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5號
- 原告
- 黃思敏
- 訴訟代理人
- 葉銘進 律師
- 被告
- 蔡相忞
- 被告
- 旗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木和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5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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