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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孫啓強黃宗揚鄭詠仁

上訴人
即被告
周瑞慶
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王國棟律師

黃炫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瑞慶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瑞慶(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訊問後,認其違反銀行法等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其所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故於111年11月1日代最高法院裁定執行羈押,至112年1月3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億5,000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24億4,616萬2,212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不服而提起上訴,現繫屬於最高法院。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鄭詠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明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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