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號 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瑞慶 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魏君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郡頡(原名林世昕) 選任辯護人 王志中律師(法扶律師) 參 與 人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若慧 參 與 人 仕強微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坤宏 參 與 人 向豐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宛紜 參 與 人 揚正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翠華 參 與 人 京兆豐生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延浩 參 與 人 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延浩 參 與 人 統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世凱 參 與 人 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柏憲 參 與 人 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奕捷(原名陳敏捷) 參 與 人 碩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佩岑 參 與 人 社團法人臺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 代 表 人 鄭昭惠 參 與 人 吳愷寧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0770、22511、22512、25378、28851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468、1469號、106年度偵字第1059、1060、2134、2135 、2357、3441、5882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329號;原審、上訴審及更一審移送併辦案號詳 如附表二所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周瑞慶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周瑞慶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非法招募有價證券、加重詐欺、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周瑞慶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肆億伍仟萬元與參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6、8、9、18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 之人外,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億肆仟陸佰壹拾陸萬貳仟貳佰壹拾貳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偽造之「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鄭旭然會計師」印文壹枚沒收。 二、林郡頡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林郡頡部分撤銷。 ㈡林郡頡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5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 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零玖佰捌拾陸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偽造之「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鄭旭然會計師」印文壹枚沒收。 三、參與人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26至29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四、參與人仕強微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23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五、參與人向豐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24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六、參與人揚正園藝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25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七、參與人京兆豐生機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32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八、參與人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7、10至14、33、34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九、參與人統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35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十、參與人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36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十一、參與人碩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37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十二、參與人社團法人臺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15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十三、參與人吳愷寧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16、17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十四、參與人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38所示之部分,不予沒收。 壹、犯罪事實摘述如下: 一、周瑞慶以圓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圓富科技公司)名義吸金部分: ㈠周瑞慶(化名「陳子龍」、「陳總」)於民國102年8月間,與文智和【違反銀行法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判處罪刑】及張辰鐘(另案通緝中)均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於102年10月23日先以資本額新臺幣 (下同)600萬元設立登記圓富科技公司【登記地址:新北 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1,登記負責人:趙文章(已於105 年1月9日歿)】及辦理成立前之相關籌備業務,由周瑞慶擔任圓富科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文智和及張辰鐘擔任圓富科技公司之業務主管,共同以「合夥金」之名義對外吸收資金(以「T1系統」為代號),其投資方式分為「1會」、「8會」、「12會」及「24會」,分述如下: 1.「1會」:每單位合夥金10,000元,每月為1期,25單位為1 組,2年結束,需由24人參與。每單位首期投資12,500元, 第2期起採固定利息方式(利息2,500元),每月以抽籤決定得標者,未抽中者均繳納7,500元。第2期得標者除可領取10,000元外,圓富科技公司再以「退雜項費用」名義給付4,800元,總計可得14,800元。第3期得標者除可領取20,000元外(之後每期均較上期增加10,000元),圓富科技公司再以「退雜項費用」名義給付4,600元(之後每期較上期遞減200元),總計可得24,600元,後期中籤者以此類推,中籤後即獲利了結,毋須再行繳款。依此方式計算,第2期中簽者,投 資期間1月,即可獲利2,300元,換算年利率高達220.8%;最 後1期即第25期中簽者,投資期間24個月,可獲利55,200元 ,換算年利率約為24.45%【各期得標者換算年利率,詳如附 表三之一所載,年利率均以IRR內部報酬率(即Internal Rate of Return)計算,下同】。 2.「8會」:每月為1期,依據各期投資金額不同及投資期間為23至25期(即22至24月),需由3人參加,分為A組、B組、C組(各期需繳付或領取之款項詳如附表三之二所載): ⑴A組:第1期投資100,000元,第2期至第7期、第9期至第10期、第12期至第13期、第15期至第16期、第18期至第19期、第21期至第22期需繳付款項,共計繳付558,500元;第8期、第11期、第14期、第17期、第20期及第23期則可領取款項,共計領取770,100元,投資期間23期(即22月)即可獲利211,600元,換算年利率高達36.51%。 ⑵B組:第1期投資100,000元,第2期至第5期、第7期至第8期、 第10期至第11期、第13期至第14期、第16期至第17期、第19期至第20期、第22期至第23期需繳付款項,共計繳付607,900元;第6期、第9期、第12期、第15期、第18期、第21期及 第24期則可領取款項,共計領取837,900元,投資期間24期 (即23月)即可獲利230,000元,換算年利率高達35.16%。⑶C組:第1期投資100,000元,第2期至第6期、第8期至第9期、 第11期至第12期、第14期至第15期、第17期至第18期、第20期至第21期、第23期至第24期需繳付款項,共計繳付658,100元;第7期、第10期、第13期、第16期、第19期、第22期及第25期則可領取款項,共計領取906,500元,投資期間25期 (即24月)即可獲利248,400元,換算年利率高達33.80%。3.「12會」:每月為1期,依據各期投資金額不同及投資期間 為24至25期(即23至24月),2人參加,各為A組、B組(各 期需繳付或領取之款項詳如附表三之三所載): ⑴A組:第1期投資150,000元,第2期至第7期、第9期、第11期、第13期、第15期、第17期、第19期、第21期、第23期需繳付款項,共計繳付766,800元;第8期、第10期、第12期、第14期、第16期、第18期、第20期、第22期及第24期則可領取款項,共計領取1,098,000元,投資期間24期(即23月)即 可獲利331,200元,換算年利率高達35.77%。 ⑵B組:第1期投資150,000元,第2期至第8期、第10期、第12期 、第14期、第16期、第18期、第20期、第22期及第24期需繳付款項,共計繳納827,400元;第9期、第11期、第13期、第15期、第17期、第19期、第21期、第23期、第25期則可領取款項,共計領取1,186,200元,投資期間25期(即24月)即 可獲利358,800元,換算年利率高達34.42%。 4.「24會」(各期需繳付或領取之款項詳如附表三之四所載):1人即可成會,每月為1期,投資期間共計25期(即24月)。第1期投資300,000元,第2期至第11期需繳付款項,共計 繳納1,098,500元。自第12期起至第25期毋須再繳納,可按 月領取款項,共計領取1,788,500元,投資期間25期(即24 個月)即可獲利690,000元,換算年利率約35.06%。 ㈡投資人參加上開「T1系統」投資,投資款項係以現金方式繳交,或匯款至圓富科技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億圓富控股公司第一銀行土城帳戶 )。 ㈢周瑞慶、文智和及張辰鐘以上述「T1系統」模式招攬投資人丁美環等人投資(投資人之姓名及投資時間、金額詳如附表四所示),自103年2月起至104年1月底止,總計吸收金額達7,858萬2,300元。 二、周瑞慶以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圓富控股公司)名義吸金部分: ㈠周瑞慶為營造集團體質良善、規模龐大之假象,以達成擴大吸金規模、取信投資人之目的,於103年4月16日將圓富科技公司更名為億圓富控股公司,增資為1億元,並辦理第2次發行新股金額9,400萬元。再於103年8月11日將董事長變更登 記為陳若慧(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業經新北地院以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判處罪刑),並遷址至臺北市○○區○○路0 0巷0號8樓。 ㈡周瑞慶復利用吸金所得款項貸放陷入經營困境或無法經營之禾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昕公司)、金礁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礁溪公司)、統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振公司)、向豐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向豐公司)、臺灣源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源能公司)、三國網路行銷有限公司(下稱三國公司)、仕強微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仕強微電公司)、固得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固得豐公司)、碩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碩誠公司)及社團法人臺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下稱廣德協會),並成立圓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富資產公司)、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圓富投顧公司)、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為愛上咖啡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富景控股公司)、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為新紀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翰元公司(翰元公司部分經認定並未違反銀行法而退併辦,詳後述)】、揚正園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正園藝公司)、京兆豐生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兆豐公司),以建構「億圓富集團」。在前揭公司中,僅有禾昕公司仍由原本負責人實際經營,及金礁溪公司由億圓富控股公司接手後實際經營,其餘公司則均為周瑞慶所掌控之億圓富集團旗下人頭公司。 ㈢周瑞慶為布建吸金網路,明知出售所持有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有價證券而公開招募者,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且為使投資人相信其用以隱匿真實身分對外冒稱姓名之「陳子龍」確為其本人,乃透過張朝勝(原名張華偉,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嫌,業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判處罪刑)以每個月20,000元代價,商請陳金德(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業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判處罪刑)於103年6月6日改名為「陳子龍」,自103年7月29日起 由「陳子龍」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董事,使投資人在查閱億圓富控股公司董事名單時,誤認董事「陳子龍」即為周瑞慶,而相信周瑞慶對外自稱「陳子龍」之身分為真。周瑞慶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詐欺取財(103年6月19日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103年6月20日後)、違反證券交易法及承前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除隱匿真實身分自稱其為「陳子龍」外,另捏造學歷,對外宣稱其為國立成功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而以億圓富控股公司為母公司、上開各家公司為子公司,成立「億圓富集團」,自任為億圓富集團總裁,對於億圓富集團旗下母公司及子公司之業務均有最終決策權,為該集團旗下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再將此等母、子公司、集團規模龐大之假象登載於億圓富控股公司簡章,並佯以「投資股權方式將獲取巨額利潤」、「集團未來將上市、上櫃」等情,取信於投資人,與亦有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文智和、張辰鐘及陳東豐、吳松麟(別名「吳祥麟」)、沈芳如、彭金源、詹益宏、陳勝發、吳並修、吳姍筠(原名:吳姍融)、林勉志、蔡銘洪、李金龍、蔡尚苑、賴金鑫、簡麗珠、黃子窈、黃雁宸、蔡豐益、夏子茵、林麗令、陳國楨、陳進村、吳丞豐等人(陳東豐至陳進村等人違反銀行法等罪嫌部分,均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第9號分別判處罪刑;吳丞豐違反 銀行法等罪嫌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1號 等案件判處罪刑確定),暨有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犯意聯絡之李榆熙(業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048號等案 件判處罪刑確定),推由陳東豐、李金龍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講師,吳松麟擔任億圓富集團顧問,文智和、張辰鐘、沈芳如、彭金源、詹益宏、陳勝發、吳姍筠、林勉志、蔡銘洪、蔡尚苑、賴金鑫、簡麗珠、黃子窈、黃雁宸、蔡豐益、夏子茵、林麗令、陳國楨、陳進村等人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業務副總經理,吳並修除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業務外,尚兼任廣德協會秘書長,分別負責在億圓富控股公司及各地據點召開說明會,公開招攬多數或不特定民眾投資億圓富集團下述各投資方案,並負責監督管理各分公司業務及接待投資人之公關工作。嗣於105年5月18日後,再改以巨富景控股公司名義對外公開招攬多數或不特定民眾投資;另推由吳丞豐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巨富景控股公司之行政副總經理,負責億圓富集團總公司人事及行政業務,暨擔任與各地區分公司聯繫窗口,人事部分包括管理櫃臺、會計、行銷、美工、網站工程師及處理業務上下線糾紛排解,以及億圓富集團各公司拓點部分包括辦公室承租、裝潢及水電籌備等事務;暨推由李榆熙擔任億圓富集團會計事務之總稽核,負責審核億圓富集團內之公司會計製作之銷貨收入明細、應付費用表格,以支付投資人報酬及業務人員之獎金。 ㈣周瑞慶明知億圓富集團僅有禾昕公司及金礁溪公司實際營業,其餘均為人頭公司,其支付投資人之下述顧問費、保管費及業務獎金,絕大部分是仰賴繼續吸收投資款項之方式以新償舊,竟藉由召開說明會授課、參加旅遊等活動,向參加者誆稱億圓富集團擁有眾多母、子公司、未來將上市、上櫃,並以參觀禾昕公司、金礁溪公司及至憶境度假股份有限公司住宿等方式,營造集團規模龐大、欣欣向榮、公司體質健全、前景看好等假象,而以下述投資方案,向不特定投資人吸收款項,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及利息,及於公開招募投資人投資時,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出售億圓富控股公司、禾昕公司(以巨富景控股公司為賣方)之股票予投資人,並以前述方式施用詐術,誘使投資人誤以為能獲得高額利潤,因而陷於錯誤而參與投資。茲就各投資方案分述如下: 1.「T2系統」: ⑴103年3月至同年8月底,周瑞慶將圓富科技公司更名為億圓富 控股公司,並於103年4月間辦理增資時,印製總計1,000萬 股之億圓富控股公司股票,由周瑞慶等人以前揭方式公開招募不特定大眾投資,每單位投資額50,000元,最低投資單位2單位,投資期限2年(以「T2系統」為代號)。 ⑵投資人將投資金額以現金交付或匯入億圓富控股公司第一銀行土城帳戶,並簽署「出借款同意書暨授權書」後,億圓富集團即將億圓富控股公司股票以每股50元換算,每投資1單 位可得1,000股股份,將股票出售過戶予投資人,使投資人 誤信其投資十分穩當。 ⑶俟投資屆期,投資人可將股票返還公司取回投資款項或選擇繼續持有股票。億圓富集團即於投資期間以「顧問費」及「保管費」(股票保管費)名義,按月分別給付投資人投資金額1.5%及0.5%,總計2%作為利息,換算年利率後,保證獲利 24%。 ⑷自103年3月至同年8月底止,周瑞慶等人以上述「T2系統」模 式總計招攬如附表五所示之投資人加入投資,吸金金額達1 億2,790萬元(投資人之姓名及投資時間、金額詳附表五, 其中各共同被告就自己所投資之款項僅計入吸金總額,不成立詐欺罪名)。 2.「T3系統」: ⑴103年9月起,億圓富集團各地業務人員持續以「T2系統」方式招攬民眾投資外,周瑞慶等人另以投資人簽署「附條件買賣總契約」方式招攬投資,投資期限、單位、金額、股票擔保換算比率、投資人獲利方式均與「T2系統」相同,並將之與「T2系統」統合稱為「T3系統」,持續在億圓富控股公司之總公司及全國各地區以相同手法公開招募民眾投資。 ⑵周瑞慶為因應日益增加投資人投資時所需出售之股票,先後於104年1月及同年12月間辦理億圓富控股公司之現金增資,增資金額均各為1億元;另於104年3月間派任林世凱擔任禾 昕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辦理禾昕公司之現金增資,增資金額2,000萬元,再於投資人投資時,將上開增資所得之億圓富 控股公司及禾昕公司之股票,出售過戶予投資人。 ⑶投資人將投資款項以交付現金方式或匯款至億圓富控股公司第一銀行土城帳戶、仕強微電公司設在華南商業銀行三峽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京兆豐公司設在第一銀行建成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億圓富控股公司設在臺灣新光商業銀 行建成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統振公司設在第一銀行 新湖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及巨富景控股公司設在第一銀 行建成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俟投資人完成「股票買賣 同意書暨授權書」或「附條件買賣總契約」之簽署後,億圓富集團即將億圓富控股公司及禾昕公司之股票以每股50元換算,每投資1單位可得1,000股股份,將股票出售過戶予投資人,使投資人誤信其投資十分穩當。 ⑷周瑞慶為進一步吸引投資人加碼投資,尚在基本方案即前述每月獲得投資金額2%利息之基礎上,推出下列特別專案: ①自104年9月1日起推出「F03中一專案」(又稱334專案),投 資方案為每投資100萬元,總共4年期,第12期、第24期、第36期各多領30萬元、30萬元、40萬元,第48期領回本金,年利率可達46.84%。 ②自104年10月14日至104年12月3日推出「66專案」(又稱克拉 幣專案),以投資100萬元之方案為例,實際繳付66萬元( 實際繳交投資金額比例為帳面投資金額66%),仍得逐月按1 00萬元計算每月2%利息,總共4年期,年利率為36.36%。 ⑸截至105年12月13日止,周瑞慶等人以上述「T3系統」模式之 各方案總計招攬如附表六所示之投資人加入投資,吸金金額達33億8,384萬5,700元(投資人之姓名、投資時間與金額詳如附表六,其中各共同被告就自己所投資之款項僅計入吸金總額,不成立詐欺罪名)。 3.「A1系統」: ⑴周瑞慶為吸引小額投資人投資,擴大吸金規模,於104年5月間與廣德協會前理事長黃春桃接洽接手該協會,並於104年12月間指派吳並修擔任「廣德協會」秘書長掌理會務後,周 瑞慶即以「急難互助金」(即投資人得以領回之金額)名義,以億圓富集團各地分公司為據點,向不特定大眾招攬吸金(以「A1系統」為代號)。 ⑵投資人係先繳交2,000元入會費後,即按月繳款2,500元之投資款項,投資期限3年,於繳款滿1至6個月間要求領回者, 急難互助金為捐助款總額(即投資人每月繳納2,500元之總 額)80%;於繳款滿7至36個月間要求領回者,急難互助金除 可領回捐助款總額外,尚加計如附表七所示比例之「企業捐助金」,並於繳款滿36個月時,加發急難互助金15,000元,故投資3年期滿總共可領回150,000元(繳付款90,000+90,00 0×50%+15,000=150,000),換算年利率約31.24%(各時期請 領急難救助金之利息如附表七所載)。 ⑶周瑞慶等人以上述A1系統方式招攬如附表八所示之投資人加入投資,截至105年12月13日止,總計吸金金額達1億3,832 萬6,300元(投資人之姓名、投資時間及金額詳如附表八, 其中各共同被告就自己所投資之款項僅計入吸金總額,不成立詐欺罪名)。 4.「M1系統」: ⑴周瑞慶為將吸金對象擴及大陸地區人民,於104年9月8日在大 陸地區深圳市成立「前海世紀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址設:深圳市○○○○○○區○○○路0號A棟201室,下稱世紀基金 公司),指派王奕捷(原名陳敏捷,所涉幫助違反銀行法犯行業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判處罪刑)擔任人頭董事長,並聘請當地綽號「嘟嘟」、「Zhen」、「Apple 」、「Liu」及「小魚」等數名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大陸 籍人士負責會計業務。 ⑵周瑞慶自104年8月間起,透過在臺大陸籍家屬及在大陸地區所招募之業務人員,以每單位人民幣1萬元為投資金額,最 低投資2單位,投資期限2年,期間不得贖回之投資方式招攬大陸地區人民投資(以「M1系統」為代號),惟吸金規模未如預期,遂將「M1系統」併同前述「T3系統」、「A1系統」,利用各分公司所辦說明會之機會,招攬臺灣地區投資人投資,改採新臺幣計價,每單位投資金額5萬元,最低投資2單位,投資人將投資款項以現金交付或匯款至億圓富控股公司之第一銀行新湖分行0000000000號帳戶及巨富景控股公司設在第一銀行建成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並簽署「出借款 同意書暨授權書」後,億圓富集團與投資人簽立股權移轉同意書,約定以投資人投資金額換算世紀基金公司股權。俟投資屆期,投資人可將股權返還以取回投資款項或選擇繼續持有股權。不論投資金額大小,億圓富集團均按月息2%計算每 月發給紅利,換算年利率後,保證獲利24%。 ⑶周瑞慶等人以上述「M1系統」方式招攬如附表九所示之投資人加入投資,截至105年12月13日止,總計吸金金額達1億5,295萬元(各投資人之姓名、投資時間及金額詳附表九,其 中各共同被告就自己所投資之款項僅計入吸金總額,不成立詐欺罪名)。 三、周瑞慶等人以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鼎公司)名義吸金部分: ㈠周瑞慶前於103年9月4日成立之圓富資產公司(由羅克偉擔任 負責人,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0號8樓),於104年8 月25日更名為千鼎公司,並由周瑞慶指示張朝勝以每月抵扣債務20,000元之代價,商請黃佳明(於104年8月11日更名為黃國杰,再於106年1月21日改回黃佳明;其所犯幫助違反銀行法等犯行,業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048號判處罪 刑確定)自104年8月25日起擔任千鼎公司之董事長,暨變更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㈡千鼎公司實際運作之北部、中部及南部辦公室分別設在臺北市○○區○○○道0段000號11樓、臺中市○區○○路000號14樓之11 、高雄市○○區○○路00號16樓之1等處,由周瑞慶指示吳丞豐 出面承租前述臺北、高雄辦公室及負責裝潢事宜,並面試王莉翎及夏鈺鈞分別擔任千鼎公司臺北及高雄辦公室之會計(吳丞豐所犯違反銀行法、王莉翎及夏鈺鈞所犯幫助違反銀行法等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1號等案件判 處罪刑確定)。 ㈢周瑞慶另指示林郡頡(原名林世昕,於106年3月3日更名為林 郡頡)以折抵積欠周瑞慶150萬元債務,及以每月125,000元至130,000元公關費名目給付之薪資代價,擔任千鼎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並由其面試廖詠璇(所犯幫助違反銀行法等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1號等案件判處罪刑 確定)擔任千鼎公司臺中辦公室之會計;另指示李榆熙負責審核千鼎公司發放投資人所得之顧問費及業務應得之車馬費、獎金等款項。 ㈣周瑞慶明知千鼎公司名下不動產僅6、7筆,多為原設定之抵押權並未塗銷、殘值非多的二胎房屋,仍須按期繳交房屋貸款(同一不動產房屋及土地計為1筆;前開不動產其中1筆登記在圓富資產公司名下),且僅有其中3筆不動產對外出租 ,而得以收取每月租金各20,000元、13,000元、15,000元,該公司實際上支付投資人之下述顧問費、保管費及業務人員之獎金,絕大部分是仰賴繼續吸收投資款項之方式以新償舊,且千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郡頡並未具備美國財務管理、商業管理碩士學位等相關學經歷,周瑞慶竟仍基於同前之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夥同有犯意聯絡之林郡頡、吳丞豐,及有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犯意聯絡之李榆熙、凃秉浤、巫思慧、溫菊英、曾品澍及陳庥妘等人(除陳庥妘經原審法院發布通緝外,其餘均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048號等案件判處罪刑確定), 由周瑞慶擬定千鼎公司之基本投資方案,與投資人簽立股票(股條)買賣契約暨憑證、股票附條件買賣總契約、股票(股條)集結保管委託書、股票轉讓/變更聲明書,及簽訂顧 問聘僱合約書,約定以每單位投資額50,000元,投資期限2 年,由投資人將投資金額以現金交付或匯入千鼎公司之第一銀行新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千鼎公司第一 銀行帳戶),億圓富集團則交付千鼎公司之股份憑證予投資人,並由千鼎公司於投資期間以顧問費及車馬費之名義,按月分別給付投資人投資金額1.5%及0.5%,總計2%作為利息, 換算年利率後,保證獲利24%(以「T32系統」或「T5系統」 為代號)。 ㈤在前揭基本投資方案外,千鼎公司另又推出: 1.「感恩巡迴專案」:於104年8月1日至104年9月30日間,每 投資100萬元,除前揭基本投資方案每月投資金額2%之利息外,2年期滿即加發30萬元,換算年利率為34.61%。 2.「後謝方案」:於104年11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期間,投資人每投資100萬元,除前揭基本投資方案每月投資金額2%之利息外,2年後附買回118%,換算年利率為30.63%。 3.高雄區專有之「五一專案」:自104年12月18日起,投資期 限1年,按月給付投資金額5%之利息(部分投資人實拿4%或4 .5%,其餘1%或0.5%為佣金;部分投資人實拿2%,其餘3%由 曾品澍取得作為佣金),換算年利率為24%、48%或54%。㈥周瑞慶及林郡頡為達前揭吸金之目的,復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1.周瑞慶為使投資人誤信林郡頡為千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黃國杰」(即黃佳明),竟基於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國民身分證之犯意,於104年8月間透過吳丞豐向林郡頡收取照片及身分證影本,再由周瑞慶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將林郡頡照片換貼至經複製之黃國杰身分證彩色影本,並變更身分證影本上之出生月份及日期,而偽造完成「黃國杰」身分證並將之護貝,先於數日後將偽造「黃國杰」身分證拍照成為電子檔案傳送至林郡頡手機,嗣於2、3日後,指示吳丞豐轉交偽造完成之「黃國杰」身分證予林郡頡,吳丞豐及林郡頡至此均已明知該國民身分證係偽造,仍與周瑞慶共同基於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絡,由吳丞豐將該國民身分證轉交予林郡頡,並由林郡頡於其後千鼎公司投資人欲確認其為「黃國杰」之身分時,即出示手機內上開電子檔或偽造之「黃國杰」身分證予包括凃秉浤、曾品澍等人觀看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黃國杰及國家機關對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 2.林郡頡因千鼎公司之投資人一再要求閱覽財務報表,經李榆熙將上情轉達周瑞慶後,周瑞慶、林郡頡竟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之犯意聯絡,先由林郡頡聯繫不知情之鈺信會計師事務所胡嘉文會計師,於105年5、6月間提供李榆熙 、王莉翎關於財務報表編法之諮詢,並將自結報表交予王莉翎後,由周瑞慶於同年6、7月間編列千鼎公司之財務報表時,以不詳方式在會計師查核報告上偽造「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鄭旭然會計師」之印文,用以表示「千鼎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民國105年及104年第1季」內會計 師查核報告係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鄭旭然會計師」查核通過之私文書(下稱偽核閱報告),俾供千鼎公司之投資人閱覽使用,並交由林郡頡於105年7月間將連同前揭偽核閱報告之「千鼎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正本及影本分別置於千鼎公司之北、中、南辦公室予投資人閱覽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及鄭旭然會計師。 ㈦除前揭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及偽造私文書外,林郡頡並偽以「創辦人黃國杰為美國波士頓大學財務管理、跨國商業管理雙主修碩士」身分對外宣傳,出席千鼎公司舉辦之餐會、說明會等活動,同時透過千鼎公司網頁,與凃秉浤、巫思慧、溫菊英、曾品澍等人對外宣稱千鼎公司經營不動產租賃、不動產投資顧問及不動產管理等業務,為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和動產租賃業務,並強調信託物件資產總值9.9億元等 不實事項;周瑞慶復於104年9月、10月間,指示林郡頡在手機內下載虛偽之網銀APP軟體,輸入其所告知之密碼後,即 可從虛偽網銀APP內看到餘額高達10餘億元之不實千鼎公司 活存交易及現金餘額,於投資人有疑問時,林郡頡即出示上開網銀APP內不實活存交易及現金餘額以取信於投資人,以 此等詐術使投資人誤信千鼎公司名下資產甚多、價值甚高、獲利甚豐,進而投資前揭各吸金方案。 ㈧周瑞慶及林郡頡等人以前述千鼎公司之投資方案招攬如附表十一所示之投資人加入投資,截至105年9月2日止,總計吸 金金額達2億2,566萬元(千鼎公司各共同被告之佣金表詳如附表十;各投資人之姓名、投資時間及金額詳如附表十一,其中各共同被告就自己所投資之款項僅計入吸金總額,不成立詐欺罪名)。 四、參與人之不法利益部分: 周瑞慶為給付各投資方案之紅利、利息或獎金等款項之用,各將金額不詳之吸金所得匯入億圓富集團旗下之人頭公司、廣德協會等帳戶,或給付吳愷寧作為生活費,嗣於案發後,經警方分別扣得下列犯罪所得: ㈠億圓富控股公司扣得如附表十四編號26至29所示之犯罪所得。 ㈡仕強微電公司扣得如附表十四編號23所示之犯罪所得。 ㈢向豐公司扣得如附表十四編號24所示之犯罪所得。 ㈣揚正園藝公司扣得如附表十四編號25所示之犯罪所得。 ㈤京兆豐公司扣得如附表十四編號32所示之犯罪所得。 ㈥巨富景控股公司扣得如附表十四編號7 、10至14、33、34所示之犯罪所得。 ㈦統振公司扣得如附表十四編號35所示之犯罪所得。 ㈧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元裕公司)扣得如附表十四編號36所示之犯罪所得。 ㈨碩誠公司扣得如附表十四編號37所示之犯罪所得。 ㈩廣德協會扣得如附表十四編號15所示之犯罪所得。 吳愷寧扣得如附表十四編號16、17所示之犯罪所得。 五、周瑞慶等人自102年8月前起至105年12月13日止,以上開「T1系統」、「T2系統」、「T3系統」、「M1系統」、「A1系 統」及「T32系統」(或稱「T5系統」)向民眾吸金總計達41億726萬4,300元(計算式如下:7,858萬2,300元+1億2,790 萬元+33億8,384萬5,700元+1億3,832萬6,300元+1億5,295萬 元+2億2,566萬元=41億726萬4,300元),嗣分別於附表十三 所示時間、地點,經搜索扣得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貳、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被告林郡頡就前揭事實欄三㈥1與被告周瑞慶共同偽造國民身 分證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周瑞慶及林郡頡被訴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楊明靜 (附表一至十三、十五均略) 附表十四:扣案現金及帳戶一覽表 編號 扣案現金 所有人 /參與人 附表十三目錄表編號 扣押時間 扣 押 地 點 備 註 1 24,729元 千鼎公司 附表十三之一 ㈠編號1 105.8.25. 臺北市○○區○○○道○段000 號11樓千鼎公司辦公室 千鼎公司零用金 2 237,850元 千鼎公司 附表十三之一 ㈢編號2 105.8.25. 高雄市○○區○○路00號16樓千鼎公司辦公室 3 2,688元 千鼎公司 附表十三之一 ㈣-2編號14 105.8.25. 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2 樓千鼎公司辦公室 左列辦公室實際上由億圓富控股公司同仁使用 4 1,000,000元 千鼎公司 附表十三之一 ㈤編號1 105.9.2. 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 號 林郡頡稱係投資人曾淑霞交付之投資款 5 250,000元 林郡頡 附表十三之一 ㈤編號34 105.9.2. 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 號 林郡頡稱係其薪水 6 3,059,500元 周瑞慶 附表十三之一 ㈦-3編號54 105.12.13. 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5樓之5吳丞豐住處 吳丞豐供稱是要給周瑞慶的錢 7 20,000元 巨富景控股公司 附表十三之三 ㈠編號1 105.12.13. 花蓮縣○○市○○路000 號7樓(巨富景控股公司辦公室) 扣押物編號54-22 8 4,168,500元 周瑞慶 附表十三之三 ㈠編號2至10 105.12.13.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0 號5 樓(周瑞慶住處,自扣押物編號啟1 之保險箱取出扣押) 扣押物編號啟1-1至1-9 上開編號7、8合計為4,188,500元,均列於附表十三之三㈠ ,見追C142卷第11頁。 9 53,027,500元 周瑞慶 附表十三之三 ㈡編號1 至27、29至41 ①105.12.16. ②105.12.13. ①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0弄0 ○0 號5 樓 ②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6 樓 扣押物編號16至42、11-2、11-34 至11-45 10 720,000元 巨富景控股公司 附表十三之三 ㈡編號28 105.12.13. 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0號(巨富景控股公司辦公室) 扣押物編號1-1-25 11 122,200元 巨富景控股公司 附表十三之三 ㈡編號42 105.12.13. 基隆市○○區○○路00號9 樓之3 (巨富景控股公司辦公室) 扣押物編號25-26 12 1,000,000元 巨富景控股公司 附表十三之三 ㈡編號43 105.12.13.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巨富景控股公司辦公室) 扣押物編號32-4-7-1 13 300,000元 巨富景控股公司 附表十三之三 ㈡編號45 105.12.13.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巨富景控股公司辦公室) 扣押物編號32-4-7-3 14 426,300元 巨富景控股公司 附表十三之三 ㈡編號46 105.12.13.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巨富景控股公司辦公室) 扣押物編號32-5-3 15 65,000元 廣德協會 附表十三之三 ㈡編號44 105.12.13.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巨富景公司辦公室) 扣押物編號32-4-7-2 16 157,000元 吳愷寧(即吳懿瀠) 附表十三之三 ㈡編號47 105.12.13.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 樓(吳愷寧住處) 扣押物編號58-1 17 60,000元 吳愷寧 附表十三之三 ㈡編號48 105.12.13.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 樓(吳愷寧住處) 扣押物編號58-39 上開編號9至17合計為55,878,000元,均列於附表十三之三㈡ ,見追C142卷第5、6頁。 18 1,000,000元 周瑞慶於本院審理時繳交扣案之犯罪所得 110.7.26. 本院12卷九第227頁 編號 扣案帳戶餘額 帳戶所有人 銀 行 名 稱 帳 號 備 註 19 9,212元 千鼎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新湖分行 000000000000 20 2,673元 千鼎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21 2,885,411元 千鼎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新湖分行 00000000000 查扣二卷第1 至96頁;士檢他卷第83至220 頁;逕扣卷第156 頁 22 1,000元 千鼎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新湖分行 00000000000 23 31,000元 仕強微電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三峽分行 000000000000 A06第3、4頁 24 272,530元 向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中正分行 00000000000 A12卷第60頁以下 25 312,131元 揚正園藝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赤崁分行 00000000000 A12卷第70頁以下 26 2,424,026元 億圓富控股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新湖分行 00000000000 市調卷八第3 至77頁 27 1,512,398元 億圓富控股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土城分行 00000000000 28 400元 億圓富控股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永和分行 00000000000 29 240,820元 億圓富控股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內湖分行 000000000000 30 4元 圓富資產公司(更名為千鼎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31 600元 圓富資產公司(更名為千鼎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行 00000000000 32 455,818元 京兆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行 00000000000 A06卷第51、52頁 33 26,260,885元 巨富景控股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行 00000000000 34 132,135元 巨富景控股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行 00000000000 35 100,002元 統振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行 000000000000 A06卷第51、52、125頁 36 29,710元 元裕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A18卷第27頁反面 37 347,014元 碩誠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A12卷第68頁以下 上開編號19至37合計為35,017,769元 38 2,885,293元 翰元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內科園區分行 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