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庭鋐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3、4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12年5月1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3號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3、4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12年5月1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