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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附民上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簡志瑩唐照明王俊彥

  • 當事人
    林祺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祺文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蒳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昱又 居嘉義縣○○鄉○○○○區○○○路0○0 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熊大庄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波樂珼爾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侯嘉哲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 附民字第2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主張:原審判決不當,其餘均引用刑事案件之舉證、陳述及法律理由。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 四、本件被上訴人王昱又、林淑芬、侯嘉哲被訴詐欺取財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109年度自字 第6號),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已由本院駁回上 訴在案(111年度上訴字第910號)。則依前述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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