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118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19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22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23號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尚義 上 訴 人 即自訴 人 陳尚文 共 同 代 理 人 楊譜諺律師 洪士宏律師 被 告 可汗健身館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之漢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采緹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 度自字第2、3、6、7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109年度自字第6、7號附表一至附表三陳之漢被訴妨 害營業信譽罪部分撤銷。 陳之漢被訴上開妨害營業信譽罪部分無罪。 其餘上訴駁回。 理 由 壹、無罪部分: 一、自訴及追加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文公司)」為股票上市公司,為國內首家股票上市之運動健身中心,旗下經營「健身工廠」等健身品牌、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分別為柏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總經理;被告陳之漢則為設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地下1樓 之「可汗健身館有限公司(下稱可汗公司)」之負責人,與自訴人柏文公司處於公平交易法之市場競爭關係。詎被告陳之漢竟為下列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妨害營業信譽之行為: ㈠被告陳之漢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某時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聞共見之影片分享網站YouTube(下稱YouTube )直播時以附表一編號1 所示「卑鄙」一詞辱罵自訴人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足以貶損其等商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復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08 年10月17日某時許,在YouTube 發表附表一編號2至6 所示足以貶損自訴人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商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論,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嫌。 ㈡被告陳之漢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8 年11月1 日某時許,在YouTube 以附表二編號1 、2 、4 、6 至8 侮辱言語欄所示言語辱罵自訴人柏文公司、以編號1 、2 、4 至8 侮辱言語欄所示言語辱罵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均足以貶損其等商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復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08 年11月1 日某時許,在YouTube 發表附表二編號1 、3 、4 、6 、7 所示足以貶損自訴人柏文公司商譽及社會評價、編號1 、3 至7 所示足以貶損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論,因認被告陳之漢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嫌 。 ㈢被告陳之漢基於加重誹謗、妨害營業信譽之犯意,於附表三至九(即原審自字第6、7號判決附表一至附表七,下同)所示所示時間,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聞共見之影片分享網站YouTube(下稱YouTube)直播時,發表附表三至九所示之言論,足以貶損自訴人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之商譽、人格及社會評價,而附表六至九所示不實言論亦足損害自訴人柏文公司之營業信譽,因認被告陳之漢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附表三至九)、公平交易法第24條及第37條第1項之妨害營業信譽罪嫌(附表六至九);被告可汗公 司則涉犯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2項之罪嫌(附表六至九)。 二、自訴及追加自訴意旨,認被告等涉有上開罪嫌係以YouTube 直播影片光碟檔案、YouTube網頁截圖、蘋果日報網路新聞 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為自訴人所指上開言語,惟否認有何妨害自訴人之名譽、公然侮辱、妨害營業信譽等犯行,就被訴理由一㈠、㈡部分之罪嫌辯稱:⑴被告於網路 直播中表示:「我派我們的律師跟我們這一個跟我合作的股東下去簽約,因為我沒有下去,那個場地我們其實已經喬了兩個禮拜了,…今天晚上健工打給屋主,說成吉思汗租多少喔兩倍價錢要租啦」,此事乃被告委託他人至台中與出租人簽立租賃契約時,出租人向被告之受託人所傳述,在場有數人共見共聞,受託人向被告回報簽約之狀況時,一併將此情告知被告,並非被告憑空誣陷,且有明確之消息來源,不具有真實惡意,自訴人既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明知所言非真實或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之情形,自不得以此認定被告有加重誹謗之罪嫌。⑵就自訴人指出被告稱「你們這樣真的很卑鄙」已毀損其商譽及名譽,然被告係因預計於臺中開立健身館,就承租場地準備簽約時,出租人表示自訴人曾致電表示「成吉思汗租多少他兩倍價錢要租」,被告認為自訴人此等搶租之手段並不恰當,方以「卑鄙」之詞彙表達其想法,其所為乃係對自訴人之行為表達不滿、不認同之情緒抒發,究非出於惡意謾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毀損他人評價之意思。依上開譯文之前因後果與前後內容觀之,雖被告之用字使自訴人感到不快,然事出有因,依社會上一般通念客觀觀察,被告係針對自訴人之舉動為情緒上之表達,並非就不存在之事實無端恣意謾罵,其所為亦不足以對自訴人之客觀名譽評價造成影響,自無侵害自訴人名譽及商譽之情事。是以,被告上開言論並無侮辱自訴人之主觀犯意,其客觀上亦不足以貶低自訴人之名譽、商譽或地位,縱使被告上開所言使自訴人感到不快,亦不應以公然侮辱之刑責相繩。就就被訴理由一㈢部分之罪嫌辯稱:附表三編號1、附表 五編號5、附表七編號1、5、9之部分僅係表彰其健身館內使用器材優良、教練均係受過完整訓練,並無詆毀自訴人之意圖;附表四編號1、4、附表六編號2之部分,於直播中所稱 「炒股票」云云係中性語詞,並無貶低之涵義;附表四編號1、附表四編號4至7、附表五編號1至3、附表六編號1、3、 附表七編號2之部分,其於直播中稱自訴人柏文公司之股價 會下跌之言論,僅係發表其個人意見,並無任何妨害自訴人名譽之情事;附表五編號4之部分,其於直播中稱自訴人柏 文公司旗下之廠館涉違反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之言論,係聽聞建築師告知,本其所知而為善意之言論,並無誹謗之故意;附表六編號4、附表九編號1、2、4之部分,其於直播中稱自訴人柏文公司以高價搶租之言論,僅係就其所知為善意之言論,並無誹謗之故意及意圖;就附表七編號3、4、6至8、10、附表八及九編號3、5於直播中稱自訴人柏文公司與旗下健身館之健身教練為承攬關係,且福利不佳之言論,係聽聞龔昱昭描述,本其所知而為善意之言論,並無誹謗之故意;附表七編號11部分僅係描述現在臺灣薪資亂象,並非指稱自訴人,自訴人係過度解讀,認定所講述者係自訴人;附表九編號5部分稱自訴人柏文公司「借殼上市」之言論亦無任何 貶低之涵義,自訴人自不得僅憑其主觀感受,指摘其妨害其名譽。又自訴人於108年12月18日前已知悉其直播中為追加 自訴狀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言論,卻遲於109年6月30日始追加及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37條第1項損害營業信譽罪 ,顯已逾六個月告訴期間,自不得再為自訴;縱認自訴人追加自訴合法,然其並非基於競爭之目的而為自訴狀附表之言論,且該言論並非「不實」,亦未損害自訴人營業信譽,自訴人指摘其涉犯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37條第1項,實屬無 據。自訴人於自訴狀中表示「二、被告即成吉思汗健身館創辦人陳之漢…(略)」等語,應可推論自訴人於108年10月31 日即知悉其係被告可汗公司之代表人,惟自訴人遲於109年6月30日始追加被告可汗公司,顯已逾越告訴期間,不得再行自訴。縱認自訴人之追加自訴合法,且被告陳之漢之言論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損害營業信譽罪,然被告陳之漢於Youtube頻道進行直播並非執行職務,直播亦非被告可汗公司之 業務範圍,自不得依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2項對被告可汗公 司科處罰金等語。 三、惟按: 甲、有關誹謗罪部分: ㈠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誹謗行為可言。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方屬之。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定之,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對其人之真實價值是否已受貶損而決定之。再者,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又刑法第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釋字第509 號解釋)。 ㈡立法者以事實陳述之「真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連性」兩項基準進行誹謗罪之權衡,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過分執著於真實性之判別標準,或對真實性為僵硬之認定解釋,恐將有害於現代社會的資訊流通。蓋在社會生活複雜、需求快速資訊的現代生活中,若要求行為人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其可能必須付出過高的成本,或因為這項要求而畏於發表言論,產生所謂的「寒蟬效果」。無論何種情形,均嚴重影響自由言論所能發揮之功能,違背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從而,對於所謂「能證明為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 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若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僅憑一己之見逕予杜撰、揣測、誇大,甚或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即非不得以誹謗罪相繩。此與國外所發展出之「實質惡意原則」,大致相當。所謂「實質惡意原則」係指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準此,是否成立誹謗罪,首須探究者即為行為人主觀上究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誹謗故意。 ㈢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此由刑法第310 條第1 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應屬同法第311 條第3 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㈣刑法第311 條所謂「善意」之認定,倘涉及之對象係公眾人物,因公眾人物較諸一般人更容易接近大眾傳播媒體,自可利用媒體為其所作所為進行辯護,是以其就公共事務之辯論,實處於較為有利之地位,則人民對公眾人物所為有關公共事務之批評,自應嚴格認定其是否確非出於善意。至「可受公評之事」,則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故行為人所製作有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解或參與之相關資訊,難收發揮監督公務員或公眾人物之效。 乙、關於公然侮辱部分: ㈠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言論,最重要者首推「意見」。所謂「意見」,係指一個人主觀上對於人、事、物之各種觀點、評論或看法,而將之對外表達者而言。舉凡涉及政治或非政治、公眾或私人事務、理性或非理性及有價值或沒價值的言論,均在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內。「人格名譽權」及「言論自由」均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於該二基本權發生衝突時,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固採取言論自由應為退讓之規定。然憲法所保障之各種基本權並無絕對位階高低之別,對基本權之限制,需符合憲法第23條「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者」之規定,且此一對於基本權限制之再限制規定,不僅拘束立法者,亦拘束法院。因此,法院於適用刑法第309 條限制言論自由基本權之規定時,自應根據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精神為解釋,於具體個案就該相衝突之基本權或法益(即言論自由及人格名譽權),依比例原則為適切之利益衡量,決定何者應為退讓,俾使二者達到最佳化之妥適調和,而非以「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 =侮 辱行為」之簡單連結的認定方式,以避免適用上之違憲,並落實刑法之謙抑性。 ㈡具體言之,法院應先詮釋行為人所為言論之意涵(下稱前階段),於確認為侮辱意涵,再進而就言論自由及限制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法益作利益衡量(下稱後階段)。為前階段判斷時,不得斷章取義,需就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並應注意該言論有無多義性解釋之可能。例如「幹」字一詞,可能用以侮辱他人,亦可能作為與親近友人問候之發語詞(如:「幹,最近死到哪裡去了。」),或者宣洩情緒之詞(如:「幹,真衰!」);於後階段衡量時,則需將個案有關之一切事實均納入考量。比如系爭言論係出於挑釁、攻擊或防衛;是自願加入爭論或無辜被硬拉捲入;是基於經證實為錯誤之事實或正確事實所做評論等,均會影響個案之判斷。一般而言,無端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內容之批評,純粹在對人格為污衊,人格權之保護應具優先性;涉及公共事務之評論,且非以污衊人格為唯一目的,原則上言論自由優於名譽所保護之法益(例如記者在報導法院判決之公務員貪污犯行時,直言「厚顏無恥」);而在無涉公益或公眾事務之私人爭端,如係被害人主動挑起,或自願參與論爭,基於遭污衊、詆毀時,予以語言回擊,尚屬符合人性之自然反應,況「相罵無好話」,且生活中負面語意之詞類五花八門,粗鄙、低俗程度不一,自非一有負面用詞,即構成公然侮辱罪。於此情形,被害人自應負有較大幅度之包容。至容忍之界限,則依社會通念及國人之法律感情為斷。易言之,應視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如在場見聞雙方爭執之前因後果與所有客觀情狀,於綜合該言論之粗鄙低俗程度、侵害名譽之內容、對被害人名譽在質量上之影響、該言論所欲實現之目的暨維護之利益等一切情事,是否會認已達足以貶損被害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而屬不可容忍之程度,以決定言論自由之保障應否退縮於人格名譽權保障之後(最高法院110年 台上字第30號判決參照)。 四、被告陳之漢有自訴人所主張如理由一㈠至㈢之言行,業據其於 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上易字第118號卷第178頁),核與自訴人所提出之有YouTube 直播影片光碟檔案內容、YouTube 網頁截圖等相符,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貳、經查: 一、附表一所示妨害名譽部分: 甲、被告陳之漢被訴對自訴人柏文公司言論部分: ⑴附表一編號2 至6 所示言論部分: 證人周廷威於原審證述:伊於108 年10月受被告委託,與 被告之股東李治賢一同前往臺中有巢氏房屋房仲業者之會 議室,與屋主游大昌就承租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進行磋商,所有條件包括租金、租期都 談好後,游大昌有起身離開會議桌去接電話,接完掛掉電 話後,游大昌自己說又是健身房打來的,游大昌說他們甚 至可以用一倍價格簽約,伊跟游大昌講以被告風格是不畏 懼強權、也不會畏懼黑道勢力,這部分可能要跟我們簽約 才能幫你好好處理,最後游大昌有答應簽草約,並約公證 時間,簽完約當天伊北上回到林口之後有跟被告回報這件 事情等語(見原審自三卷一第170至172頁)。證人李治賢 亦證稱證稱:伊在108年下半年跟周延威律師以及房仲去台中討論關於系爭建物租約,屋主代表是二哥游大昌,當時 渠等是在房仲的公司裡面,簽約過程中間有電話打來,游 大昌就拿起電話說不好意思講一下電話,中間離席不知道 多久,但時間有點長,游大昌回來後說其實有另外一個跟 伊是同業的業者打電話說不要簽給伊,說會以兩倍租金或 是更高租金簽合約,後來還說就是健身工廠,但游大昌說 依先來後到原則還是就簽給伊,簽約後伊有把此事告知被 告等語(見原審自三卷一第185至188頁),渠等上開證述 均核與證人即系爭建物屋主之一游大昌於原審證稱:在要 跟被告簽約前的早上,有一家健身房打電話要來租,叫伊 可以再討論一下,伊記得那個仲介說是連鎖健身房,是股 票上市公司,但開的租金伊忘記是多少了,因為當時有很 多人都打電話給伊說要租系爭建物,伊後來是有跟當天被 告一方來簽約的人說這件事等語(見原審自三卷二第100至104頁)大致相符,足見被告確有經由證人周廷威、李治賢知悉上開情事,其主觀上確有某一家上市健身房在系爭建 物之簽約過程中試圖與其競爭搶租之認知無訛。且無論是 證人周廷威、李治賢均曾向被告提及對方是「上市之健身 房」、「健身工廠」,衡情一般人自會認為該來電搶租之 人顯為同業業者,與自訴人柏文公司不無關聯,進而認為 可能係自訴人柏文公司有意阻止被告臺中健身房之設立。 是被告此部指摘之內容縱有部分不甚精確(如兩倍搶租等 情),然其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內容為真實,亦即並 無真實之惡意,自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被告在指摘 時所使用諸如「你們做生意這樣」、「你這麼喜歡租喔」 、「拿股民的錢肆無忌憚的丟」、「我說你現在是怎樣, 真的有夠誇張」等用語,蘊含有其個人主觀價值之判斷, 同時亦有意見表達之成分,與真實與否無關,核屬被告主 觀價值之意見表達,此部意見表達,主要係對於其上開事 實陳述部分所指摘(即自訴人柏文公司競價搶租一情)為 評論,認為從上開事實可發現自訴人柏文公司所為不當, 而發表其主觀評價之意見;何況被告上開對自訴人柏文公 司所為指摘,一般而足喚起一般民眾對於健身產業有無惡 性競爭進而影響在地民眾權益公共事務之瞭解及討論,則 其所為評論自與公眾事務有關,而為可受公評之事,要難 認被告所述係以毀損自訴人柏文公司名譽為唯一目的,雖 被告意見表達之用詞尖銳、刻薄,惟仍係以其所認定之事 實為依據,加以論證是非,縱其意在使被評論人接受此負 面評價,仍屬善意發表言論,不構成刑法之誹謗罪。是自 訴意旨認定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言論構成加重誹謗,自有 未合。 ⑵附表一編號1 所示公然侮辱之言語部分: 被告陳之漢所說附表一編號1 所示「卑鄙」一詞,客觀上 固係指自訴人柏文公司經營手法惡劣,係負面評價之用語 ,然觀諸被告與自訴人柏文公司因上開搶租之事已有嫌隙 ,足認被告係針對自訴人柏文公司搶租之具體事實提出意 見或批評,尚非毫無意義之抽象謾罵,則被告前開言論所 依據之具體事實究非全屬杜撰子虛烏有之事,自訴人柏文 公司經營手法是否「卑鄙」,屬被告的個人主觀感受,並 無一定可供衡量之標準,然被告就其主觀感受提出意見或 批評,縱使令自訴人柏文公司感到不快或羞辱,應仍屬言 論自由保障的範圍,要無成立公然侮辱罪之餘地,是被告 辯稱此部分並無對自訴人柏文公司侮辱之意,應屬有據。 乙、被告陳之漢被訴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2至6對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部分: 被告所為此部分言論內容均顯係針對自訴人柏文公司,此 從其談話過程多次提及「健工」等語可知,即使某些談話 形式上未提及「健工」,然其所述內容乃針對彼此間關於 健身場地、設備競爭等情,佐以該等談話內容並無具體指 明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亦難認有何暗示、影射自訴人 陳尚義、陳尚文並加以貶損之意,雖自訴人陳尚義、陳尚 文分別為柏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總經理,但通談話中並 無隻字片語可得知所指涉之事務與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 有關連,自訴意旨認被告陳之漢上開言語亦指涉自訴人陳 尚義、陳尚文,應構成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等罪云云,要 屬無據。 二、附表二所示妨害名譽部分: 甲、被告陳之漢被訴對自訴人柏文公司加重誹謗言論部分: ⑴附表二編號1 、3 、4 、7 所示言論部分:自訴人柏文公司旗下所屬健身工廠為我國健身產業之兩大龍頭之一,亦為台灣首家及唯一一家掛牌上市的健身中心,此為社會公眾所週知之事實,其重要性及影響層面甚廣,公司之營運、內部管理、教育訓練、員工素質等事項影響消費者、投資人及股票市場至為重大,非同一般,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自均屬可受公評之事,受監督義務之密度亦應提高,且在民主社會多元化發展下,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藉由言論自由之市場機制供大眾取捨,是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大肆批評或批判,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被告係健身網紅,自承經營健身業及就自訴人柏文公司之營運有所觀察,參酌其所提供之貼文確有提及「健身工廠各式各樣的理由扣押薪水,不管是教練自己的錯還是公司還是會員都暫扣,根本搞不清楚自己哪些薪水有拿到哪些沒拿到,課上了錢收了,就教練自己本身拿不到錢,上市公司搞這?根本剝削員工」、「健身工廠,政府已經強行規定要更改承攬關係的投保項目了,請問你們要佔我們便宜到什麼時候」等語,有臉書粉絲專頁靠北健身界發文2 則可參(見原審自二卷一第497 、498 頁)。而媒體亦曾報導自訴人柏文公司「股價自去年11月初低點142 元迄今4 個半月已漲逾25%,今早轉上市後高檔續揚,早盤最高上漲2.77% 至185 元」、「柏文2016年3 月1 日以每股72元掛牌上櫃‧去年8 月底最高曾觸及203.5 元高點」等情,有2019年3 月15日時報財經資訊擷取畫面在卷可稽(見原審自三卷一第49頁)。被告基於前揭網路上可得而知之公開資訊,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發表附表二編號1 、3 、4 、7 所示言論,就自訴人柏文公司之內部管理、員工訓練、營運狀況等情加以質疑,旨在引起一般社會大眾關注,以達檢視自訴人柏文公司在股價上漲同時是否仍有注意維持員工訓練以保障會員權益及維護投資人交易安全而為公評之目的;且被告所稱「素質整個低落嘛」、「為什麼沒有私人教室啊」、「你們健工是炒股票的嘛?最近股票不好嘛」等語,對照前後語意觀之,有推論、臆測之意,與直指自訴人柏文公司有上開行為之詞意有別,雖足使自訴人柏文公司產生不快。然刑法第311 條所謂「善意」之認定,倘涉及之對象係上市櫃公司,因該公司較諸一般人更容易接近大眾傳播媒體,自可利用媒體為其所作所為進行辯護,就公共事務之辯論,處於較為有利之地位,則民眾對該公司所為有關公共事務之批評,自應嚴格認定其是否確非出於善意,不能以被告於不特定公眾所得共見共聞之YouTube 針砭時事,即認被告發表該等言論係以損害自訴人柏文公司之名譽為唯一或主要之目的,被告上開言論用詞雖屬負面,亦嫌聳動誇張,然從自訴人公司之規、牽涉股東、消費者及員工等觀權益等公共利益之角度來看,難謂已逾越言論保障之範疇,自無構成加重誹謗之餘地。 ⑵附表二編號1 、4 、7 所示言論部分:被告所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挫賽」、「不專業」、「免洗健身房」、「素質低落」、編號4 所示「炒股票」、編號7 所示「騙吃拐幹」、「盜刷卡」、「拉到床上去」等語,雖係對於自訴人柏文公司經營手法、公司營運之負面評價。然被告係針對自訴人柏文公司之內部管理、員工訓練、營運狀況等具體事實提出批評,何況有關「騙吃拐幹」、「拉到床上去」等言詞部分,依自訴人所提出之錄音紀錄,被告陳之漢一開始即提及健工(即自訴人)及WORLD GYM(中譯為萵苣),其後復多 次提及,隨後復以「謝謝台南這些好朋友關心館長,希望館長不要開在這邊,我跟各位講,越多健身房的地方我越愛開,我的新莊喔,我的新莊館我的後面騎摩托車3分鐘,往後 面騎,巷子後面穿過去健工及WORLD GYM兩間連在一起,我 的後面他們也做輸了…我廠內設計,包含我教練的專業,跟我營業時間24小時365天不休息,包括我的收費是透明的…。 」、「健工開店很快,WORLD GYM開店開很快,教練整個素 質低落嘛…」、「我們也沒有爸爸可以靠,我們也沒有股票可以炒,我們也沒有外資公司,我們也沒有訓練人家騙吃拐幹,吼你給他簽下去,給他騙下去,給他盜刷…女教練把客人拉拉拉到到床上去,男教練拉客人也拉到床上去。哦~我 館長沒有在走這套,這是他們這些連鎖健身房,我們不是哦…」等語,其後於談及訓練、薪資、陪訓及贊助時亦復多次提及健工及WORLD GYM,有自訴人所提之錄音紀錄在卷可憑 ,而被告陳之漢於原審亦否認係針對自訴人健工,參以WORLD GYM 在台南亦涉有業務性騒擾、因教練與已婚女學員發生親密行為而被投訴及被起訴判決等(見本院上易字第118號 卷第503頁以下),足徵被告陳之漢談話之緣由,係因其欲 前往台南開設健身房而起,所謂拉到床上等「是他們這些連鎖健身房」所為,從前言後語之談話脈落,固然有可能包括自訴人所屬教練,但亦可能係指WORLD GYM,而WORLD GYM 亦確有上開客訴及教練被訴之情事,而被告陳之漢既已澄清並非針對自訴人而為之,依上開有關WORLD GYM之證據資料 ,非無可能,是被告陳之漢之辯解應屬可信,因此,難認被告有公然侮辱之犯行。 ⑶附表二表編號2 、8 所示言論部分:自訴意旨雖認被告於直播時口出如附表二編號2 、8 所示「你他媽的健工」、「雞腸小鳥肚」等語,已公然侮辱自訴人柏文公司云云。然「你媽的」或「他媽的」等詞,通常是詈詞(罵人的話),在一般語境裡,是藉以表示怨恨、憤怒、驚詫等情緒的一種口頭禪,而在臺灣一般生活中,大多數均有不經意地口出此語的情形,此觀大多數人於自小的生活經驗中,當一人對他人有所不滿時,或多或少可聽聞過類似詞語,可見一斑。當此等言詞充斥於我們的生活環境中,多數男性(或女性)從父執輩耳濡目染,因而很自然且習慣的使用此等言詞,以發洩負面情緒,不論是出於對他人或時事的不滿,男性(甚至女性)如同反射動作般的使用「他媽的」、「你媽的」等相類語言,並不必然反應出說話者的主觀意欲,更難謂有毀損他人名譽之真實惡意;正因前開「他媽的」、「你媽的」等詞彙是種口頭禪或表示情緒語句,言者經常不自覺地表達出來,事後若要細究言談過程中有夾雜此字,也常難以反思辨覺。於表達憤怒、驚詫情緒時,前開字眼雖顯不雅,粗暴,但並無貶抑他人名譽感情或中傷人格評價之語意。因其為口頭禪的一種,語氣上多僅止於表達主觀憤怒之內在情緒,尚難認係出於惡意的攻擊、貶抑他人人格之意念。聽者主觀上或許意識到名譽情感受傷,但大多數情況,是對言者憤怒情緒所發出決斷式語氣的不悅。本件被告與自訴人柏文公司就系爭建物搶租之事已有嫌隙,業如前述,衡情被告因此突然爆發不滿情緒,進而激動氣怒憤而夾雜「你他媽的」等字傳送而出,可認此「你他媽的」4 字,係被告在情緒激動之下之加重語氣之情緒宣洩、意境傳達之情緒性對應字眼無誤,並非罵人,從而,被告所辯並無侮辱或罵人之意等語尚屬可採。另審酌案發時被告所陳述附表二編號8 所示內容「我以前也會跟健工一樣雞腸小鳥肚」,雖有提及「健工」二字與自己做比較,但自其整體語意觀之,主要仍係被告在反省己過、自我提醒要有容人之量、不要為小事斤斤計較,尚難認被告所言即有輕侮、鄙視自訴人柏文公司之意,被告辯稱此部分並無侮辱自訴人柏文公司之犯意,亦堪採信。從而,被告此部分言論亦無貶抑自訴人柏文公司人格地位、名譽之故意,應堪認定。 ⑷附表二編號6 所示言論部分: 被告陳之漢所為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言論內容中關於「沒有爸爸可以靠,股票可以炒」等語,顯係針對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此由本段談話係延續同表編號5 所示「富二代」之話題而來可得知之,再就外觀而言,亦無法得出被告上開言論乃係針對自訴人柏文公司有加以貶損之意,自難認有何妨害自訴人柏文公司名譽之可言。 乙、被告陳之漢被訴對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言論部分: ⑴附表二編號1 至4 、7 、8 所示言論部分: 被告陳之漢所為上開言論明顯係針對自訴人柏文公司,此從其談話過程多次提及「健工」二字,並在論述彼此間關於場地、設備競爭等情可知,復無具體指明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之名,遑論有加以貶損之意,雖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分別為柏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總經理,但通篇文章中實查無隻字片語可得知其所指涉之事與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有何關連,則自訴意旨認被告陳之漢所指附表二編號1 至4 、7、8 所示內容均係直接針對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所為之言論,認應構成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等罪,要屬無據。 ⑵附表二編號5 、6 所示言論部分: ①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詈罵、嘲笑、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只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而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以上兩罪雖同係妨害他人之名譽,但二者之區別在於是否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即公然侮辱者,在於抽象之謾罵,並未指摘具體之事實,而誹謗罪,在於指摘、傳述不實之具體事實,且不限於公然為之。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台上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陳之漢所為附表二編號5 、6 所示言論,始終圍繞在「高雄富二代」、「「沒有爸爸可以靠」等話題,僅係以換句話說之方式為之,揆諸上開判決意旨,顯仍屬抽象之謾罵或嘲弄,難認有意要傳達任何具體事實,自不屬誹謗之範疇,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訴意旨認定此部分構成加重誹謗尚有未合,合先敘明。 ②自訴意旨雖認被告於直播時口出如附表二編號5 、6 所示「高雄富二代」、「我們沒有爸爸可以靠」等語,已構成對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之公然侮辱云云。惟因公然侮辱罪係規定在刑法第2 編分則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下,而「名譽」本即為一種外部之社會評價,是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者,係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詆毀,故如被害人因行為人之言語內容而內心感受難堪,然未減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或地位評價時,仍非「侮辱」,否則言論自由將遭到前所未有之箝制,任何言語內容均有可能造成被指述者內心之不快而構成「侮辱」,此當非法律規範之目的。其次,在判斷是否構成侮辱時,應參酌該爭議之言詞或舉動之內容,比對前後語意、當時客觀環境情狀與為何有此用詞之前因後果等相關情事,還原行為人陳述時之真意,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舉動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富二代」一般形容出身富裕家庭的人或是繼承巨額財產之富家子女,考其本意係在客觀描述家世背景上較一般人更為優渥之人,而外界對出身富裕之人觀感之好壞常取決於該人之行事風格及作為,而非來自於該詞本身,亦即富二代一詞本身並無寓含褒貶,自不能僅因被告所陳述該詞時之語調偏酸即認已達刑法上侮辱他人之程度;而「靠爸」固常用以形容一些人的成功來自於家中長輩,或因此在職場上獲得比一般人更多的工作機會,不無有負面之意,然被告係稱「我們沒有爸爸可以靠」,其意更像是在自我解嘲其身為單親家庭之背景相較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需要後天更加努力來打拼彌補差距,而與直接指稱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靠爸」尚有不同,難認有欲藉此侮辱渠等之意。況以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所陳其等在健身業界之口碑聲譽及所為對社會之貢獻(見原審審自字第16號卷第63、101至104頁),且係公眾人物,所作所為攸關公共利益甚鉅,而相對於個人人格權之保障,公共利益應優先等情,應認被告此部分尚不構成公然侮辱。至被告附表二編號6所言「炒股」一語,通指為靠做股票生意而牟 利,並通過證券市場的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實現套利,顯非屬抽象之謾罵或嘲弄,自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間。關於已上市健身工廠之監督,例如公司營運、內部管理、教育訓練、員工素質等事項,皆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自屬可受公評之事一節,業如前述,從而,被告以網路上可得而知之公開資訊(見原審自三卷一第49頁),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而為上詞語質疑自訴人柏文公司董事長陳尚義及總經理陳尚文,旨在引起一般社會大眾關注,以達到使其等檢視柏文公司之管理階層在股價上漲之同時是否仍有一併注意保障會員權益及維護投資人交易安全,而為公評之目的,是以被告於不特定公眾所得共見共聞之YouTube針砭時 事,要難即認被告係以損害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之名譽為唯一或主要之目的,又衡諸高買低賣本身即為股票市場之常態,被告以一般俚俗之方式述說買賣股票獲利之狀況,用詞雖嫌誇張,然尚屬適當範圍內之評論,未逾越言論保障之範疇,自訴意旨認定此部分構成加重誹謗亦屬未合。 三、附表三(即原審109年自字第6、7號判決所示附表一部分, 下同)所示妨害名譽部分: ⑴被告陳之漢被訴附表三編號1 所示對自訴人柏文公司之言論部分: 被告陳之漢固有口出附表三編號1 所示言語,然依其敘述方式僅在傳述自訴人柏文公司內部健身之規定,並未指摘自訴人柏文公司有何不當之處,所表示「東西摔下去會糊掉」,也僅是表達一般人所認知之生活經驗,當不致使一般閱聽人對自訴人柏文公司之專業程度有何負面評價,不足以毀損自訴人柏文公司之名譽,難認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相合。 ⑵被告陳之漢被訴附表三編號1 所示言論對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部分: 被告陳之漢所為上開言論內容顯係針對自訴人柏文公司,此從談話過程僅提及「健工」二字,且內容亦係關於該公司之器材問題等情可知之,又未見有任何具體指明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之處,難認有貶損之意,雖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分別為柏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總經理,但實無法得知其所指涉之事項與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有何關連,則自訴意旨指摘被告陳之漢亦指涉誹謗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之意云云,要屬無據。 四、附表四所示妨害名譽部分: 甲、被告陳之漢被訴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被告陳之漢對自訴人 柏文公司部分: ⑴附表四編號1 、3 至7 所示部分: 如前所述,自訴人柏文公司旗下所屬健身工廠為我國健身產業之兩大龍頭之一,亦為台灣首家及唯一掛牌上市的健身中心,其重要性及影響層面甚廣,公司之營運、內部管理、教育訓練、員工素質等事項影響消費者、投資人及股票市場至為重大,非同一般,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有關上開事項均屬可受公評之事,且忍受言論監督之密度亦應提高,在民主社會多元化發展下,縱然受到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大肆批評或批判,批評者之言論仍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本案被告陳之漢係健身網紅,就自訴人柏文公司之營運當有所觀察,參以如前所述,媒體確曾報導自訴人柏文公司股價之漲幅,則依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發表附表四編號1 、3至7 所示言論,就自訴人柏文公司之股價、營運狀況等情加以質疑,應係旨在引起一般社會大眾關注,以使其等檢視自訴人柏文公司在股價上漲同時是否仍有注意維持自身公司營運之健全以保障會員權益及維護投資人交易安全,明顯有為公評之目的;再者,被告陳之漢所稱「我請的人比你多,我營業時間比你長,我東西用的比你屌,我維修三天就修好了」等語(附表四編號5 ),雖有提及自訴人柏文公司並加以比較之嫌,但其言論主要係在強調對於自家產品及服務之信心,屬個人之意見陳述無疑;被告陳之漢稱「你不要怕股票掉嘛」、「我沒有叫你炒股嘛」、「這不叫炒股什麼叫炒股」、「股票不炒怎麼會賺錢?」、「改一改之後你股票就噴了」、「我開下去你的股票就噴了齁」、「手上有健工股票的考慮一下齁」等語(附表二編號1 、3 、4 、6 、7 ),固然語氣揶揄令人不快,然以其前後語意觀之,不無有推論、臆測之意,然自訴人柏文公司之股票前此既曾一段期間表現有相當幅度之漲跌,被告陳之漢係參酌媒體之報導,與直指自訴人柏文公司有炒股、價跌或經營不善等情之詞意有別,衡諸該等言論純屬其個人對於自訴人柏文公司可能營運走向及投資市場波動之意見陳述,為被告陳之漢表示自我見解或立場,純屬主觀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偽,因此,本件被告陳之漢此部分之言論內容既多係意見陳述,復與公共利益有關,核屬刑法第311 條以「對於可受公評事項而善意發表言論」之範疇,並無具體事證足證被告陳之漢係具有前述「真實惡意」,自難以誹謗罪相繩。 ⑵被訴附表四編號2 所示對自訴人柏文公司言論部分: 自訴人柏文公司認為被告陳之漢此部分所言指摘公司炒作股票云云。然被告陳之漢於上開言論內容中所提「高雄人都知道你是富二代」、「大哥在高雄醫院上班」、「二哥在中國石化當工程師」、「他說2006年成立健身工廠」等語,比對媒體曾報導自訴人陳尚文「父親經營木材、廢五金起家,曾為高雄繳稅大戶,三兄弟老大創辦柏仁醫院,老二是柏克萊高材生,陳尚文從小不愛唸書,到了美國…為了徹底戒掉惡習,報名海軍陸戰隊…練出渾身肌肉…還以前三名成績結業, 回國後進入健身產業」等內容(見原審自六卷二第85、87頁),足見被告陳之漢上開所言,係針對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就所描述之客觀情節,亦非為法人或公司所能為之,自難認被告陳之漢上開言論係針對自訴人柏文公司加以貶損,無從認定有何妨害自訴人柏文公司名譽之可言。 乙、被告陳之漢被訴附表四編號1 至7 對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之言論部分: ⑴附表二編號1 、3 至7 所示言論均係針對自訴人柏文公司,此從本次談話過程多次提及「健工」二字,且內容均係涉及該公司營運現況、場地及器材設備等情即可知之,既無具體指明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之名,亦無暗加貶損之意,雖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分別為柏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總經理,但並無從以被告言論得知其所指涉之事與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有何關連,則自訴意旨認被告陳之漢亦對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有所指涉,因認被告陳之漢所述此部分內容對於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亦構成誹謗,顯屬無據。 ⑵被告陳之漢附表四編號2所示對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部分: 自訴人固指訴被告陳之漢此部分言論係在傳述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炒作股票,然依附表四編號2所示言論,被告陳之 漢係稱「他說我健身房炒股票的話喔我全家死光光,沒有的話你全家死光光,你敢嗎?我敢啊」等語,主要是在轉述自訴人陳尚文關於炒股話題的質疑並予以回應,雖其語氣戲謔尖酸,但顯非在直接指責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炒股票甚明,自訴意旨認定此部分構成誹謗亦屬未合。 五、附表五所示妨害名譽部分: 甲、被告陳之漢被訴附表五編號1至5對自訴人柏文公司言論部分: ⑴被告陳之漢固稱「我開始下去之後他們會影響股價,會緊張」等語(附表五編號1 ),然依上開談話稱:如果南下 拓 展健身房的話等語觀之,主要係出於個人主觀之期待,表達對自訴人柏文公司後續股價之可能看法,客觀上難謂有貶毀損自訴人柏文公司名譽之情形;又被告陳之漢所稱「你還要支持他的股票嗎」、「我很想跟台灣人說抵制你的股票你知道嗎」等語(附表五編號2 、3 ),僅係藉由與線上觀眾之互動方式抒發其本身對於自訴人柏文公司不滿之情緒,與直接要求或慫恿抵制自訴人柏文公司之股票有異,亦難認有何貶損自訴人柏文公司名譽之虞,雖足使自訴人柏文公司感到不快,用詞亦負面、誇張,亦不該於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⑵附表五編號4 所示部分: 自訴人公司之營運、內部管理等事項影響眾多之會員、員工、廣大之投資人及股票市場至為重大,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核屬可受公評之事,業如前述,參酌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覆本院略以「健身工廠之板橋民生廠自105 年7 月12日列管至今其消防安全檢查不符規定共計9 件,本局已針對該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部分依規定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要求場所管理權人限期改善,另該場所針對不合格部分皆於限改期限內改善完成,故未有遭本局裁罰處分等相關紀錄」等語(見原審自六卷一第145 、147 頁),足見自訴人柏文公司事後雖均有依據行政機關之通知妥善改正而未遭裁罰,仍足徵被告陳之漢此部分言論尚非完全無據,亦即其確有相當理由相信所述內容為真實,且被告上開所為指摘,衡情可喚起一般民眾對於健身房廠址是否足夠安全此一公共事務之瞭解與討論,難謂與公共利益毫無關係,準此,被告陳之漢既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即不能以加重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再者,所指摘諸如「他居然可以做…我不能做你能做」、「你為什麼擋在那裡…我就很問號啦」等類似暗示自訴人柏文公司違法之用語,蘊含有其個人主觀價值之判斷,而同時具備意見表達之成分,屬被告陳之漢主觀價值之意見表達,而此部意見表達,主要係基於上開事實陳述部分,所發現相關不當,而發表其主觀評價之意見;而其前開所指摘之事實與公眾利益相關,已如前述,則其此處所為之批評亦與公眾利益有關,自訴人柏文公司身為該廠館之經營者,面對此種有公益性而屬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之評論,應有較一般私人更大之容忍之必要,而公共利益之保障亦應優位於個人人格權之維護,被告陳之漢此番言論及批評又未超出適當評論範圍,難認被告所述係以毀損自訴人柏文公司人名譽為唯一目的,應認係出於善意且合理之評論,自不成立加重誹謗罪。 ⑶附表五編號5 所示言論部分: 被告陳之漢對自訴人柏文公司有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言語,僅在比較自訴人柏文公司與其經營健身房之設備差異,並未具體指摘自訴人柏文公司有何不當之處,雖有表示「我一片槓片買他差不多十片」等語,然不過是誇大其詞而已,購入價格高低本無法完全代表品質好壞,此種生活經驗在社會上比比皆是,一般閱聽大眾尚不至對自訴人柏文公司之硬體設備產生負面評價,自訴人柏文公司之名譽自無因此有受貶損之虞,被告陳之漢此部分所為亦與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乙、被告陳之漢被訴附表五編號1 、3 至5 對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言論部分: 被告陳之漢所為上開言論內容均顯係針對自訴人柏文公司,此從本次談話過程多次提及「健工」二字,且內容亦係涉及該公司之營運狀況、市場價值、場地及器材設備等情可知之,因此,如前所述,不能認為被告陳之漢亦同有針對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加以貶損之主觀犯意,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此部分指訴亦屬無據。 六、被告陳之漢被訴附表三至五所示妨害自訴人柏文公司信譽罪部分: ⑴按公平交易法第37條係規定違反同法第24條者,處行為人2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法第24條係規定「事業不 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因此成該罪係以所「陳述或散布」者係「不實之情事」為其犯罪之成立要件,如所陳述或散布者並非不實之情事,即難以該罪論律。所謂不實係指重要事實而言,因枝微末節不足以對他人營業信譽造成損害之虞。 ⑵被告所發表附表三至五所示:東西摔下去會糊掉、他們很多教練也不專業啊、因為我看到聊天室有人在說什麼健工為了要對付我幹嘛幹嘛,我也不知道他們做,什麼他們把店變成24小時喔?是不是有這種事我也不知道。哦,隨便你。哦,我是覺得健工的老闆喔,是這樣子啦,哦。你是個男人嘛。阿氣魄好一點,哦你要罵我嘛不要用私賴,真的,你這個賴我看了真的很好笑。齁,這個賴我看了真的很好笑,真的很好笑。你不要怕股票掉嘛!因為你股票遲早會掉的嘛!齁,你不要怕股票會掉,因為你遲早會掉的,因為我一直我一直一直一直一直一直一直PO,我一直PO,齁我一直講說我要開店了,你一定股民會害怕嘛。就不敢買你的股票嘛,甚至會賣出嘛、高雄人都知道你是富二代齁,癡漢阿癡漢,說我是癡漢OK,哦我承認啦,他在他的父親在賣當歸鴨的啦齁、大哥在這個高雄醫院上班;二哥在中國石化當工程師喔,挖你們家的這個,你們家的這個真的是很厲害捏齁,每一個都很厲害捏齁,每一個都很厲害啦齁。他說2006年成立健身工廠啦,沒有姚董、余家三兄弟的資助、銀行的借貸,請問要如何蓋一蓋、我跟你講一個觀念齁,基本上炒股票喔,基本你股票上市就在炒了啦,不然一個面額為什麼?我想請問你啦,你不要講這個,你不要講? 行人的話給外行人聽,您爸是內行人啦,齁,包含你們怎麼上的,怎麼操的。十,面額十塊,未上市股票就在走了嘛!對不對?齁,然後變成十塊上去一百塊嘛!對不對?哦,然後認股嘛哦,這不是炒股票什麼是炒股票?齁,然後增資嘛,你們找這些人幫忙翻倍嘛!股票分嘛,分股票嘛對不對,你們都有一個程序在的嘛!齁,這不叫炒股什麼叫炒股?我跟你們講啦只要新櫃上市我認為所有股票都在炒了,連郭台銘,哦,我都認為他的股票也是炒啊,股票不炒怎麼會賺錢、要開24小時早點開。全台灣改一改,改一改之後你股票就噴了、要開24小時早點開。全台灣改一改,改一改之後你股票就噴了、我營業時間比你長,我東西用的比你屌,我維修三天就修好了,不用三天就要修好。齁,我的他媽的教育訓練比你強,齁,齁、還有現在,哦,我現在我我我要去找議員,我要去找立委,我要請問一下你在板橋長江路那間店,是怎麼樣合法開的?我們當初去看那間店的時候,全部都是二工,還有他的開口把整個防火牆擋住了,我們問建築師說他是不可以變更、也不可以做健身房。加上他下面是約定空間和機房,為什麼你在那邊開了一間健工?這時候我也是一個很大的問號等語,或基於一定之前提事實(例如防火牆部分),或描述一般人對股市之刻板現象(例如增資炒股或炒股等),或係表達個人主觀之看法(例如開店後,自訴人公司股價會下跌),或係炫耀自家健身工廠之品質,或自我解嘲(例如癡漢阿癡漢)等,並非出於杜撰虛構,其中個人意見表達,並無真偽可言,均與公平交易第24條所規「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之要件不相當,亦無以同法第37條第1項對被告 陳之漢論罪科刑。 七、附表六所示妨害名譽、妨害營業信譽部分: 甲、被告陳之漢被訴附表六編號1 至4對自訴人柏文公司部分分 : ⑴被告陳之漢固有說「不要我下去會影響你的股價阿」、「股票上市公司好像很好?但是你生意不好,或是股票怎麼了,你就很痛啦」、「反對健工股票、拒買健工股票要不要試試看」等語(附表六編號1 至3 ),其前後語意觀之,不無有推論、臆測之意,但與直指自訴人柏文公司有炒股、價跌等情有別,且上開言論均顯係被告陳之漢針對自訴人柏文公司營運及股價關係發表其評價之意見,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而自訴人柏文公司之營運、內部管理等事項影響其多數會員、投資人大眾及股票市場之權益至為重大,並非單純公司一己之事,與公共利相關,業如前述, 難認被告陳之漢上開所述係以毀損自訴人柏文公司名譽為唯一目的。另參酌證人吳雅嬌(當時經手健身工廠板橋民生廠址出租事宜)於原審證稱:104 年左右同時經由兩家仲介介紹健身工廠及成吉思汗兩家健身公司要承租板橋的辦公室,雙方各自出具承租意願書記載願意承租之價格,健身工廠一開始是出每個月70萬元,但經過仲介口頭修改成77萬元,成吉思汗從頭到尾都是65萬元,後來因為健身工廠價格較高,後來基於利益考量所以選擇健身工廠等語在卷(見原審自六卷二第111 至114 頁),足見被告陳之漢主觀既已對於曾在板橋健身房廠址承租過程中與自訴人柏文公司有過競爭一事有所認知,及自訴人柏文公司在本已高於被告陳之漢所出價格之基礎上往上加價,衡情自有可能使被告陳之漢產生遭刻意針對之聯想,是被告陳之漢此部指摘之內容縱有部分不甚精確(如五萬五萬往上加等語),然其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內容為真實無疑。則被告以前揭網路上可得而知之公開資訊及其個人過往之親身遭遇,發表如附表六編號4 所示言論,同時可喚起一般民眾對於健身業界有無惡性競爭進而影響會員權益及投資大眾交易安全之公共事務之瞭解與討論度,與公共利益具有關連性,且刑法第311 條所謂「善意」之認定,倘涉及之對象係上市櫃公司,因該公司較諸一般人更容易接近大眾傳播媒體,自可利用媒體為其所作所為進行辯護,是以其就公共事務之討論,處於較為有利之地位,則民眾對該公司所為有關公共事務之批評,自應嚴格認定其是否確非出於善意。本件被告陳之漢既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陳述之事實為真,尚難以被告陳之漢於YouTube 發表上開言論,逕認係以損害自訴人柏文公司之名譽為唯一或主要之目的,是其上開言論或用詞雖屬負面,然既兼有公共利益之合理關聯性,復無明確不合理之處,自難論以加重誹謗罪。再者,指摘中使用諸如「偷偷摸摸」暗示自訴人柏文公司使用不當競爭手法之用語(附表六編號4 ),蘊含有其個人主觀價值之判斷,同時具備言論表達之成分,屬主觀價值之意見表達,而此部意見表達既係基於上開事實陳述部分而為評論,從上開事實憑以論斷、評論自訴人柏文公司之不當,所指摘之事實與公眾利益相關,復難認已達到毀損自訴人柏文公司名譽之程度,自不能論以加重誹謗罪。 ⑵附表六編號1 至4 所示部分:被告陳之漢所經營之可汗公司與自訴人柏文公司所屬之健身工廠均為從事健身產業,且營業處所及市場亦有重疊(北至新北市,南至高雄市),雙方間確具有實質競爭關係應無疑義。惟公平交易法第24條係以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事項為要件,業如前述,行為人雖不能證明所述情事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照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即不能該罪相繩。倘行為人係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意見、評論,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營業信譽,因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仍應認發表意見、評論者不具有違法之故意。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評論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評論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惟兩者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意見、評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於發言過程中夾敘夾論,將事實敘述與意見、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因此,在夾敘夾論之情形,只要行為人所據以發表評論之前提事實或基礎事實為真實,或雖非屬實,但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認為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行為人發表言論之行為,即不能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24條規定之刑責相繩。被告陳之漢此部分所為陳述既非完全虛捏其事、憑空杜撰等節,其餘事項則單純係被告陳之漢個人之主觀價值判斷,雖尚不足以證明其所言為真,但依其所提之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之真實,而基此為個人主觀上之價值判斷,縱令競爭對手之自訴人柏文公司感覺不快或影響其營業信譽之虞,亦屬其評價、意見表述,而與「不實情事」不同,因此,難遽以認被告陳之漢係基於以毀損自訴人柏文公司之營業信譽為唯一目的之真實惡意所為,自無從以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 項、第24條規定之刑責相繩。 ⑶被告陳之漢被訴附表六編號1 至4 對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部分: 依被告陳之漢所為上開言論內容多次提及「健工」、「股票上市公司」等語,且內容亦係涉及自訴人柏文公司之股價、場地等節,可知悉其談話之對象顯係自訴人柏文公司,且所言全程並無明示、暗指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並加以貶損之意,自雖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當時分別為柏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總經理,但尚難一望即知其所指涉之事與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有何關連,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認被告陳之漢亦有對其等2人為指摘,要屬無據,無論被告陳之漢加重 誹謗罪,且既無虛捏、憑空杜撰,自亦無從以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37條規定之刑責相繩,附此敘明。 乙、被告可汗公司附表六編號1 至4對自訴人柏文公司部分: 被告陳之漢上開言論既經既與公平交易法所欲規範之目的不符,而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情事,則被告可汗公司自亦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而須依同法第37條第2 項處斷之問題。 八、附表七所示妨害名譽、損害營業信譽部分 甲、被告陳之漢被訴附表七編號1 至6 、8 至11對自訴人柏文 公司部分: ⑴被告陳之漢所提供貼文中提及「健身工廠各式各樣的理由扣押薪水,不管是教練自己的錯還是公司還是會員都暫扣,根本搞不清楚自己哪些薪水有拿到哪些沒拿到,課上了錢收了,就教練自己本身拿不到錢,上市公司搞這?根本剝削員工」、「健身工廠,政府已經強行規定要更改承攬關係的投保項目了,請問你們要佔我們便宜到什麼時候」等語(見原審審自字第4號卷第331 、333 頁),參以證人龔昱昭(前為 健身工廠贊助選手)於原審證稱:伊之前受健身工廠贊助保底25,000元,若有出國比賽,健身工廠會補助三天的飯店,超過三天之後就沒有補助,所以在有出國需要時是先跟朋友借錢來籌措資金,在109 年6 月時健身工廠有通知關於選手部分要改成承攬制度,也就是變成跟公司之間是合作關係,就不是勞健保制度,但沒有強迫,就是一個條件交換的方式,也就是自己簽承攬的話,公司會額外再贊助底薪25,000元,但還是要上課等語(見原審自六卷一第306 至315 頁),可見自訴人柏文公司本身確有薪資及補貼改制之爭議存在,而自訴人柏文公司之薪資、福利制度、內部管理等事涉及不特定多數會員、投資大眾之權益,應認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等情,均已如前述,雖被告陳之漢上開指摘有不甚精確之處,然既尚非全無所據,益徵被告陳之漢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內容為真。再按之此部指摘之內容主要應係在喚起一般民眾對於自訴人柏文公司經營之現況,對員工權益及投資大眾之影響之公共事務的瞭解與討論度,攸關公共利益,所指摘之言詞,在事實陳述部分,既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即不能以加重誹謗罪之刑責相繩;至被告陳之漢於前述指摘中所使用諸如「我絕對屌打它,我的東西絕對比他好上十倍以上」、「員工福利做的這麼做這樣子」、「你健工他媽到底算什麼」、「相幹」、「喇賽」、「他媽一個月兩萬我有講錯嗎?」等用語,雖屬負面且不堪,但實際上蘊含被告陳之漢個人主觀價值之判斷,而同時具備意見表達之成分,核屬主觀價值之意見表達。況此部分意見表達主要係對於其上開事實陳述部分所指摘者進行評論,復與公共利益有關,審酌上開事證、自訴人公司之規模、指摘之程度,應認本件公共利益之保障應大於個人人格權之保障,因此,被告陳之漢前開意見表達之用詞雖略為尖銳、刻薄,惟仍係以其所認定之事實為依據,加以評論,仍屬善意發表言論,不構成刑法之加重誹謗罪。 ⑵附表七編號1 至6 、8 至11所示對自訴人柏文公司之言論部分: 被告陳之漢所經營之可汗公司與自訴人柏文公司所屬之健身工廠間確具有實質競爭關係一節,業如前述。惟被告陳之漢此部分所為陳述既非純屬虛捏其事,亦如前述,其餘事項則單純係被告陳之漢個人之主觀價值判斷,雖尚不足以證明其所言為真,然參酌前揭公平交易法之解釋,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之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之真實者,進而為個人主觀上之價值判斷,核屬意見表達及評價,與「不實情事」不同,要難認被告陳之漢係基於以毀損自訴人柏文公司之營業信譽為唯一目的之真實惡意所為,自無從論以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 項、第24條規定之罪。 乙、被告陳之漢被訴附表七編號1至4、6 至11對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言論部分: ⑴被告陳之漢所為上開言論內容多次提及「健工」、「上市櫃公司」等語,且內容係指摘有關自訴人柏文公司之員工福利、管理制度等事項即可知悉其談話之對象顯係自訴人柏文公司,且所言全程並無明示、暗指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雖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當時分別為柏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總經理,但尚難一望即知其所指涉之事項與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有何關連,自訴意旨逕以上開言語,被告陳之漢亦有指摘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進而推論被告陳之漢此部分對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此部分係誹謗,要屬無據。且被告陳之漢此部分言論既難認係針對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自無妨害其等營業信譽之問題;且既非完全虛捏其事、憑空杜撰,自難認有何杜撰「不實情事」之可言,亦無從以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37條規定之刑責相繩,附此敘明。 ⑵被告陳之漢附表七編號7 、11所示言論部分: 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父親經營木材、廢五金起家,曾為高雄繳稅大戶,三兄弟老大創辦柏仁醫院,老二是柏克萊高材生,陳尚文從小不愛唸書,到了美國…為了徹底戒掉惡習,報名海軍陸戰隊…練出渾身肌肉…還以前三名成績結業,回 國後進入健身產業」等內容為媒體所公然報導,為眾所周知之事,業如前述,被告陳之漢依前揭網路上得知之公開資訊,就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家世背景(附表七編號7 ),及社會大眾對於一般上市櫃公司經營手法之普遍印象(附表七編號11)提出批判,其目的在於檢視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是否足以勝任該職而為評價,雖其表達方式戲謔而不莊重,甚至低俗,然從所擔任之職務,有統理公司事務、運用公司資源影響社會,及參與商業活動之性質,在角色上具有相當程度之公眾人物色彩,其個人道德、品德、誠信亦與公共利益有關,個人人格權之保障即應居次,因此, 得遽論其所言係以損害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之名譽為唯一或主要之目的,所為評論亦未逾公共利益所必要範圍,核與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且被告陳之漢此部分言論既非全然憑空杜撰,亦與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定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之要構成要件有異,亦不得以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37條規定之刑責相繩。 丙、被告可汗公司被訴附表七編號1 至6 、8 至11所示對自訴 人柏文公司之指摘部分: 被告陳之漢上開言論既應認為並無妨害自訴人柏文公司之信譽,與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定要件不符之情事,則亦難認被告可汗公司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而須依同法第37條第2 項處斷之問題。 九、附表八所示妨害名譽、妨害營業信譽部分: 甲、被告陳之漢被訴附表八編號1 至7 對自訴人柏文公司指摘 部分: ⑴有關對自訴人柏文公司旗下所屬健身工廠之言論指摘事涉公共利益,核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如未逾越必要範圍,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被告陳之漢所提供貼文中確有提及「健身工廠各式各樣的理由扣押薪水,不管是教練自己的錯還是公司還是會員都暫扣,根本搞不清楚自己哪些薪水有拿到哪些沒拿到,課上了錢收了,就教練自己本身拿不到錢,上市公司搞這?根本剝削員工」、「健身工廠,政府已經強行規定要更改承攬關係的投保項目了,請問你們要佔我們便宜到什麼時候」等語,均已如前述,證人龔昱昭(前為健身工廠贊助選手)於原審證稱:伊之前受健身工廠贊助保底25,000元,若有出國比賽,健身工廠會補助三天的飯店,超過三天之後就沒有補助,所以在有出國需要時是先跟朋友借錢來籌措資金,在109 年6 月時健身工廠有通知關於選手部分要改成承攬制度,也就是變成跟公司之間是合作關係,就不是勞健保制度,但沒有強迫,就是一個條件交換的方式,也就是自己簽承攬的話,公司會額外再贊助底薪25,000元,但還是要上課等語(見原審自六卷一第306至315 頁),足徵被告陳之 漢上開言論係針對自訴人柏文公司與員工間係因改制而生工作條件而發,所為指摘容或有不甚精確之處,但尚非完全無據,在事實陳述部分,其既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即不能以加重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指摘中所使用諸如「一個上市櫃公司這樣搞哦,你真的很扯蛋吼」、「我以為你對選手多好,真的有夠差的」、「你心你是什麼鐵石心腸哦」、「你在養朋你在養小朋友嗎?選手誒」、「健工的教練來嗆我說你的教練待遇比我差,我的我就說聽你在放屁」、「員工就Part time 的嘛。所謂的承攬就是Part time 的嘛」、「一個公司賺那麼多的錢選手也不照顧」、「員工承痾誒承攬制哦員工他媽的不按照勞基法的一家上市櫃公司」、「總愛在新聞上面吹喇叭嘛」、「他賺了他媽的幾十億喔」等語,實際上亦蘊含其個人主觀價值之判斷,具意見表達之言論自由之成分,既係基於一定之事實為基礎,認為自訴人柏文公司有可以質疑之處,亦未逾越公眾利益之保障所必要,雖用語略為尖銳、刻薄,但審酌其用意並非以損害自訴人柏文公司之名譽為唯一或主要之目的,尚屬善意發表言論,自難論以加重誹謗罪。 ⑵被告陳之漢附表八編號1 至7 所示對自訴人柏文公司之言論部分: 被告陳之漢所經營之可汗公司與自訴人柏文公司所屬之健身工廠間固有實質競爭關係,然被告陳之漢此部分所為陳述既非完全虛捏憑空杜撰,其餘事項則單純係被告陳之漢個人之主觀價值判斷,所指摘有關事實部分,與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 項所定「不實情事」之要件不合,所為意見表達部分亦非以毀損自訴人柏文公司之營業信譽為唯一目的,不具真實惡意,復與公共利益有關,從所涉及者係關係到不特定多數人之員工、消費大眾及股東,就公司之規模而言,亦未逾越言論保障所必要之範圍,無從以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 項、第24條規定之刑責相繩。 ⑶被告陳之漢附表八編號1至7所為指摘對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部分: 被告陳之漢所為上開言論內容均顯係針對自訴人柏文公司,此從上開談話過程多次提及「健工」、「第一家上市櫃公司」等語,且內容亦係涉及該公司之薪資制度、員工福利、內部管理及營運等事項可知,所述全文均無具體指明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之名,遑論有加以貶損之意,人格主體既異,依前此之說明,難認被告陳之漢所指摘之事實,與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有關,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認被告陳之漢上開言語亦對其等構成誹謗即無可採。被告陳之漢此部分言論既難認係針對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自亦無妨害其等營業信譽之問題,又既非完全虛捏憑空杜撰,自難認有何杜撰「不實情事」之可言,自亦無從以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37條規定之刑責相繩,附此敘明。 乙、被告可汗公司被訴對自訴人柏文公司(即附表八編號1 至7)部分: 被告陳之漢上開言論既無妨害自訴人柏文公司之信譽,亦即被告陳之漢之行為與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要件不合,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情事,則被告可汗公司自亦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而須依同法第37條第2 項處斷之問題。 十、附表九所示妨害名譽、損害營業信譽部分 甲、被告陳之漢被訴對自訴人柏文公司附表九編號1 至5 所言論部分: ⑴附表九編號1 至5 所示部分: 如前所述,自訴人柏文公司有內部教練薪資改制及板橋民生廠址之競價過程等情事,則被告陳之漢此部分所述有關於自訴人柏文公司內部改制對員工之影響、競價過程所為批評雖有不甚精確或與事實稍所出入之處,但尚非全無所據(諸如找房子搶輸自訴人柏文公司、我出60萬你出70萬、員工成立自救會跟你討薪水等語),足徵被告陳之漢係基於前揭事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內容為真實而作之批評,且此部分批評指摘之內容,與喚起一般民眾對於上市櫃公司改制合理與否及健身業界競爭現況等公共事務之瞭解與討論度相關,亦即與公共利益有關,所指摘之事實,既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即難謂係以毀損自訴人柏文公司之營業信譽為唯一目的,不具真實惡意,從所涉及者係關係到不特定多數人之員工、消費大眾及股東,就公司之規模而言,亦未逾越言論保障所必要之範圍,自不能以加重誹謗罪相繩。又被告陳之漢於前述指摘中所使用諸如「這叫無冤無仇?這叫無冤無仇」、「承攬制是規避勞基法的一個選項」、「你一個上市櫃公司要有對社會有責任」、「為什麼他媽的咧上課之前糾紛這麼多」、「你怎麼弄我們的…不要人前人後拉」、「上市櫃公司很囂張是不是」等用語僅係粗鄙不堪,但蘊含被告陳之漢個人主觀價值之判斷,而同時具備言論自由之意見表達之成分,且被告陳之漢上開意見表達主要係基於上開所提及事實陳述(即廠址競租、內部改制爭議等情)部分,進行指摘及評論,所指摘之事實既公眾利益相關,意見表達評論自亦與公眾利益有關。縱用詞略為尖銳、刻薄,然並未逾越必要之範圍,揆之前揭說明,仍屬善意且合理之言論,自難論加重誹謗罪。至被告陳之漢雖又稱「你請問你是掛健身股,有健身股這種東西嗎?你就是跟太魯閣借殼然後整個上市的嘛!掛他媽觀光股的嗎!」等語(附表九編號5 ),然已上市之自訴人柏文公司屬觀光類股一節為眾所周知之事,並未悖於事實,又上市類股中並無健身產業此一分類,亦屬實情,再依被告陳之漢上開言論後整體以觀,其真意應係欲點出「在上市類股並無健身運動此一分類之現實環境下,不論是大魯閣或自訴人柏文公司等相關運動或休閒娛樂產業業者上市時,均僅能在現有之類股選項中加以選擇以順利上市」,亦即其股票上市時之分類往往未必與其實際從事產業相關,被告陳之漢上開意見,衡情應可喚起一般民眾對於股票市場現有類股分類是否過於粗略、有無需要細緻劃分等公共事務之瞭解與討論程度,亦與公共利益有關,則用詞雖有不雅,用意既係在對現存股票市場之分類提出質疑及評論,應認並非基於以毀損自訴人柏文公司之營業信譽為唯一目的之真實惡意,要難遽以刑法誹謗罪相繩。 ⑵附表九編號1 至5 所示言論部分: 被告陳之漢所經營之可汗公司與自訴人柏文公司所屬之健身工廠間雖有實質競爭關係,然被告陳之漢上開所為陳述既非完全憑空杜撰,業如前述,其基於一定事實而加諸於自訴人柏文公司之個人主觀價值判斷,縱令競爭對手之自訴人柏文公司感覺不快或影響其營業信譽,亦屬其評價、意見表述,亦與「不實情事」不同,要難遽認被告陳之漢係基於以毀損自訴人柏文公司之營業信譽為唯一目的之真實惡意所為,參酌前揭所述,無從科以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37條第1 項規定之刑責。 乙、被告陳之漢被訴對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附表九編號1 至3、5 言論部分: ⑴被告陳之漢所為上開言論內容多次提及「健工」、「第一家上市櫃公司」等語,且內容亦係涉及自訴人柏文公司之薪資制度、員工福利、經營手法及營運方向等節可知其談話之對象顯係自訴人柏文公司,且其所言全程並無明示、暗指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並加以貶損之意,不能以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當時分別為柏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總經理,即認亦同時有誹謗自訴人陳尚義及陳尚文,而應論以加重誹謗罪,且被告陳之漢此部分言論既難認係針對自訴人陳尚義、陳尚文,自無妨害其等營業信譽之問題,且被告陳之漢前揭言論並非完全憑空杜撰,亦自難認有何杜撰「不實情事」之可言,自亦無從以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37條規定科以刑責,附此敘明。 ⑵被告可汗公司對自訴人柏文公司附表九編號1 至5部分: 被告陳之漢上開言論既無妨害自訴人柏文公司之信譽,所為與公平交易法所定「不實情事」之規範要件不合,則被告可汗公司自亦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而須依同法第37條第2 項處斷之問題。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等人所為雖有不甚妥當之處,然依自訴人等人所舉之證據尚無從形成被告陳之漢有何刑法第310 條 第2 項之加重誹謗、違反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24條之禁止 陳述或散布不實情事而為競爭,及被告可汗公司應依公平交 易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科以罰金刑之犯行。自應對被告陳之 漢、可汗公司上開被訴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參、不受理部分(可汗公司附表一至三所示妨害營業信譽罪部 分): 一、本件追加自訴意旨另以:被告陳之漢如附表一至三所示言論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自訴人柏文公司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則被告可汗公司亦應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處斷等語(見原審自七號卷一第7 至9 頁)。 二、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論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第319 條第1 項、第322 條、第33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自訴人等人提出對被告陳之漢108 年11月12日直播錄音所作紀錄之建檔日期為「108 年11月13日」、108 年11月14日直播錄音所作紀錄之建檔日期為「108 年12月9 日」、108年12月9 日直播錄音所作紀錄之建檔日期則為「108 年12月18 日」,此有渠等所提供譯文內容紀錄可參(見原審審自字第4 號卷第39、41、46、52頁),足見自訴人等人應於上開時間即已分別知悉被告陳之漢有為附表一至三所示言論,且知悉被告可汗公司負責人為被告陳之漢,本應於其知悉後6個 月內提出告訴或自訴,但卻遲至109年6月30日始具狀向本院追加自訴被告陳之漢、可汗公司涉犯妨害營業信譽罪,此有刑事追加自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附卷可查(見原審自七卷一第7頁),顯已逾6個月之告訴期間,對被告可汗公司被訴附表三至五所示涉犯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2項之罪,已屬不得 告訴之範圍,自屬不得自訴,因此,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肆、上訴論斷的理由: 一、撤銷改判部分:自訴人於提起自訴時,已就被告陳之漢附表三至五所示之事實,於起訴狀內詳為記載,並主張此部分被告陳之漢係涉犯加重誹謗罪,嗣後始以追加之方式主張上開事實,亦該當於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應同時依該法第37條論罪,亦即自訴人係對同一事實,評價被告陳之漢應同時觸犯加重誹謗罪及損害他人營業信譽罪,為想像競合犯,並無追加犯罪嫌疑事實,自無逾告訴期間之問題,本應為實體判決,原判決以已逾六個月,不得再提起自訴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尚有未洽,自訴人執此聲明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改判,惟依自訴人之舉證,仍不能證明被告陳之漢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而應依同法第37條科刑之事證,仍應為無罪之判決。 二、上訴駁回部分:原審認為理由貳一至四及六至九部分,不能證明被告陳之漢犯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及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項之損害他人營業信譽罪,被告可汗公司亦不能依公平 交易法第37條第2項科刑,而諭知被告陳之漢及可汗公司無 罪之判決,經核與法俱無不合,自訴人等仍執同一事證,為不同之評價,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就「理由參」不受理部分,因自訴之效力並無主觀不可分問題,自訴人係於知悉六個月後始對被告可汗公司提起自訴,其自訴為不合法,因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自訴人等此部分之上訴亦屬無理由,亦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3 64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賴梅琴 附表一: 編號 日期(影片時間) 內容(侮辱言語) 自訴罪名 被害人 1 108 年10月17日(16分2 秒) 今天晚上,今天晚上我們去簽約,我派我們的律師跟我們這一個跟我合作的股東下去簽約哦,因為我沒有下去,那這個場地我們其實已經喬了兩個禮拜了,齁,那…哦,我我我在這邊講啊,哦,你們這樣真的很卑鄙(卑鄙) 公然侮辱罪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2 同日(16分32秒) 晚上健工喔,打給,今天晚上健工打給屋主,說成吉思汗租多少喔兩倍價錢要租啦,喔你們做生意這樣… 加重誹謗罪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3 同日(17分21秒) 你跟他講我開多少錢你兩倍要租,你現在是在,你這麼喜歡租喔? 我後面還有十個場地啦我一個一個講出來你一個一個去跟屋主講,哦,不然這樣子啦,歡迎全台灣有超過一千坪的場地的屋主跟我聯絡,我們來演一齣戲,欸我要租了,健工就會打給你兩倍價錢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4 同日(18分22秒) 你沒有關係啊,我以後就找屋主嘛,對不對,多PO一些資料我就說幾號幾樓嘛,你看這一千坪我明天要租,我最近要談嘛,你健工就打電話過去,你兩倍價錢要租…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5 同日(18分39秒) 不要以為股票上市櫃喔,你就拿這些股民的錢哦,肆無忌憚地一直丟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6 同日(20分25秒) 真的是打電話給屋主欸,我們現場在簽約電話就來了,我說現在是怎樣,電話人家直接來了就說屋主多少就要開多少,我們就兩倍這樣要租,媽的真的是…有夠誇張欸,嘿呀,真的是…你看電話馬上來,說什麼快要一倍的價錢要租,我說你現在是怎樣?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附表二: 編號 日期(影片時間) 內容(侮辱言語) 自訴罪名 被害人 1 108 年11月1 日(1 時2 分33秒) 但是我開哪一間店你們就哪一間店就挫賽,因為你們就是不是…你們就打的不是專業,都變成他媽的免洗健身房了嘛。健工開店開很快, World Gym 開店開很快,教練素質整個低落嘛(挫賽、不專業、免洗健身房、教練素質低落) 加重誹謗罪、公然侮辱罪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2 同日(1 時2 分48秒) 我下台南的那一天,哦,就正式的跟你,我下台中是跟World Gym 開戰,World Gym 的總部在台中,我下台南是跟你他媽的健工開戰,因為你在我旁邊(你他媽的) 公然侮辱罪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3 同日(1 時5 分10秒) 我們有私人教室誒,World Gym 沒有健工也沒有,為什麼你們上課沒有私人教室啊 加重誹謗罪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4 同日(1 時12分22秒) 吼,啊你們健工是炒股票的嘛,吼。最近股票不好嘛(炒股票) 加重誹謗罪、公然侮辱罪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5 同日(1 時12分22秒) 吼,高雄富二代嘛,吼?去外國到四十歲才回來的富二代,三十八歲才回來富二代嘛,吼。總經理嘛,很屌嘛,吼,兄弟都很有錢嘛,吼(高雄富二代) 同上 陳尚義、陳尚文 6 同日(1 時12分48秒) 我們也沒有爸爸可以靠,我們也沒有股票可以炒、我們也沒有外資公司(靠爸、炒股)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7 同日(1 時12分53秒) 我們也沒有訓練人家,騙吃拐幹,吼你給他簽下去、給他騙下去、給他盜刷,哦,給他盜刷卡,哦,把把把女,女教練把客人拉拉拉到床上去,男教練拉客人也拉到床上去(騙吃拐幹、盜刷卡、拉到床上去)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8 同日(1 時 23分32秒) 我以前也會跟健工、跟World Gym 一樣雞腸小鳥肚,雞腸小鳥肚(雞腸小鳥肚) 公然侮辱罪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附表三(即原審109年度自字第6、7號判決附表1部分): 編號 日期(影片時間) 內容 自訴罪名 被害人 1 108 年11月12日(5 分50秒) 你合乎常理大家都可以摔槓,不用像健工不用像World gym ,你摔下去教練就來了。因為他們很多教練也不專業啊。他們也不懂什麼叫摔槓,他們東西也不能摔啦。他們的東西禁不起摔,他們東西如果摔下去,他們東西摔下去,他們東西就糊掉了齁 加重誹謗罪、損害營業信譽罪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附表四(即原審109年度自字第6、7號判決附表2部分): 編號 日期(影片時間) 內容 自訴罪名 被害人 1 108 年11月14日(5 分58秒) 齁,因為我看到聊天室有人在說什麼健工為了要對付我幹嘛幹嘛,我也不知道他們做,什麼他們把店變成24小時喔?是不是有這種事我也不知道。哦,隨便你。哦,我是覺得健工的老闆喔,是這樣子啦,哦。你是個男人嘛。阿氣魄好一點,哦你要罵我嘛不要用私賴,真的,你這個賴我看了真的很好笑。齁,這個賴我看了真的很好笑,真的很好笑。你不要怕股票掉嘛!因為你股票遲早會掉的嘛!齁,你不要怕股票會掉,因為你遲早會掉的,因為我一直我一直一直一直一直一直一直PO,我一直PO,齁我一直講說我要開店了,你一定股民會害怕嘛。就不敢買你的股票嘛,甚至會賣出嘛!那你現在壓力很大,我也知道。但是壓力很大是你家的事情!我沒有教你玩股票啊,我沒有叫你炒股啊。像我的健身房就沒有要上市櫃哦,我是飲料上市櫃哦,那你不要害怕嘛!你不要動不動就打一大堆字嘛!你要光明正大一點嘛!是不是?齁,你看打那麼多 加重誹謗罪、損害營業信譽罪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2 同日(7 分4 秒) 高雄人都知道你是富二代齁。哦,OK,哦。癡漢阿癡漢(7:14),說我是癡漢OK,哦我承認啦。說謊不打草稿哦。我1998年回國的時候當年26歲喔,父親剛結束文化中心後面林泉街道,他在他的父親在賣當歸鴨的啦齁。因為先前的工作所以應邀到、應邀到全美日當廠長喔,然後大哥在這個高雄醫院上班;二哥在中國石化當工程師喔,挖你們家的這個,你們家的這個真的是很厲害捏齁,每一個都很厲害捏齁,每一個都很厲害啦齁。他說2006年成立健身工廠啦,沒有姚董、余家三兄弟的資助、銀行的借貸,請問要如何蓋一蓋、蓋一楝兩億五千萬的健身中心?齁。你說,等一下,他說我說健身房炒股票的話喔我全家死光光,沒有的話你全家死光光,你敢?我敢啊!我現在就跟你講我敢啊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3 同日(8 分3 秒) 我跟你講一個觀念齁,基本上炒股票喔,基本你股票上市就在炒了啦,不然一個面額為什麼?我想請問你啦,你不要講這個,你不要講? 行人的話給外行人聽,您爸是內行人啦,齁,包含你們怎麼上的,怎麼操的。十,面額十塊,未上市股票就在走了嘛!對不對?齁,然後變成十塊上去一百塊嘛!對不對?哦,然後認股嘛哦,這不是炒股票什麼是炒股票?齁,然後增資嘛,你們找這些人幫忙翻倍嘛!股票分嘛,分股票嘛對不對,你們都有一個程序在的嘛!齁,這不叫炒股什麼叫炒股?我跟你們講啦只要新櫃上市我認為所有股票都在炒了,連郭台銘,哦,我都認為他的股票(8:45)也是炒啊,股票不炒怎麼會賺錢?股票不炒沒有護盤怎麼會他媽削錢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4 同日(10分16秒) 要開24小時早點開。全台灣改一改,改一改之後你股票就噴了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5 同日(10分22秒) 為什麼?蛤,我跟你講啦,我的成本高你一半啦!我請的人比你多,我營業時間比你長,我東西用的比你屌,我維修三天就修好了,不用三天就要修好。齁,我的他媽的教育訓練比你強。齁,齁,你就等著,你股票掉是應該的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6 同日(16分2 秒) 你可以試試看嘛!阿你就全部開24小時,這麼這麼喜歡的話你就都開24小時。好不好?齁符合你的符合你的這個理念啦。嘿,我開下去你的股票就噴了。齁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7 同日(16分23秒) 我高雄吼,我已經兩個場地了,預定好了。我台南喔準備要開五家,齁。我本來是台中齁要先展吼,你竟然動作這麼大,我就台南、我就台南高雄先展。我要準備好了吼,阿手上有高雄,手上有健工股票的考慮一下,齁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附表五(即原審109年度自字第6、7號判決附表3部分): 編號 日期(影片時間) 內容 自訴罪名 被害人 1 108 年12月9 日(2 分13秒) 時代在改變,齁,館長現在準備擴足到南部嘛。我,他以前都沒有告我。我自從那一天去台南之後,他跟我搶台中嘛!我去台南之後,他就告我了。這很明顯嘛!南部是他們家的地盤,我開始下去之後他們會影響股價,會緊張 加重誹謗罪、損害營業信譽罪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2 同日(2 分45秒) 齁,可是喔,我跟你講喔。觀眾觀眾群民眾群,捧不捧你場又是你的權利,而且你股票在上耶,各位觀眾朋友這樣你還要支持他的股票嗎 同上 柏文公司 3 同日(8 分24秒) 哦,你健工要這樣跟我玩?恩,阿時間這麼久,慢慢來啊。你有股票我又沒有股票,我又不用煩惱說我股票會不會掉。你還會煩惱捏,嘿。我很想跟台灣人說抵制你的股票你知道嗎,你是在告怎樣的?告火大的喔?蛤,抵制你的股票,你還要再告我嗎?抵制你的股票也剛剛好而已啊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4 同日(9 分45秒) 還有現在,哦。我現在我我我要去找議員,我要去找立委,我要請問一下你在板橋長江路那間店,是怎麼樣合法開的?我們當初去看那間店的時候,全部都是二工,還有他的開口把整個防火牆擋住了。我們問建築師說他是不可以變更、也不可以做健身房。加上他下面是約定空間和機房,為什麼你在那邊開了一間健工?這時候我也是一個很大的問號。(10:16 )你們現在他那間板橋健工長江路那間店,小巨蛋我就看過了嘛!我那時候沒有要租,他要租嘛。我說這個根本申請不過,使用執照也不合法啊!他的那個開口是人家的防火巷。他那個開口人家的防火巷,他居然可以做?那是防火巷!我也很好奇,我也很妤奇。哦,板橋那間店他是防火巷你居然可以變更。我阿館說我不能變,這跟當初台中學府路的那間店有異曲同工之妙。我不能做你能做!哦阿這個就很好玩了啊,阿這個就很好玩了啊,喔。就是這樣子。本來小巨蛋下面那個是我要開的,後來因為它二工太多,包含到樓上的那個也是擴建出去的。他整楝建築物,他那個地方都是擴建出去的。他是二工,他不是違章。他樓下是機房、游泳池申請是社區使用的,也不能拿來當作營利使用。他是社區約定空間,你樓上住戶有百分之百簽名同意了嗎?還有你那個防火巷是不可以擋住的,你為什麼擋在那裡?嘿,我就很問號啦!我就很問號啦!對不對?是不是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5 同日(11分53秒) 他的廠跟我的廠有得比?你沒有來過我的健身房吧?有得比?哼哼,我一隻ELEIKO的槓子,買它全部館內十隻槓子還有找。有得比?機械式器材不要豪小都很便宜啦,吼,機械式器材他用什麼Hammer、Life fitness啦,那不貴、那不貴。最貴的是自由器材和槓片,我一片槓片買他差不多十片還有找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附表六(即原審109年度自字第6、7號判決附表4部分): 編號 日期(影片時間) 內容 自訴罪名 被害人 1 109 年1 月3 日(0 分37秒) 齁。反正我最近要去高雄看場地啦,我就順便去看一下場地,齁我,你這個擋不住我的啦!好不好,哦不要我下去會影響你的股價阿一下要告我啊,一下要幹什麼,好不好 加重誹謗罪、損害營業信譽罪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2 同日(17分36秒) 有時候對你是一個負面的,你要靠股票生活的捏,我又不用。對不對?我的事業每一個都獨立股東,我又不是股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好像很好?但是你生意不好,或是股票怎麼了,你就很痛啦。是不是?股票要靠人氣嘛。對不對?是不是?對不對?股票誒,你要靠股票的呢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3 同日(18分44秒) 要不要去板、要不要去高雄橋頭法院開一個,反對健工、反對健工股票、拒買健工股票要不要試試看?要不要試試看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4 同日(22分54秒) 我去新竹,你就、你就、你、你、你、你說我什麼?偷偷摸摸!齁。我去板橋,齁,挖五萬五萬往上加捏,一直疊捏。然後跟對方講什麼,你們跟對方講什麼,唉呀我們那麼小間你們是上市公司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附表七(即原審109年度自字第6、7號判決附表5部分): 編號 日期(影片時間) 內容 自訴罪名 被害人 1 109 年1 月31日(24分40秒) 那高雄的朋友們絕對要來參觀,絕對屌打健身工廠。高雄就健身工廠麻,我絕對屌打它,我的東西絕對比他好上十倍以上,大家可以來看喔 加重誹謗罪、損害營業信譽罪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2 同日(31分19秒) 請大家到時候再幫我按個讚,給健工看看喔。股票啊,你們股票那麼多啊,喔,不要太擔心,不要太害怕啊,這麼多店都在賠錢了喔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3 同日(32分18秒) 然後我要跟大家講以前的健工的給薪的條件算不錯,現在他們全部都改了喔,都改僱佣喔,喔,都都改承攬啦喔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4 同日(34分36秒) 大家兩、三年、三、四年前健工教練跟我在戰,不是他們老闆說,他們待遇多好多好。來!你現在再跟我講啦,他們現在都不敢講話了。為什麼?全業界現在福利最好的,全業界現在健身房福利最好給薪最多的,就是成吉思汗喔。就是成吉思汗。大家的確,我們教練也不好幹啦,業務也不好幹啦,都要非常厲害哦。那那那一樣嘛!我看你健工裡面有很多人也都蠻厲害的嘛。很多教練都蠻厲害的嘛。但是你們的薪資咧?聽說現在連現在連底薪都沒有喔。那全部都是上課抽成嘛,齁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5 同日(36分5 秒) 挖角他們的教練我不用挖角啊,自己要來受訓他們很多教練來受訓都不過阿,要挖角幹嘛?我跟你講啦,在別人家可以當教練來我們這邊不能不一定能當啦。要受訓受得過啦。還有要符合我們的規範、我們規矩啦喔。所以來啊!再比啊!健工不是以前很愛跟我比?現在為什麼大家都不會講話了?給不出來了嘛!一間上市櫃公司賺那麼多錢,員工福利做的這麼做這樣子。阿,要不要再告我?誒,你們律師要不要再告?我可受公評之事實你要不要再告我?乾脆告一告啦!我17號下高雄一次來啦!以前你要告我很好玩喔?繼續啊!我這邊再挑著你的屁股打。誒,是你們家最厲害的選手都被我簽走了,你健工他媽到底算什麼啊?我也沒花多少錢啊,笑死人了,兩萬五千塊給人家兩萬五 同上 柏文公司 6 同日(37分50秒) 你來看我們家簽約選手是外面的站在這裡,我是五萬起跳誒。我是五萬起跳誒。兩萬五還要上班,各位兩萬五還要上班!因為健工他們沒有底薪,只有它有底薪就是你還要去那邊上班才有兩萬五喔!我不是誒,上班歸上班,我的選手是我的選手,有內跟外的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7 同日(40分51秒) 一個堂堂的上市櫃公司老闆捏!旗下兩千多個員工咧,你的心跟玻璃一樣啊?難怪啦!從小吃好住好又去美國對不對?家裡這麼優渥對不對?跟我們這種不一樣嘛!是不是 同上 陳尚義、陳尚文 8 同日(44分19秒) 大家知道健工改組的時候走了多少人嗎?健工以前上市櫃之前還沒有上市櫃之前走了多少人?因為它制度一直在改,越改薪水越少越改薪水越少福利越來越少要不要告我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9 同日(46分11秒) 那健工的店一間七八個教練而已啦。甚至有的沒有咧!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待遇嘛!待遇嘛!阿客人為什麼都會想要來成吉思汗?不一樣嘛!人家那個是真正的一個健身房,真正的,真的是訓練用的,不是你在相幹的幹女人的,不是你那邊喇賽的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10 同日(47分29秒) 怎麼會健工越開越多店福利越來越差?健工上市櫃了,反倒員工的整個都調降了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11 同日(50分30秒) 因為你做多就拿多嘛!不會因為一個死薪水,或是一個他媽的一百三、一百塊,一個小時一百塊。那你你老闆咧,你老闆他媽一直削錢跟健工老闆一樣嘛!一直削錢,房子、車子、女女孩子、一直弄、這邊弄、那邊弄對不對?很多老闆都晚上酒店,是不是?白天他媽的中午有看過老闆嗎?那老闆中午出現進來渾身酒味的。齁,辛苦了喔。吼呵,晚上要去喝了。幹你娘捏,一天晚上喝了酒一個月的酒錢,你拿給員工搞不好一個人發五萬還有剩咧。他媽一個月兩萬我有講錯嗎?我有講錯嗎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附表八(即原審109年度自字第6、7號判決附表6部分): 編號 日期(影片時間) 內容 自訴罪名 被害人 1 109 年2 月4 日(58分21秒) 健工給選手多少?兩萬五千塊,哦待會再講健工啦。健工真的很扯啦吼,而且他們不是要來告我嗎?吼。健工現在哦,很多教練哦,因為跟健工糾紛拿不到錢。健工全面改制了哦,我跟大家講哦,健工有多扯蛋,齁。一個上市櫃公司這樣搞哦,你真的很扯蛋吼,阿你要告是不是?再來!我老子一定把你底都翻掉,把你底都掀掉,哦,你要玩我們玩到底沒有關係。看是你影響力大還是我影響力大,看是你上市公司屌?哦,我以為你對選手多好,真的有夠差的,差到一個笑死人。他們兩夫妻來借錢,跟我講還為了比賽還去借錢。你這個老闆賺了好幾個億,你心你是什麼鐵石心腸哦?你對人怎麼可以這樣 加重誹謗罪、損害營業信譽罪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2 同日(1 時9 分36秒) 我跟各位報告哦,健工現在改制了哦他改承攬制,也就是說呢你再也不用規定去公司上班哦,他無限的教練在外面,人員也沒有控管哦,然後呢健工現在的教練怎麼幹呢?福利完全都沒有了齁,今年春酒也沒有了吼。我覺得是不是你們公司經營上面是不是有一點…有一點危險還是經營上面是怎麼樣?怎麼會用這麼多種糾紛的齁,很多健工的教練說什麼他們有糾紛,跟公司有糾紛領不到薪水。哦阿他們現在全部都改承攬制。沒有底薪哦再講一次,沒有底薪。一個上市櫃公司哦,一個上市櫃公司哦,教練是沒底薪的哦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3 同日(1 時12分0 秒) 結果他兩萬五千塊錢打死一個選手。出國有沒有贊助半毛錢?沒有。選手要自己借錢出國。選選選手拿到了名次之後" 有沒有很高?的獎金?也沒有。什麼都沒有。講難聽一點機票、住宿、吃的、喝的、用的都靠自己。就兩萬五千塊打死一個月,一個月兩萬五千塊,你在養朋你在養小朋友嗎?選手誒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4 同日(1 時16分53秒) 齁,阿你要告我嘛!反正我十三我要下高雄嘛!你們就繼續嘛!阿是不是?吼,阿我講難聽一點吼,來哦,健工現在哦教練沒有底薪,然後亂七八糟。然後他媽的以前啊我記得在15年的時候,在15、15年的時候喔,健工的教練來嗆我說你的教練待遇比我差。那時候我的我就說聽你在放屁!他們說還有底薪現在連底薪沒有。底薪都沒有了。齁齁齁齁齁那我來順便跟大家講,沒有健勞保,沒有健勞保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5 同日(1 時19分34秒) 你展店的速度,你展店的速度,哦你展店的速度這麼的這麼的這麼的這麼的快。你的員工薪水這麼這麼這麼的少。連勞健保都沒有。哦那我也不知道要講什麼啦。哦那當然這樣他合不合法?合法。合法的。他的做法是合法的。那他對員工有沒有保障?沒有。他的指員工就Part time 的嘛。所謂的承攬就是Part time 的嘛。你責任制嘛那承攬為什麼好用?我跟大家講承攬用下去哦。你就可以員工叫回來啊,你什麼時候叫他來就叫他來啊。你叫他加班他也不能 Complain啊。因為他是責任制,承攬他是責任制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6 同日(1 時21分46秒) 一個公司賺那麼多的錢選手也不照顧、員工也用這種方式去聘請員工。然後你還很自傲的去外面四處跟人家講,老子是全台灣第一家上市櫃公司的健身房!很了不起是不是啦?老子是第一家上市櫃公司還沒有健勞保的健身房;老子是第一家上市櫃公司選手兩萬五千塊用到死的一個健身房;老子是全台灣第一家上市櫃公司員工沒有底薪;員工承痾誒承攬制哦員工他媽的不按照勞基法的一家上市櫃公司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7 同日(1 時25分26秒) 他財務報表大家上去看,什麼一年他每次都要因為買因為股票麻!總愛在新聞上面吹喇叭嘛,大家可以去看啊,他去年的新聞什麼的說他賺了他媽的幾十億喔?幾十億?老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附表九(即原審109年度自字第6、7號判決附表7部分): 編號 日期(影片時間) 內容 自訴罪名 被害人 1 109 年2 月18日(2 分21秒) 健工現在是全部都是承攬制,什麼叫做承攬制?血汗勞工是你不爽我老實跟各位講,我那這幾年找房子,大部分我們跟健工都重疊,很多都重疊,我們在搶輸他,都搶輸他 加重誹謗罪、損害營業信譽罪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2 同日(4 分5 秒) 跟屋主怎麼講的?不要租給他們啦!他們這個小公司啦!我們是上市櫃公司。有沒有嗎!好,一個民生廠,板橋民生廠我們從六十萬開始談,我出六十萬你就出七十萬,我出七十萬你就出八十萬,有沒有嘛!這叫無冤無仇?這叫無冤無仇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3 同日(7 分58秒) 健工現在是全部都是承攬制,什麼叫做承攬制?血汗勞工是你不爽來告我,承攬制就是規避勞基法的一個選項,承攬制不用保勞基法也沒有底薪。一個上市櫃公司,號稱福利多好多好的一間公司,上市櫃之後沒幾年開始改制,好像去年改的?還是今年改?我忘記了。去年改的吧!沒有底薪也有沒有健勞保,全部承攬制,你為什麼不敢跟不敢跟新聞記者講,我有再罵這一點啊,你為什麼不敢告我這個東西,你會怕麻!告我啊,告我在捏造事實啊!還有你健工現在因為承攬的關係,是不是很多員工成立自救會跟你討薪水,你們中間是不是很多簽了課你是不認定嗎!我也聽很多教練在講啊,說健工現在承攬制,要去請薪水的時候中間會有誤差有沒有嗎!你為什麼不跟社會大眾講?你一個上市櫃公司要有對社會有責任,我是私人企業,你是上市櫃公司,員工你為什麼不發底薪?員工你為什麼不發底薪?員工你為什麼不保障健勞保?員工為什麼他媽的咧上課之前糾紛這麼多?跟你請款之間的糾紛這麼多。你為什麼不敢跳出來講啊!你不信去問問健工的教練我講的有沒有錯啊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 4 同日(13分30秒) 無冤無仇,齁!我到每個場地都有你們,我板橋民生店,我正隆廣場啦,對不對,正隆的老闆嗎是不是,哇他們特助還跟我們這邊的人要酒喝,我們還帶他去戰酒店,還跟我說沒問題啦一定租給你們拉。阿後來跟我們講什麼?阿健工出價比較高阿,阿健工說他們上市櫃公司我們小公司拉,我出六十你出七十,我出七十你出八十,那分明的嘛!板橋民生廠阿,你跟我講無冤無仇,你怎麼弄我們的?你怎麼弄我們的?不要再來再告了拉,不要人前人後拉,真的啦。有什麼齁,大辣辣講出來啦 同上 柏文公司 5 同日(16分0 秒) 好!請大家支持館長拉。阿他們家齁,你喜歡去就去,我也沒辦法阻擋各位,但是希望各位啊,兄弟相挺一下,這,求償一千一百萬,這,員工,都是工作的人拉,想一想他們教練真的很可憐,他們離職教練現在一大堆拉,大家都不幹了,很多人都離職了,有能力的教練都離職了。很多的教練都一直跑,我還是跟各位講一句話,真的是這樣,一個公司如果連底薪都給不起,一個公司連健勞保都不願意保,那我也不懂這是什麼公司拉,上市櫃公司很囂張是不是啊!老是對外面,每一次,都在那邊吹,我們是上市櫃公同,全台灣第一家,你請問你是掛健身股,有健身股這種東西嗎?你就是跟太魯閣借殼然後整個上市的嘛!掛他媽觀光股的嗎!老是在那邊,好啦,謝謝各位拉 同上 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