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郭景堂、林裕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郭景堂 (送達代收人 李佳和 住臺中市○區○○ 路0000號00樓之0) 被 告 林裕峰 林彥宇 瑋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章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蘇伯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9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