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黃思敏、蔡相忞、旗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黃木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黃思敏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 被 告 蔡相忞 被 告 旗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木和 訴訟代理人 黃淑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