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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唐照明林家聖蔡書瑜

原告
陳平和
被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五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前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被告
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捷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前二人
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
被告
王繼賢

陳俊益

蘇仙興

陳文英

歐永隆

林忠華

陳素卿

王年鳳

葉財銘

賴品月

郭木水

張震華

侯建豪

陳易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聲明涉及非本案期間之契約)。查被告五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捷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易鴻、盧明志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經被告主張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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