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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莊崑山林家聖惠光霞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文彬
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文彬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捌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文彬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4日訊問後,認被告王文彬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2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嫌疑重大,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之重刑,故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因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對社會治安及法律秩序危害重大,故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之必要,於111年1月14日執行羈押,至111年4月14日第一次延長羈押,111年6月14日第二次延長羈押,迄111年8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之上開之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及本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且被告前曾有海上活動之管道,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之意見後,認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8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惠光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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