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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唐照明林家聖蔡書瑜

原告
崔文春
被告
五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五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非刑事案件被告)。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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