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56號
- 原告
- 呂淑珠
- 被告
- 林翠鳳 住臺東縣○○鄉○○村○○路00號 上列被
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6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8月9日至同年11月5日9時36分許,遭被告集團以通訊軟體以投資為名詐騙,而匯款新台幣(下同)50萬元入被告所有帳戶內,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鈞院審理在案,爰求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9月14日審理,並於同日上午時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2年11月6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