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溫英竹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溫英竹 林子緁 黃新晟 田玉齡 田玉華 蘇秀娥 李韻晨 涂美珍 張玉麗 張家豐 張晏榕 陳福星 曾郁婷 劉芸希(原名劉巧莉) 謝玉惠 黃煥宸(即李瑞菁之繼承人) 黃裕真(即李瑞菁之繼承人) 黃悅恩(即李瑞菁之繼承人) 原 告 兼 上列 三人 法定代理人 黃啓銘(即李瑞菁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承右律師 林維哲律師 被 告 大器內蘊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德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茂唐 被 告 陳麗卿 天暢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1號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方瑞豐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被告林茂唐、陳麗卿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臨時提出其等已與部分原告達成和解之抗辯(以轉換其他公司股權方式做為賠償),但經該等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否認有與被告林茂唐、陳麗卿達成和解情事,而此一爭執事項,尚待兩造提出相關證據予以釐清,尚無法僅憑目前所存證據即得判斷,故本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