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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51號

聲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水城陳美燕唐照明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明嘉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明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明嘉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926 號裁定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7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43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美燕

法 官 唐照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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