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0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瑞琨
- 選任辯護人
- 孫大昕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第21行關於「2月4月」之記載,應更正為「2年4月」。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述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