────────────────────────┤ │4 │附表六編│⒈102 年12月13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90輛)(調查1 卷第295 至300 頁│ │ │號㈣ │ )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1 卷第305 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1 卷第306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1 卷第308 至397 頁) │ │ │ │⒌易速達合庫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1 卷第307 頁) │ │ │ │⒍工研院102年12月27日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1 卷第73頁) │ │ │ │⒎易速達合庫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289 頁) │ ├─┼────┼─────────────────────────────────────┤ │5 │附表七編│⒈102 年12月12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150 輛)(調查5 卷第307 至316 │ │ │號㈠ │ 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5 卷第320 至321 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5 卷第322 至323 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5 卷第325 至474 頁) │ │ │ │⒌阿渡的店臺灣企銀臺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調查5 卷第324頁)│ │ │ │⒍工研院102/12/27電匯付款通知單(調查5 卷第301 頁) │ │ │ │⒎阿渡的店臺灣企銀臺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406 頁) │ ├─┼────┼─────────────────────────────────────┤ │6 │附表七編│⒈102 年12月13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23輛)(調查5 卷第479 至481 頁│ │ │號㈡ │ ) │ │ │ │⒉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5 卷第484 頁) │ │ │ │⒊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5 卷第486 至508 頁) │ │ │ │⒋阿渡的店臺灣企銀臺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調查5 卷第485 頁) │ │ │ │⒌工研院102/12/27電匯付款通知單(調查5 卷第301 頁) │ │ │ │⒍阿渡的店臺灣企銀臺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406 頁) │ ├─┼────┼─────────────────────────────────────┤ │7 │附表七編│⒈臺東縣環境保護局102 年11月25日同意補助(150 輛,每輛2 萬元)、102 年12月│ │ │號㈢、㈣│ 12日同意補助(23輛,每輛2 萬元)函各1 份(調查6 卷第3 頁、第31頁) │ │ │ │⒉102 年12月13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173 台,調查6 卷第47頁) │ │ │ │⒊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車輛明細、統一發票收執聯、行車執照(調查6 │ │ │ │ 卷第49頁、第57至71頁、第75至133頁) │ │ │ │⒋阿渡的店臺灣企銀臺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調查6 卷第51頁) │ │ │ │⒌臺灣銀行匯款103年3月4日匯款申請書(調查6 卷第43頁) │ │ │ │⒍阿渡的店臺灣企銀臺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406頁 ) │ ├─┼────┼─────────────────────────────────────┤ │8 │附表八編│⒈臺東縣環境保護局104 年度電動機車多重補助方案(花東基金補助新購電動機車(│ │ │號㈠ │ 輕型),每輛2萬元)(調查6 卷第349 頁) │ │ │ │⒉臺東縣環保局104 年6 月5 日同意補助(95輛,每輛2 萬元)函(調查6 卷第139 │ │ │ │ 頁) │ │ │ │⒊104 年8 月3 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95台)(調查6 卷第353 頁) │ │ │ │⒋領款收據、切結書、統一發票收執聯、車輛明細、行車執照(調查6 卷第第354至 │ │ │ │ 355頁、第363 至398 頁) │ │ │ │⒌阿渡的店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調查6 卷第362 │ │ │ │ 頁) │ │ │ │⒍104 年10月23轉帳清冊(190 萬元,調查6 卷第351 頁) │ │ │ │⒎匯款資料清單(調查6 卷第151 頁) │ │ │ │⒏阿渡的店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391 頁)│ ├─┼────┼─────────────────────────────────────┤ │9 │附表八編│⒈104 年8 月5 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95輛)(調查5 卷第第513 至519 │ │ │號㈡ │ 頁) │ │ │ │⒉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5 卷第528 頁) │ │ │ │⒊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5 卷第530 至625 頁) │ │ │ │⒋阿渡的店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調查5 卷第529 頁│ │ │ │ ) │ │ │ │⒌工研院104 年8 月18日 電匯付款通知單(調查5 卷第303 頁) │ │ │ │⒍阿渡的店臺灣企銀臺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408 頁) │ ├─┼────┼─────────────────────────────────────┤ │10│附表八編│⒈臺東縣環境保護局104 年度電動機車多重補助方案(環保署補助新購電動機車(輕│ │ │號㈢ │ 型),每輛3000 元)(調查6 卷第155 頁) │ │ │ │⒉104 年8 月26日新購電動二輪車申請表(申請41台)、104 年8 月26日新購電動二│ │ │ │ 輪車申請表(申請54台)各1 份(共申請95台,調查6 卷第159 、223 頁) │ │ │ │⒊領據、切結書、車輛明細、統一發票收執聯、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輛照片、行車執│ │ │ │ 照(調查6 卷第160 至162 頁、第170 至172 頁、第174 至220 頁、第224 至226 │ │ │ │ 頁、第238 至297 頁) │ │ │ │⒋見發公司合庫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調查6 卷第173 頁) │ │ │ │⒌104 年12月16轉帳清冊(撥付54台,16萬2000元,調查6 卷第221 頁)、104 年12│ │ │ │ 月30日轉帳清冊(撥付41台12萬3000 元,調查6 卷第157 頁) │ │ │ │⒍匯款資料清單(調查6 卷第149 頁) │ │ │ │⒎見發公司合庫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95頁) │ ├─┼────┼─────────────────────────────────────┤ │11│附表八編│⒈臺東縣環境保護局104 年度電動機車多重補助方案(空汙基金補助新購電動機車(│ │ │號㈣ │ 輕型),每輛900 元)(調查6 卷第299 頁) │ │ │ │⒉104 年8 月26日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申請表(申請95台)(調查6 卷第303 頁) │ │ │ │⒊領款收據、直接折抵購車費用切結書、統一發票收執聯、行車執照(調查6 卷第 │ │ │ │ 304 至305 頁、第312 至313 頁、第315 至347 頁) │ │ │ │⒋見發公司合庫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調查6 卷第314 頁) │ │ │ │⒌104 年10月23轉帳清冊(8 萬5500元,調查6 卷第301 頁) │ │ │ │⒍匯款資料清單(調查6 卷第153 頁) │ │ │ │⒎見發公司合庫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95頁) │ ├─┼────┼─────────────────────────────────────┤ │12│附表九編│⒈屏東縣環境保護局106 年7月20日屏環空字第10632558000號函暨所附大鵬灣大飯店│ │ │號㈠ │ 申請補助款相關資料(調查3 卷第183 至418 頁): │ │ │ │⑴大鵬灣大飯店102 年10月2日擬申請加碼補助核准函(調查3 卷第186 頁) │ │ │ │⑵屏東縣環境保護局102 年10月8日同意加碼補助(5 台)函(調查3 卷第185頁 ) │ │ │ │⑶102年度屏東縣購買TES認證電動機車第二次加碼補助領據5 份、申請表、新領牌照│ │ │ │ 登記證、行車執照、統一發票收執聯、切結書(調查3 卷第394 至397 頁、第403 │ │ │ │ 至405頁、第407至409頁 、第411至413 頁、第415至417 頁) │ │ │ │⑷大鵬灣大飯店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3 卷第398 │ │ │ │ 頁) │ │ │ │⑸屏東縣環保局102 年12月12日准予核撥補助款(每輛7000元)簽呈(調3 卷392 頁│ │ │ │ ) │ │ │ │⑹屏東縣環保局102 年12月17日環境污染防治基金支出傳票(調查3 卷第391 頁) │ │ │ │⑺102 年12月20日大宗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調查3 卷第393 頁) │ │ │ │⒉大鵬灣大飯店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13 │ │ │ │ 頁) │ ├─┼────┼─────────────────────────────────────┤ │13│附表九編│⒈102 年11月25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5 輛)(調查3 卷第11至12頁) │ │ │號㈡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3 卷第17至18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3 卷第25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3 卷第20至24頁) │ │ │ │⒌大鵬灣大飯店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3 卷第19頁│ │ │ │ ) │ ├─┼────┼─────────────────────────────────────┤ │14│附表十編│⒈104 年8 月31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150 輛)(調查1 卷第409 至419 │ │ │號㈠ │ 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1 卷第431 至432 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1 卷第433 至435 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1 卷第437 至587 頁) │ │ │ │⒌易速達小琉球彰化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1 卷436 頁│ │ │ │ ) │ │ │ │⒍工研院104 年9 月18日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1 卷第403 頁) │ │ │ │⒎易速達小琉球彰化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307 頁)│ ├─┼────┼─────────────────────────────────────┤ │15│附表十編│⒈104 年8 月31日購置離島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150 輛)(調查2 卷第至314 │ │ │號㈡ │ 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2 卷第26至27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2 卷第28至30頁) │ │ │ │⒋行車執照影本(調查2 卷第32至181 頁) │ │ │ │⒌易速達小琉球彰化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調查2 卷第│ │ │ │ 31頁) │ │ │ │⒍工研院104 年9 月18日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1 卷第403 頁) │ │ │ │⒎易速達小琉球彰化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307頁) │ ├─┼────┼─────────────────────────────────────┤ │16│附表十編│⒈屏東縣環境保護局106 年3 月29日屏環空字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易速達公司小│ │ │號㈢ │ 琉球營業所申請補助款相關資料(調查2 卷第323 至650 頁): │ │ │ │⑴104 年12月10日補助新購電動二輪車申請書、領據、切結書、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新│ │ │ │ 購電動二輪車補助申請表(調查2 卷第402 至404 頁、第409至421頁) │ │ │ │⑵104 年12月10日新購電動二輪車加碼補助領據、切結書(調查2 卷第433 至443 頁│ │ │ │ ) │ │ │ │⑶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4 年12月10日准予核撥補助款(150 輛,3000+7000 元)│ │ │ │ 簽呈(調查2 卷第325 至326 頁) │ │ │ │⑷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4 年12月16日同意補助函暨所附車輛車牌號碼明細、申請│ │ │ │ 補助切結書(調查2 卷第361 至363 頁) │ │ │ │⑸屏東縣環境保護局104 年12月21日准予核撥補助款(45萬元、105 萬元)簽呈各1 │ │ │ │ 份(調查2 卷第401 頁、第431 頁) │ │ │ │⑹屏東縣政府環保局環境污染防治基金支出傳票(調查2 卷第399 頁) │ │ │ │⑺105 年1 月15日大宗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調查2 卷第397頁) │ │ │ │⒉屏東縣政府105 年9 月7 日撤銷補助函(限期繳回補助款,調查2 卷第365 至366 │ │ │ │ 頁) │ │ │ │⒊環境保護署106 年3 月15日環署訴字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調查2 卷第389 至│ │ │ │ 395 頁) │ │ │ │⒋見發公司臺灣企銀苓雅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159 頁) │ ├─┼────┼─────────────────────────────────────┤ │17│附表十編│⒈104 年12月25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250 輛)(調查2 卷第185 至201 │ │ │號㈣ │ 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2 卷第205 至206 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2 卷第207 至208 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2 卷第210 至251 頁) │ │ │ │⒌易速達小琉球臺灣企銀苓雅分行00000000000 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2 卷第209 頁│ │ │ │ ) │ │ │ │⒍工研院105 年1 月4 日 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1 卷第405 頁) │ │ │ │⒎易速達小琉球彰化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307頁) │ ├─┼────┼─────────────────────────────────────┤ │18│附表十編│⒈104 年12月25日購置離島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250 輛)(調查2 卷第255 至│ │ │號㈤ │ 272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2 卷第276 至277 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2 卷第278 至279 頁) │ │ │ │⒋行車執照影本(調查2 卷第281 至322 頁) │ │ │ │⒌易速達小琉球臺灣企銀苓雅分行00000000000 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2 卷第280 頁│ │ │ │ ) │ │ │ │⒍工研院105 年1 月4 日 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1 卷第405 頁) │ │ │ │⒎易速達小琉球彰化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307 頁)│ ├─┼────┼─────────────────────────────────────┤ │19│附表十一│⒈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04 年12月11日同意備查(50輛)104 年12月17日同意備查(50│ │ │編號㈠ │ 輛,共計100 輛)函各1 份(調查5 卷第103 頁、第107 頁) │ │ │ │⒉104 年12月25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調查5 卷第109 頁) │ │ │ │⒊統一發票收執聯、行車執照、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車輛明細(調查5 │ │ │ │ 卷第117 至177 頁 、第179 至181 頁 、第291 至292 頁) │ │ │ │⒋白浪滔滔民宿玉山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 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5 卷第115 │ │ │ │ 頁) │ │ │ │⒌花蓮縣環保局105 年1 月11日匯款資料清單(調查5 卷第95頁) │ │ │ │⒍白浪滔滔民宿玉山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358 │ │ │ │ 頁) │ │ │ │⒎花蓮縣環保局109 年5 月22日花環空字第1090014043號函暨該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 │ │ │ 收據(原審卷五第99至101 頁) │ ├─┼────┼─────────────────────────────────────┤ │20│附表十一│⒈105 年1 月4 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100 輛)(調查5 卷第59至66頁)│ │ │編號㈡ │⒉工研院核准函2 份(調查5 卷第67至70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5 卷第75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5 卷第76至92頁) │ │ │ │⒌白浪滔滔民宿玉山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359 │ │ │ │ 頁) │ ├─┼────┼─────────────────────────────────────┤ │21│附表十一│⒈花蓮縣環保局106 年8 月17日花環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車輛明細(調查5 │ │ │編號㈢、│ 卷第289 頁、第293 至294 頁) │ │ │附表十二│⒉花蓮縣環保局105 年1 月15日匯款資料清單(調查5 卷第295 頁) │ │ │編號㈢ │⒊見發公司合庫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83頁) │ │ │ │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 年6 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90046387號函暨所附花蓮縣環境保│ │ │ │ 護局108 年5 月24日花環空字第1080012641號函(原審卷五第125 至126 頁、第13│ │ │ │ 3 頁) │ │ │ │⒌花蓮縣環保局109 年5 月22日花環空字第1090014043號函暨該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 │ │ │ 收據(原審卷五第99至101 頁) │ ├─┼────┼─────────────────────────────────────┤ │22│附表十二│⒈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04 年12月11日同意備查(50輛)、104 年12月17日同意備查(│ │ │編號㈠ │ 50輛,共計100 輛)函各1 份(調查5 卷第203 頁、第207 頁) │ │ │ │⒉104 年12月25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調查5 卷第209 頁) │ │ │ │⒊統一發票收執聯、行車執照、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車輛明細(調查5 │ │ │ │ 卷第217 至273 頁、第293 至294 頁) │ │ │ │⒋浪花一朵朵民宿玉山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 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5 卷第 │ │ │ │ 215 頁) │ │ │ │⒌花蓮縣環保局105 年1 月11日匯款資料清單(調查5 卷第95頁) │ │ │ │⒍浪花一朵朵民宿玉山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 │ │ │ │ 338 頁) │ │ │ │⒎花蓮縣環保局109 年5 月22日花環空字第1090014043號函暨該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 │ │ │ 收據(原審卷五第99至101 頁) │ ├─┼────┼─────────────────────────────────────┤ │23│附表十二│⒈105 年1 月4 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100 輛)(調查5 卷第15至22頁)│ │ │編號㈡ │⒉工研院核准函2 份(調查5 卷第26至29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5 卷第30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5 卷第33至47頁) │ │ │ │⒌浪花一朵朵民宿玉山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 │ │ │ │ 339 頁) │ ├─┼────┼─────────────────────────────────────┤ │24│附表十三│⒈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05 年2 月26日(同意先申購150 台)函(調查4 卷第170 頁)│ │ │編號㈠ │⒉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05 年4 月18日同意備查(300 輛)函(調查4 卷第165 頁) │ │ │ │⒊105 年5 月6 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150 台,每台3 萬元,調查4 卷第│ │ │ │ 109 頁) │ │ │ │⒋統一發票收執聯、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車輛明細、行車執照(調查4 │ │ │ │ 卷第188 至243 頁) │ │ │ │⒌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4 查卷第 │ │ │ │ 169 頁) │ │ │ │⒍臺灣銀行支票類存款戶對帳單(調查4 卷第249 頁) │ │ │ │⒎勇勝車業林文賢臺灣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10卷第318 頁│ │ │ │ ) │ ├─┼────┼─────────────────────────────────────┤ │25│附表十三│⒈花蓮縣環保局106 年8 月17日花環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車輛明細(調查4 │ │ │編號㈡ │ 卷第583 至593 頁) │ │ │ │⒉花蓮縣環保局105 年5 月23日匯款資料清單(調查5 卷第595 頁) │ │ │ │⒊見發公司合庫銀行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87頁) │ ├─┼────┼─────────────────────────────────────┤ │26│附表十三│⒈105 年7 月20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70台,每台2 萬元,調查4 卷第31│ │ │編號㈢ │ 1 頁) │ │ │ │⒉統一發票收執聯(CC-999⑵70台)、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行車執照(│ │ │ │ 調查4 卷第315 頁、第319 頁、第321 頁、第327 至373 頁) │ │ │ │⒊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4 卷第 │ │ │ │ 313 頁) │ │ │ │⒋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 卷第577 頁) │ │ │ │⒌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330 頁│ │ │ │ ) │ ├─┼────┼─────────────────────────────────────┤ │27│附表十三│⒈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05 年7 月4 日(同意先申購80台)函(調查4 卷第253 頁) │ │ │編號㈣ │⒉105 年7 月20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80台,每台3 萬元,調查4 卷第25│ │ │ │ 1 頁) │ │ │ │⒊統一發票收執聯(CC-999⑵5 台、CC-999⑶75台,共80台)、領款收據、車輛禁止│ │ │ │ 轉讓切結書、行車執照(調查4 卷第269 頁、第275 至303 頁) │ │ │ │⒋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4 卷第26│ │ │ │ 7 頁) │ │ │ │⒌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 卷第309 頁) │ │ │ │⒍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33│ │ │ │ 1 頁) │ │ │ │⒎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05 年4 月18日同意備查(300 輛)函(調查4 卷第165 頁) │ ├─┼────┼─────────────────────────────────────┤ │28│附表十三│⒈花蓮縣環保局106 年8 月17日花環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車輛明細(調查4 │ │ │編號㈤ │ 卷第583 至593 頁) │ │ │ │⒉花蓮縣環保局105 年7 月29日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 卷第597 頁) │ │ │ │⒊見發公司彰化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33 頁)│ ├─┼────┼─────────────────────────────────────┤ │29│附表十三│⒈105 年8 月3 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300 輛)(調查4 卷第28至48頁)│ │ │編號㈥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4 卷第53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4 卷第54至56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4 卷第58至157頁) │ │ │ │⒌勇勝車業林文賢臺灣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318頁) │ ├─┼────┼─────────────────────────────────────┤ │30│附表十三│⒈105 年11月4 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150 台,每台2 萬元,調查4 卷第│ │ │編號㈦ │ 375 頁) │ │ │ │⒉統一發票收執聯、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車輛明細、行車執照(調查4 │ │ │ │ 卷第381 至491 頁) │ │ │ │⒊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4 卷第37│ │ │ │ 9 頁) │ │ │ │⒋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 卷第579 頁) │ │ │ │⒌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330 頁│ │ │ │ ) │ ├─┼────┼─────────────────────────────────────┤ │31│附表十三│⒈花蓮縣環保局106 年8 月17日花環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車輛明細(調查4 │ │ │編號㈧ │ 卷第583 至593 頁) │ │ │ │⒉花蓮縣環保局105 年11月10日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 卷第599 頁) │ │ │ │⒊見發公司合庫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91頁) │ ├─┼────┼─────────────────────────────────────┤ │32│附表十三│⒈105 年12月2 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30台,每台2 萬元,調查4 卷第49│ │ │編號㈨ │ 7 頁) │ │ │ │⒉統一發票收執聯、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車輛明細、行車執照(調查4 │ │ │ │ 卷第501 至527 頁) │ │ │ │⒊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4 卷第 │ │ │ │ 499 頁) │ │ │ │⒋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 卷第581 頁) │ │ │ │⒌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10卷第330頁) │ ├─┼────┼─────────────────────────────────────┤ │33│附表十三│⒈花蓮縣環保局106 年8 月17日花環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車輛明細(調查4 │ │ │編號㈩ │ 卷第583 至593 頁) │ │ │ │⒉花蓮縣環保局105 年12月14日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 卷第601 頁) │ │ │ │⒊見發公司合庫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93頁) │ ├─┼────┼─────────────────────────────────────┤ │34│附表十三│⒈105 年12月7 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12台,每台2 萬元,調查4 卷第53│ │ │編號 │ 3 頁) │ │ │ │⒉統一發票收執聯、車輛明細、行車執照、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調查4 │ │ │ │ 卷第537 至553 頁) │ │ │ │⒊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4 卷第53│ │ │ │ 5 頁) │ │ │ │ ⒋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 卷第581 頁) │ │ │ │⒌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330 頁│ │ │ │ ) │ ├─┼────┼─────────────────────────────────────┤ │35│附表十三│⒈105 年12月9 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1 台,2 萬元,調查4 卷第559 頁│ │ │編號 │ ) │ │ │ │⒉統一發票收執聯、行車執照、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調查4 卷第563 至│ │ │ │ 571頁) │ │ │ │⒊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4 卷第 │ │ │ │ 561 頁) │ │ │ │⒋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 卷第581 頁) │ │ │ │⒌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 │ │ │ 第330 頁) │ ├─┼────┼─────────────────────────────────────┤ │36│附表十三│⒈花蓮縣環保局106 年8 月17日花環空字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車輛明細(調查4 卷│ │ │編號 │ 第583 至593 頁) │ │ │ │⒉花蓮縣環保局106 年1 月17日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 卷第603 頁) │ │ │ │⒊見發公司合庫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93頁) │ ├─┼────┼─────────────────────────────────────┤ │37│附表十三│工研院106 年8 月2 日工研材字第1060013664號函暨所附統計資料表(調查6 卷第39│ │ │編號 │9 頁、第403 頁) │ ├─┼────┼─────────────────────────────────────┤ │38│附表十四│⒈103 年10月15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50輛)(調查3 卷第29至32頁) │ │ │編號㈠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3 卷第36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3 卷第37至38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3 卷第40至89頁) │ │ │ │⒌大鵬灣大飯店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影本(調查3 卷第39頁│ │ │ │ ) │ │ │ │⒍工研院103 年10月31日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3 卷第5 頁) │ │ │ │⒎大鵬灣大飯店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15 │ │ │ │ 頁) │ ├─┼────┼─────────────────────────────────────┤ │39│附表十四│⒈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6 年7 月20日屏環空字第10632558000號函暨所附大鵬灣 │ │ │編號㈡ │ 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助款相關資料(調查3 卷第183至418頁): │ │ │ │⑴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3 年4 月8 日同意補助(共120 台)函(調查3 卷第203 │ │ │ │ 頁) │ │ │ │⑵103 年10月16日新購TES 認證電動機車加碼補助領據2 份、申請表、車輛明細、切│ │ │ │ 結書、統一發票收執聯、購車補助折抵切結書(調查3 卷第315 至324 頁、第327 │ │ │ │ 至356 頁、第361 至364 頁、第367 至384 頁) │ │ │ │⑶見發公司臺灣企銀苓雅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調查3 卷第325 頁、第│ │ │ │ 365 頁) │ │ │ │⑷屏東縣環保局103 年11月4 日環境污染防治基金支出傳票(調查3 卷第311 頁) │ │ │ │⑸103 年11月10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調查3 卷第314 頁) │ │ │ │⒉接受政府各機關補助案件資料表(調查3 卷第91頁) │ │ │ │⒊見發公司臺灣企銀苓雅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131頁) │ ├─┼────┼─────────────────────────────────────┤ │40│附表十四│⒈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6 年7 月20日屏環空字第10632558000 號函暨所附大鵬灣│ │ │編號㈢ │ 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助款相關資料(調查3 卷第183 至418 頁): │ │ │ │⑴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3 年4 月8 日同意補助(共120 台)函(調查3 卷第203 │ │ │ │ 頁) │ │ │ │⑵103 年11月7 日新購TES 認證電動機車加碼補助領據、申請表、車輛明細、行車執│ │ │ │ 照、新領牌照登記證、統一發票收執聯、購車補助折抵切結書(調查3 卷第246 至│ │ │ │ 304 頁、第307 頁) │ │ │ │⑶見發科技公司臺灣企銀苓雅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調查3 卷第308 頁) │ │ │ │⑷屏東縣環境保護局103 年11月14日准予核撥補助款(每輛10000 元)簽呈(調查3 │ │ │ │ 卷第245 頁) │ │ │ │⑷屏東縣環保局103 年11月19日環境污染防治基金支出傳票(調查3 卷第243 頁) │ │ │ │⑸103 年11月25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調查3 卷第244 頁) │ │ │ │⒉接受政府各機關補助案件資料表(調查3 卷第181 頁) │ │ │ │⒊見發公司臺灣企銀苓雅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131 頁) │ ├─┼────┼─────────────────────────────────────┤ │41│附表十四│⒈103 年11月5 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50輛)(調查3 卷第95至100 頁)│ │ │編號㈣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3 卷第106 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3 卷第107 至109 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3 卷第111 至180 頁) │ │ │ │⒌大鵬灣大飯店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3 卷110 頁│ │ │ │ ) │ │ │ │⒍工研院103年12月5 日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3 卷第7 頁) │ │ │ │⒎大鵬灣大飯店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18 │ │ │ │ 頁) │ ├─┼────┼─────────────────────────────────────┤ │42│事實欄四│⒈浪花一朵朵民宿與見發公司房屋租賃契約(偵1 卷第359 至368 頁) │ │ │ │⒉白浪滔滔民宿與見發公司房屋租賃契約(偵1 卷第373 至380 頁) │ │ │ │⒊轉帳傳票2 紙(偵10卷417 頁、第427 頁):浪花一朵朵民宿之傳票號碼00000000│ │ │ │ 07、白浪滔滔民宿之傳票號碼0000000000;日期均為105 年4 月29日,會計項目均│ │ │ │ 為「應付費用」,摘要均略為「105/0 4 至106/04租金…」,貸方金額均為「4000│ │ │ │ 00」) │ │ │ │⒋浪花一朵朵民宿開立之房租收入發票(買受人見發公司,金額40萬元)、見發公司│ │ │ │ 請款單(浪花,房租支出40萬元)各1 紙(偵10卷第419 頁) │ │ │ │⒌白浪滔滔民宿開立之房租收入發票(買受人見發公司,金額40萬元)、見發公司請│ │ │ │ 款單(白浪,房租支出40萬元)各1 紙(偵10卷第429 頁) │ │ │ │⒍105 年4 月25日電動機車協議書(略為)見發公司各支付40萬元佣金予浪花一朵朵│ │ │ │ 、白浪滔滔民宿,並由浪花一朵朵、白浪滔滔民宿開立發票(偵1 卷第253 頁、第│ │ │ │ 267 頁) │ └─┴────┴─────────────────────────────────────┘ 附表二一:卷附之表格名稱及頁次: ┌─┬────────────────────────┬────────┐ │編│表 格 名 稱 │卷 證 出 處 │ │號│ │ │ ├─┼────────────────────────┼────────┤ │1 │法規彙整 │調查10卷第437 頁│ ├─┼────────────────────────┼────────┤ │2 │新購電動機車各式補助款一覽表 │調查10卷第439 頁│ ├─┼────────────────────────┼────────┤ │3 │本案業者申請補助款一覽表 │調查10卷第441 頁│ ├─┼────────────────────────┼────────┤ │4 │本案業者購入電動機車發票、車款、補助款入帳一覽表│調查10卷第443 至│ │ │ │445 頁 │ ├─┼────────────────────────┼────────┤ │5 │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易速等6 業者 │調查10卷第447 頁│ ├─┼────────────────────────┼────────┤ │6 │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勇勝車業部分 │調查10卷第449 頁│ ├─┼────────────────────────┼────────┤ │7 │本案業者配合見發公司詐領補助款一覽表 │調查10卷第451 頁│ ├─┼────────────────────────┼────────┤ │8 │補助款撥款及流向 │調查10卷第453 頁│ │ │ │至454 頁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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