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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簡志瑩陳美燕唐照明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楊勝智

上列被告聲明異議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111年度聲字第193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案由欄「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而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陳美燕

法 官 唐照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93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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