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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李政庭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庭鋐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3、4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12年5月1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1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