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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吳進寶方百正陳億芳

112年度上訴字第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智偉
選任辯護人
曾國華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呂承懋
選任辯護人
蔡政穎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聖強
選任辯護人
林奎佑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楊鈞宏
選任辯護人
葉佩如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楊萬玄
即被告
釋圓炫
選任辯護人
釋圓琮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孟陽
即被告
張世國
選任辯護人
雲惠鈴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蔡育全
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龍建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銘洲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律師
選任辯護人
侯昱安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俊江
選任辯護人
張湛律師

上列被告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犯罪事實欄中「王定庠再指示王國州於107年6月5日4時30分許,駕駛王定庠名下之黑桃國際有限公司向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保時捷,總排氣量3598cc)」部分,應更正為「王定庠再指示王國州於107年6月5日4時30分許,駕駛王定庠名下之黑桃國際有限公司向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BMW,總排氣量1997cc)」。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2犯罪事實欄有關:「駕駛王定庠名下之黑桃國際有限公司向『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保時捷』,總排氣量3598cc)」部分,應為『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BMW,總排氣量1997cc』之誤載(此觀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資料之記載可佐,並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亦具狀表示上開部分有所誤載,見該公司113年7月23日狀),而屬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億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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