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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70號

聲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吳進寶方百正莊珮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千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千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千冊前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2年、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370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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