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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011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中和任森銓林柏壽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瑞琨
選任辯護人
孫大昕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第21行關於「2月4月」之記載,應更正為「2年4月」。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述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11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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