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7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千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千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千冊前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2年、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