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馮鑰仁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馮鑰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鑰仁前犯證券交易法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重金上更四字第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