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潘添福
- 原告
- 潘永漢
- 被告
- 謝瑞祥
- 被告
- 龍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耀龍
- 被告
- 程楊(即比悠瑪企業社)
- 被告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義
- 訴訟代理人
- 賴毓姍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原交上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4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原交上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