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智偉
- 選任辯護人
- 曾國華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承懋
- 選任辯護人
- 蔡政穎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聖強
- 選任辯護人
- 林奎佑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春生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鈞宏
- 選任辯護人
- 葉佩如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萬玄
- 即被告
- 釋圓炫
- 選任辯護人
- 釋圓琮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孟陽
- 即被告
- 張世國
- 選任辯護人
- 雲惠鈴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育全
- 選任辯護人
- 陳秉宏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龍建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銘洲
- 選任辯護人
- 吳永茂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羅玲郁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侯昱安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俊江
- 選任辯護人
- 張湛律師
上列被告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犯罪事實欄中「王定庠再指示王國州於107年6月5日4時30分許,駕駛王定庠名下之黑桃國際有限公司向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保時捷,總排氣量3598cc)」部分,應更正為「王定庠再指示王國州於107年6月5日4時30分許,駕駛王定庠名下之黑桃國際有限公司向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BMW,總排氣量1997cc)」。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2犯罪事實欄有關:「駕駛王定庠名下之黑桃國際有限公司向『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保時捷』,總排氣量3598cc)」部分,應為『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BMW,總排氣量1997cc』之誤載(此觀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資料之記載可佐,並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亦具狀表示上開部分有所誤載,見該公司113年7月23日狀),而屬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