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 原告
- 鄭元誼
- 被告
- 陳唯霆
蔡旻衛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8號),經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蔡旻衛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8號),經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