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凱永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凱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凱永前犯竊盜、偽造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6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