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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政庭王光照施柏宏

原告
林欣潔
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 住新竹縣○○鄉○○路000號 被
訴訟代理人
告 黃世和
被告
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秀夫
訴訟代理人
黃廉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0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施柏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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