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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65號

聲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簡志瑩唐照明王俊彥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凱永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凱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凱永前犯竊盜、偽造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6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王俊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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