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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李政庭林書慧王光照

原告
潘添福
原告
潘永漢
被告
謝瑞祥
被告
龍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耀龍
被告
程楊(即比悠瑪企業社)
被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賴毓姍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原交上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王光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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