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欣潔、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魏秀夫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欣潔 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 住新竹縣○○鄉○○路000號 被 告 黃世和 被 告 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秀夫 訴訟代理人 黃廉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0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沈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