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潘添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潘添福 潘永漢 被 告 謝瑞祥 被 告 龍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耀龍 被 告 程楊(即比悠瑪企業社)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賴毓姍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原交上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王光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