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8號
- 原告
- 陳平和
- 被告
-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五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前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白
- 被告
- 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捷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前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盧明志
- 被告
- 王繼賢
陳俊益
蘇仙興
陳文英
歐永隆
林忠華
陳素卿
王年鳳
葉財銘
賴品月
郭木水
張震華
侯建豪
陳易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聲明涉及非本案期間之契約)。查被告五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捷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易鴻、盧明志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經被告主張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