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李政庭、林書慧、毛妍懿
- 被告林恩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恩豪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 度金訴字第157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526號、第24344號、 第24349號、第26978號,移送原審併辦案號:詳如附表編號5至30「對應偵查案號」欄所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而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故依據現行法律規定,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恩豪(下稱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已明示只對原審之科刑事項提起上訴,至於原審所為其他判決內容,則不在其上訴範圍(本院卷第100至101頁)。依據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先予說明。 貳、本案據以審查上訴事項之原審所認定犯罪事實、所犯罪名:一、犯罪事實: 林恩豪雖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 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犯罪 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 人耳目,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及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洗錢及幫 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7月14日前某時,將其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左營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號,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 騙集團成員,容任該詐騙集團成員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向附表所示之簡維霖等30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將附表所示金額〔共新臺幣(下同)945萬3,000元〕存入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隨即轉帳支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嗣因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所犯罪名(含罪數競合): ㈠被告提供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予詐欺集團使用之行為,乃屬詐欺及洗錢之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並對犯罪施以助力,應認被告所為成立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行為,幫助犯罪集團詐欺如附表所示簡維霖等30人,且使該集團得順利提領並掩飾、隱匿贓款之去向及所在,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如附表編號5至30「對應偵查案號」欄所示之檢察官移送併辦 部分,均與本案起訴事實即附表編號1至4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併予審理。 參、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一、洗錢防制法之自白減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 布,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輕其刑,要件顯然更為嚴苛。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㈡被告就上開所為幫助一般洗錢犯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 二、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審酌其非實際施行犯罪之人,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被告有上述二項減輕事由,應依刑法70條規定遞減之。肆、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原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提供其金融帳戶幫助詐騙集團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及遂行洗錢犯行,使檢警查緝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復考量被告犯後態度,於原審審理時仍未積極賠償附表所示之人所受損害,所為實值非難;惟念被告就本案所為屬初犯;兼衡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之總金額非微,及被告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月收入約2 萬8,000元,未婚、無子女等家庭經濟狀況(詳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被告於原審審理所供)等一切具體情狀,量 處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3萬元,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得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所量處之宣告刑,已詳為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權,結果亦屬妥適。 二、被告上訴意旨固主張原審量刑過重,且於上訴後已依原審調解筆錄賠償部分被害人共5,000元,請求改判6個月有期徒刑云云。惟查,被告於111年8月2日原審審理時固與附表編號10所示被害人楊宗翰以2萬元達成調解,並約定於同年月20日前給付完畢;另於同年月8日原審審理時,分別與附表編號7所示被害人曹玲雲以60萬元;與編號8所示被害人賴彥均以3萬元;與編號15所示被害人賴木榮以8萬元達成調解,並約 定分別自111年9月5日起每月給付曹玲雲5,000元、賴彥均3,000元、賴木榮3,000元,有調解筆錄2份可參(原審一卷第185至186、229至231頁),然自調解成立至今,被告僅曾於112年6月13日借用友人帳戶轉帳2,000元予曹玲雲、轉帳3,000元予不詳之人(被告主張該筆3,000元受款對象為本案調解成立之被害人,但未陳報是何位被害人,亦未提出相關佐證),有被告提出之轉帳畫面截圖2份可參(本院卷第115至117、205至206頁),除此之外不曾按調解條件給付調解金額 予上述4名被害人,亦未賠償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立之其餘26名被害人,顯無填補被害人損失之積極作為,至於被告已 賠償給曹玲雲的2,000元(或被告主張共已賠償之5,000元),與本案被害人遭詐騙之總金額945萬3,000元相較,顯不成比例,自不足以作為減刑之考量。 三、綜上,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慕珊、陳璿伊、廖春源、林志祐、黃莉琄移送併辦,檢察官高大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黃璽儒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對應偵查案號 1 簡維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7 月17日之前某不詳時間起,在臉書張貼虛偽投資平台訊息,適簡維霖上網誤信上開訊息,而於110 年7 月1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自稱CL2BTC客服人員、稱陳芸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即佯稱投資人先要繳會員費1000元,依其操作投資可賺錢,若要提領須先匯款擔保額、處理費云云,致簡維霖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7日17時52分許 2 萬5,000元 高雄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22526號、第24344 號、第24349 號、第26978 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程宏仁 詐欺集團成員於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7 月17日之前某不詳時間起,在臉書張貼恆穩計畫虛偽投資訊息,適程宏仁上網誤信上開訊息,而於110 年7月16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陳芸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旋該詐欺集團成員即自稱為對娛樂城漏洞獲利之投資團隊,佯稱至網址cc76.jcd16889.net(正德信) 申請帳號,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程宏仁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8日14時許 5 萬元 高雄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22526號、第24344 號、第24349 號、第26978 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0 年7 月18日14時5 分許 3 萬元 110 年7 月18日15時47分許 3 萬元 3 謝廷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5 月11日以LINE暱稱「許惠雅」與謝廷暉聯繫,自稱「耀陽講股工作室」助手,先與謝廷暉交流財經及股票資訊,旋於110 年7 月5 日即佯稱「耀陽講股工作室」與「中正國際」投資平台有合作推薦股票投資活動,需先將資金匯入該「中正國際」投資平台才能交易云云,致謝廷暉陷於錯誤,以臨櫃現金匯款方式,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4日9 時52分許 206 萬元 高雄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22526號、第24344 號、第24349 號、第26978 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施誌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6 月18日19時38分許傳送簡訊股票報牌予施誌豪,嗣施誌豪點選該簡訊上連結而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Abby」聯繫,詐欺集團成員旋介紹施誌豪加入投資群組「高投國際群組」,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施誌豪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6日9 時23分許 10萬元 高雄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22526號、第24344 號、第24349 號、第26978 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110 年7 月16日9 時24分許 10萬元 5 莊淑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7 月初某不詳時間起,利用LINE群組,佯稱分析師介紹股票,可帶領投資股票,誘騙他人加入某平台會員操作股票云云,適莊淑華上網加入該LINE群組後誤信詐欺集團成員所言,因而陷於錯誤,轉帳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6日11時2 分許 5 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 年度偵字第385 號、第1547號、第3253號、第3605號、第362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6 鄭浚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7 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麗華」與鄭浚誌聯繫,自稱證券營業員,佯稱有一線上交易外匯平台「亞太惠普金融」(http ://asiapacfinancial.online)以新臺幣匯入該網站指定帳戶後換取該網站美元資金云云,誘騙鄭浚誌下載「亞太惠普金融」APP ,致鄭浚誌陷於錯誤,轉帳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8日12時45分許 2 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 年度偵字第385 號、第1547號、第3253號、第3605號、第362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10 年7 月18日13時8 分許 2 萬元 110 年7 月18日13時14分許 2 萬元 7 曹玲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6 月下旬某日傳送簡訊( 提到投資獲利並附上投資群組LINE帳號)與曹玲雲,待曹玲雲點取該簡訊而加入該LINE群組即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詐欺集團成員旋即在群組對話中誘騙曹玲雲連上網址「中正國際http://www .zhongzhenghk.cc/registered/53a0e 」,佯稱加入該網站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曹玲雲陷於錯誤,以臨櫃現金匯款方式,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4日11時44分許 380 萬元 ㈠高雄地檢署111 年度偵字第385 號、第1547號、第3253號、第3605號、第362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㈡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085號併辦意旨書。 8 賴彥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7 月10日之前在臉書社群網站張貼博弈網站AGDELTA ,嗣賴彥均連上該網站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佯稱須利用LOCALCOIN 網站將新臺幣換成比特幣,先將新臺幣轉給一賣家,由賣家將新臺幣換成該網站比特幣云云,致賴彥均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6日15時28分許 5 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 年度偵字第385 號、第1547號、第3253號、第3605號、第362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110 年7 月16日15時32分許 5 萬元 9 陳又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6 月底某不詳時間起,利用LINE名稱「高投國際-Kinda」( 高新羽) 與陳又綺聯繫,邀約陳又綺加入LINE投資群組「高投國際」,誘騙陳又綺下載專屬APP,佯稱可操作股票投資賺錢云云,致陳又綺陷於錯誤,以網站轉帳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5日12時53分許 3 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 年度偵字第385 號、第1547號、第3253號、第3605號、第362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10 楊宗翰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刊登全民瘋賺網頁,適楊宗翰於110年7 月6 日7 時25分許點選該網頁加入所附LINE ID 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與楊宗翰聯繫,誘騙楊宗翰至網址( bodainn .com) 註冊會員投資,旋由詐欺集團成員假扮之BODA客服中心向楊宗翰佯稱儲值要先匯款至其指定的帳戶云云,致楊宗翰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及ATM 轉帳方式,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8日13時 7分許 1 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 年度偵字第849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0 年7 月18日13時13分許 2 萬元 11 陳郁文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上刊登「媽媽幸福計畫」社團網頁,適陳郁文看到該網頁並留言詢問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郁文聯繫,誘騙陳郁文至網路平台「COMPANYGHJ」投資,佯稱他們是做外幣買賣,小額投資一天可以有3500至6000不等之收益云云,致陳郁文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6日16時16分許 5 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 年度偵字第982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0 年7 月18日16時59分許 4 萬9000元 12 羅名男 詐欺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LINE上刊登廣告,適羅名男於110年6 月3 日9 時8 分許點選該廣告後即被導引與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之LINE暱稱「欣雅」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再誘騙羅名男加入「天天贏會員內部2...」並下載「高投國際」之手機軟體,佯稱投資股票云云,致羅名男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5日10時30分許 3 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 年度偵字第1407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3 蕭欣銘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 年4 月25日,經由交友軟體以暱稱「陳曉琪」結識蕭欣銘,並向其訛稱可透過「MetaTrader 5」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蕭欣銘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4日9 時34分許 160 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 年度偵字第12132號併辦意旨書 14 吳妮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邀請訊息給吳妮萱,佯稱:可加入alpha及三圓股份投資平台進行投資云云,致吳妮萱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6日16 時11分許 10萬元、5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8286號併辦意旨書 15 陸木榮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5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邀請訊息給陸木榮,佯稱可在亞泰惠普平臺操盤匯率投資云云,致陸木榮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8日16 時 5分許 10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615號併辦意旨書 110 年7 月18日16 時 8分許 10萬元 16 張萍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ark」與告訴人張萍砡互加好友,之後「Mark」傳送LINE暱稱「金泰資產-劉天宇」與告訴人張萍砡互加好友, 對方向告訴人張萍砡佯稱:可加入金泰資產會員,聽取投資飆股云云,致告訴人張萍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5日9時 41分許 5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0年7月 15日9時 44分許 5萬元 17 黃郁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7日前某時,在臉書上刊登宅經濟在家賺錢廣告,適告訴人黃郁玲瀏覽上開訊息加入對方LINE並對話,佯稱:可至三圓股份有限公司理財金融平台投資賺錢云云,致告訴黃郁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7日18時 29分許 5000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8 徐靖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9日以交友軟體 Omi暱稱「Eason」傳訊予告訴人徐靖玟,佯稱:推薦投資平台Summit World,之後並以LINE暱稱「森」要求告訴人轉帳至客服平台云云,致告訴人徐靖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7日17時 57分許 3000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19 劉書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4日,傳送投資簡訊予告訴人劉書芬,適告訴人劉書芬加入對方提供之LINE暱稱「林欣羽」,「林欣羽」佯稱:可升級「高投國際開戶」會員云云,致告訴人劉書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7日16時25分許 5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20 吳〇子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每日任務收益」、「Adam. K」、「BOAD客服中心」,向告訴人吳〇子佯稱:可投資賺錢云云,致告訴人吳〇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8日12時 37分許 5000 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110年7月 18日12時 37分許 5000 元 21 鄭宜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日前某時,在 LINE購物群組刊登缺職貼文,適告訴人鄭宜伶瀏覽上開訊息加入對方LINE,之後加入LINE暱稱「書凱」並對話,「書凱」向告訴人鄭宜伶佯稱:可至恆星遊戲博弈獲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鄭宜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8日16時 3分許 3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22 陳芝均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Yueme與告訴人陳芝均對話,並以LINE暱稱「Alien」向告訴人陳芝均佯稱:可至投資網站投資賺錢云云,致告訴人陳芝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8日11時53分許 10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110年7月 18日11時55分許 5萬元 23 李品蔓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上分享投資股票訊息,適告訴人李品蔓瀏覽後,加[3]入對方提供之LINE暱稱「裕誠」,「裕誠」向告訴人李品蔓佯稱:可代操股票云云,致告訴人李品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7日19時 34分許 3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24 王伶涵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zzpi2021」上分享投資股票訊息,適告訴人王伶涵瀏覽後,加入對方提供之LINE暱稱「KLSE亞太證券交易所-台灣區總客服」,「KLSE亞太證券交易所-台灣區總客服」向告訴人王伶涵佯稱:可代操股票云云,致告訴人王伶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6日17時 43分許 5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110年7月 16日17時 47分許 5萬元 25 黃國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8日以通訊軟體 LINE暱稱「高投國際嘉嘉」向告訴人黃國樑佯稱:可介紹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告訴人黃國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5日14時 許 14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26 周欣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6日前某時,在 IG上刊登投資訊息,適告訴人周欣怡瀏覽上開訊息加入對方LINE並對話,對方佯稱:可代操投資股票云云,致告訴人周欣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7日15時 19分許 5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27 吳昱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7日前某時,在 YOUTUBE上以「梁哥百家樂」刊登介紹百家樂遊戲訊息,適告訴人吳昱昕瀏覽上開訊息加入對方LINE並對話,對方佯稱:可至捍城娛樂網站儲值云云,致告訴人吳昱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8日15時 48分許 4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28 莊佳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7日前某時,在通訊軟體LINE「舒活線上健身團客群」群組刊登徵數字單據人員訊息,適告訴人莊佳熙瀏覽上開訊息加入對方LINE並對話,對方佯稱:可操作恆星國際娛樂網站平台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莊佳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8日13時 11分許 1000 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29 陳至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0日,在交友軟體LEMO自稱「陳興博」與告訴人陳至安相識,嗣於110年4月13日後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對方佯稱:其有在投資虚擬貨幣,可帶著告訴人陳至安一起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至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 6月3日16時23分許、16時24分許轉帳5萬元至江函峻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轉帳至尤鴻敏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6月 3日16時 23分許 5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110年6月 3日16時 24分許 5萬元 30 蘇家強 110年7月初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旋介紹告訴人蘇家強加入投資群組「高投國際群組」,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15日13時19分時許 10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96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2編號1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