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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

違反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簡志瑩李政庭王俊彥

上訴人
即被告
鄭春忠
選任辯護人
王韻茹律師

洪維德律師

李宜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345號、107年度偵字第3951號,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745號),提起上訴,本院前審判決(108年度金上重訴第4號)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111年度台上字第5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鄭春忠無罪。

理由

一、起訴及併辦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鄭春忠(下稱被告)為址設屏東縣○○鎮○○里○○路0段000號泓海水產有限公司(下稱泓海公司)之負責人,明知非銀行業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基於辦理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匯兌業務之集合犯意聯絡,自98年7月28日起至106年5月9日止,向不知情之楊炎煌(所涉銀行法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借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楊炎煌合庫帳戶)及所自備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泓海合庫帳戶一)、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合庫帳戶)、泓海水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泓海合庫帳戶二)、鄭春忠玉山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玉山帳戶)、鄭春忠玉山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玉山帳戶二,以上六帳戶合稱本案六個帳戶),作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匯兌帳戶使用,接受如附表所示在臺灣地區客戶(匯款人)之委託,在本案六個帳戶收受匯入之新臺幣後,再依商定之匯率兌換方式,由鄭春忠或李梅鳳(經本院前審判決無罪確定)聯繫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負責在大陸地區支付等值之人民幣(匯款人、匯款日期、匯款帳戶、匯入帳戶、匯款金額及匯款原因詳如附表所示)。被告以此方式為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收、付之匯兌行為,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匯兌業務,合計從事地下匯兌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億8,236萬2,520元(含併辦部分),以賺取一定比例匯差。因認被告涉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且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另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亦有明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劉山寅、巫芝妮、余昆憲、謝肇慶、蕭玄機、張阿快、陳聯泰、王再福、林敬堯、陳文堅、陳文增、何易學、黃世欽、陳慶祥、蔡秀玲、楊智盛、楊雅婷、吳婉蓮、林文寺、陳允仁、李以甄、李柏志、林宏維、鄭惟仁、張旗模、陳淑敏、溫志揚、徐品承、江淳卉、林秀娟、黃瓊篁、謝枝坤、許芳瑜、楊兩成(起訴書誤載為楊雨成)、李文昇、張燕、紀碧玉、林彩緣陳雪麗、陳雪娥、莊素蓮、陳志士、巫芝妮、謝肇慶、王再福、陳文堅、吳婉蓮、林文寺、陳允仁、李以甄、徐品承、江淳卉之證述,以及如附表各編號匯款證據欄所示之交易明細、各次匯款單據及本案六個帳戶之交易明細、陳明書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嫌,辯稱:我是將漁貨賣到大陸地區,大陸地區的客戶為了支付貨款才透過臺灣地區的民眾匯款進入我的帳戶,除附表編號19、20是返還借款外,其餘都是漁貨收入,我沒有從事地下匯兌業務云云。其辯護人則辯稱:本案並無被告鄭春忠與大陸地區匯兌業者聯繫或對帳之證據資料,自難排除係被告鄭春忠之大陸地區客戶,欲支付購買養殖活魚貨款予被告,因而提供被告本案六個帳戶之帳號予附表所示各收款人,由收款人指示臺灣地區之匯款人將欲匯兌之新臺幣匯入被告上開帳戶內,以此方法沖銷向被告購買養殖活魚之貨款,故本案屬「清理本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並非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等語。

五、經查:

㈠本案六個帳戶均係由被告自行保管、使用,或存摺委由同案被告李梅鳳保管,但印鑑由其親自保管,且該六個帳戶內確有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等情,業據被告於調詢、偵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移送書附件一第1至20頁,他卷二第100至101頁,原審卷一第198頁,本院前審卷一第245頁),核與證人楊炎煌、李梅鳳分別於調詢、偵訊中之證述相符(他卷二第22至25頁、第27至30頁反面、第54至60頁反面、第63至65頁,移送書附件一第131至145頁),且有上開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在卷可稽(移送書附件一、二、三)。

㈡而附表編號1至41所示之匯款人,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41所示之日期、金額,匯款至本案六個帳戶之事實,除據被告自白不諱外,並有證人劉山寅、巫芝妮、余昆憲、謝肇慶、蕭玄機、張阿快、陳聯泰、王再福、林敬堯、陳文堅、陳文增、何易學、黃世欽、陳慶祥、蔡秀玲、楊智盛、楊雅婷、吳婉蓮、林文寺、陳允仁、李以甄、李柏志、林宏維、鄭惟仁、張旗模、陳淑敏、溫志揚、徐品承、江淳卉、林秀娟、黃瓊篁、謝枝坤、許芳瑜、楊兩成(起訴書誤載為楊雨成)、李文昇、張燕、紀碧玉、林彩緣等人分別於調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陳雪麗、陳雪娥於偵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證人莊素蓮、陳志士於調詢、偵查、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巫芝妮、謝肇慶、王再福、陳文堅、吳婉蓮、林文寺、陳允仁、李以甄、徐品承、江淳卉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之證述;暨證人林柔均出具之陳明書1份在卷可證,復有如附表各編號匯款證據欄所示之交易明細、各次匯款單據及本案六個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故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㈢有關附表編號1至41所示各筆匯款之原因,其匯款人分別證述如下:

⒈附表編號1:證人劉山寅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其經營立海貿易有限公司,從大陸地區購買鞋類至臺灣販售,為支付森寶鞋業公司、健盛鞋業公司貨款,因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1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是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等語(他卷一第15至16頁反面,偵卷一第191至192頁),並有立海貿易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份附卷可稽。

⒉附表編號2:證人巫芝妮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其經營旺比有限公司,從大陸地區購買文具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廠商貨款,因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2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係由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匯款完畢後,會將匯款明細傳送予大陸廠商,再由大陸廠商確認收款並出貨等語(他卷一第18至20頁,偵卷一第152至154頁,本院前審卷三第139至149頁),並有旺比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份附卷可稽。

⒊附表編號3:證人余昆憲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其經營崴尼石業有限公司,從大陸地區購買石材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廠商貨款,因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3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等語(他卷一第28至30頁,偵卷一第175至176頁),並有崴尼石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份附卷可稽。

⒋附表編號4:證人謝肇慶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當時在大陸地區沒有帳戶,貨款應該是匯到大陸廠商的帳戶,我們付臺幣當然是換算成人民幣匯率,匯款後會有水單,我們將水單傳給大陸廠商,對方確認收到錢後才會放貨,那段時間除了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外,我也有用相同的方式匯過其他帳戶付給大陸廠商,每次都是由大陸廠商指定帳戶,看當天的匯率好,我才去匯等語(本院前審卷三第155至162頁),並有久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份附卷可稽。

⒌附表編號5:證人蕭玄機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因從事石材貿易,從大陸地區購買石材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廠商貨款,因而依指示匯入附表編號5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係由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等語(他卷一第22至24頁反面,偵卷一第177頁)。

⒍附表編號6:證人張阿快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其經營中陽鞋業有限公司,從大陸地區購買鞋類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廠商貨款,因而依指示匯入如附表編號6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等語(他卷一第32至33頁反面,偵卷一第192至193頁),並有中陽鞋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份附卷可稽。

⒎附表編號7:證人陳聯泰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其經營耀亮企業有限公司、亮台實業有限公司,從大陸地區購買石材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廠商貨款,因而依指示匯入如附表編號7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等語(他卷一第35至36頁反面,偵卷一第182至183頁),並有耀亮企業有限公司、亮台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

⒏附表編號8:證人王再福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其僱用大陸漁工從事遠洋漁業工作,為支付大陸漁工薪資,依照大陸地區仲介業者指示,將附表編號8所示款項匯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楊炎煌合庫帳戶,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匯款後,其會電話通知大陸業者,大陸業者從未向我催討過工資,船上漁工亦未曾反應沒有收到薪水等語(他卷一第38至39頁反面,偵卷一第193至194頁,本院前審卷一第459、467頁),並有興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份附卷可稽。

⒐附表編號9:證人林敬堯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其經營廣祥石材有限公司,從大陸地區購買石材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廠商貨款,因而依指示匯入如附表編號9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楊炎煌合庫帳戶,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是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等語(他卷一第52至53頁反面),並有廣祥石材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匯款單據在卷可稽。

⒑附表編號10、11:證人陳文堅、陳文增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其2人係兄弟,共同經營三文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鰻魚出口事業,從大陸地區購買鰻魚苗至臺灣養殖,為支付大陸地區廠商貨款,因而依指示匯入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

一、楊炎煌合庫帳戶,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等語(他卷一第58至60頁、第63至64頁反面,偵卷一第201、202頁),並有三文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證人陳文堅個人戶籍資料及匯款單據附卷可稽。

⒒附表編號12:證人何易學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其經營大漢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從大陸地區購買建材至臺灣,為支付大陸地區廠商貨款,因而依指示匯入如附表編號12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楊炎煌合庫帳戶,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等語(他卷一第41至43頁,偵卷一第200至201頁),並有大漢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份附卷可稽。

⒓附表編號13:證人黃世欽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其從事漁貨買賣事業,從大陸地區購買漁貨至臺灣,為支付大陸地區廠商貨款,因而依指示匯入如附表編號13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楊炎煌合庫帳戶,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等語(他卷一第69至71頁,偵卷二第4至5頁),並有黃世欽個人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稽。

⒔附表編號14:證人陳慶祥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其經營合同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從大陸地區購買舊機械至臺灣,為支付大陸地區廠商貨款,因而依指示匯入如附表編號14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楊炎煌合庫帳戶,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等語(他卷一第86至88頁),並有合同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份附卷可稽。

⒕附表編號15:證人蔡秀玲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其經營秋昇有限公司,從大陸地區購買成衣至臺灣,為支付大陸地區廠商貨款,因而依指示匯入如附表編號15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楊炎煌合庫帳戶,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等語(他卷一第74至76頁,偵卷二第6、7頁),並有秋昇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份附卷可稽。

⒖附表編號16:證人陳雪麗於調詢、偵查、原審審理時證稱:其欲將款項匯至大陸從事投資,經由證人陳雪娥得知可將新臺幣匯入泓海水產公司帳戶,款項即會自動轉入其在大陸地區之銀行帳戶,因而將如附表編號16所示款項匯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楊炎煌合庫帳戶,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等語(偵卷一第143頁,併案110年度偵字第13745號卷第23至26頁,原審卷一第394至399頁),並有匯款單據附卷可稽。

⒗附表編號17:證人楊智盛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其在運秋企業有限公司任職,因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蔬果產品至臺灣,為支付大陸地區廠商貨款,因而依指示匯入如附表編號17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楊炎煌合庫帳戶,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等語(他卷一第99至101頁,偵卷二第6頁),並有匯款單據附卷可稽。

⒘附表編號18:證人陳雪娥於調詢、偵查、原審審理時證稱:其欲將款項匯至大陸從事投資,透過地下錢莊介紹而得知可將新臺幣匯入泓海水產公司帳戶,款項即會自動轉入其在大陸地區之銀行帳戶,因而將如附表編號18所示款項匯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等語(偵卷一第142、143頁,併案110年度偵字第13745號卷第23至26頁,原審卷一第386至393頁),並有匯款單據附卷可稽。

⒙附表編號19、20:證人莊素蓮之夫即證人陳志士之友人,因在大陸地區亟需50萬元人民幣購屋,陳志士為借款予該友人,乃指示莊素蓮將折合50萬元人民幣之新臺幣拆分成附表編號19、20之5筆款項,匯入被告合庫帳戶;證人楊雅婷則為陳志士及莊素蓮所經營之臺中佳里海產店員工,楊雅婷依陳志士之指示打電話詢問被告鄭春忠有關匯款事宜後,被告鄭春忠請楊雅婷逕與泓海公司會計聯繫,楊雅婷遂於106年4月18日上午11時25分許撥打泓海公司之000000000號電話,向不詳之會計詢問匯款到大陸地區之匯率並向陳志士回報後,再依陳志士之指示於同月26日13時43分許,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泓海公司之前揭電話,聯繫佳里海產店委託泓海公司匯款人民幣50萬元到大陸地區之銀行等事實,業據證人陳志士、莊素蓮及楊雅婷於調詢及偵訊時,暨證人陳志士及莊素蓮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偵卷一第67至72頁、第82至86頁、第97至100頁、第139至142頁,原審卷二第39至57頁),並有傳真書面、匯款資料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偵卷一第73頁反面至第77頁,他卷二第96頁反面至第98頁)。

⒚附表編號21:證人吳婉蓮於調詢、偵查、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其經營宇晨石材有限公司,從大陸地區購買石材至臺灣,為支付大陸地區廠商貨款,因而依指示匯入如附表編號21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被告玉山銀行帳戶,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匯款完其將匯款單傳給大陸廠商,對方就會傳出貨證明,從來沒有反應過沒收到錢等語(移送書附件一第231至235頁,偵卷二第4頁,本院前審卷一第470至472頁),並有宇晨石材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份附卷可稽。

⒛附表編號22:證人林文寺於調詢、偵查、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其經營恆磐企業社,從大陸地區購買鞋類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廠商貨款,因而依指示匯入如附表編號22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二,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匯款之後就傳匯款單給大陸廠商,大陸廠商都有出貨,從來沒有反應過沒收到錢等語(移送書附件一第239至242頁,偵卷二第19、20頁,本院前審卷三第349至353頁),並有恆磐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1份附卷可稽。附表編號23:證人陳允仁於調詢、偵查、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其經營潔盛有限公司,從事衛浴設備及建材五金買賣,從大陸地區購買相關產品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廠商貨款,因而依指示匯入如附表編號23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這次是因為大陸廠商不收美元,要求我們付人民幣,我們說沒辦法直接匯人民幣到大陸,他就給我們這個帳號,叫我們匯到這邊,我們匯錢之後有通知對方,對方說有收到等語(移送書附件一第247至251頁,偵卷二第33頁,本院前審卷一第490至493頁),並有潔盛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份附卷可稽。附表編號24:證人李以甄於調詢、偵查、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其經營盛詠貿易有限公司,從事貨物運輸工作,接受客戶委託運輸貨物到大陸,為支付貨物到達大陸關口之處理費用,因而依指示匯入如附表編號24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是大陸的配合廠商蔡江鵬叫我匯到鄭春忠的帳戶,那是我跟蔡江鵬的清關費用,之後再從我們的內帳抵銷,匯款後會拍攝匯款單據傳到大陸,對方說有收到,至於蔡江鵬與鄭春忠間是什麼費用關係,我就不知道了等語(移送書附件一第255至259頁,偵卷二第20頁,本院前審卷一第479至487頁),並有盛詠貿易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份附卷可稽。附表編號25:證人陳柏志於調詢時證稱:其經營三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陸地區業者從事石材加工,為支付加工費用,因而依指示匯入如附表編號25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等語(移送書附件一第277至280頁),並有三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份、三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附卷可稽。附表編號26:證人林宏維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其經營琦軒有限公司,從大陸地區購買農產品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廠商貨款,因而依指示匯入如附表編號26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等語(移送書附件一第263至266頁,偵卷二第20、21頁),並有琦軒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份附卷可稽。附表編號27:證人鄭惟仁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其經營永旺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從大陸地區購買石材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廠商貨款,因而依指示匯入如附表編號27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等語(移送書附件一第269至272頁,偵卷二第21、22頁),並有永旺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份附卷可稽。附表編號28:證人張旗模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其經營凱捷貿易事業有限公司,從大陸地區購買木材、石材、木雕及石雕等相關物品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廠商貨款,因而依指示匯入如附表編號28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被告合庫、玉山帳戶,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等語(移送書附件一第287至292頁,偵卷二第22、23頁),核與會計陳淑敏於調詢時之證述相符(移送書附件一第288至292頁),並有凱捷貿易事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份附卷可稽。附表編號29:證人溫志揚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其為中國貿易開發有限公司法務人員,因中國貿易開發有限公司與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經營報關業、貨運承攬,貨物運送而與大陸地區報關業者有業務往來,需支付大陸地區業者費用,因而依指示匯入如附表編號29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二,被告合庫帳戶,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等語(移送書附件一第303至310頁,偵卷二第23、24頁),並有中國貿易開發有限公司、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附表編號30:證人林柔均因女兒在大陸地區辦理婚事,為支付在大陸地區之訂婚及裝璜等費用,經由不詳大陸地區女子告知可匯款至泓海水產公司帳戶,款項即會自動轉至大陸地區,因而將附表編號30所示款項匯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之事實,有證人林柔均之陳明書(移送書附件一證二編碼第1頁)、匯款單據等附卷可稽。附表編號31:證人徐品承於調詢、偵查、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其所任職之鼎金貿易有限公司,從大陸地區購買石材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廠商貨款,因而依指示匯入如附表編號31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其把錢匯入鄭春忠的帳戶後,大陸廠商就說有收到了等語(移送書附件一第339至342頁,偵卷二第47頁,本院前審卷三第353至356頁),並有鼎金貿易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及匯款單據附卷可稽。附表編號32:證人江淳卉於調詢、偵查、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其經營承洋國際海洋有限公司,從大陸地區購買海產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廠商貨款,因而依指示匯入如附表編號32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因其積欠代理之大陸廠商貨款,對方就提供這個帳戶供其匯還貨款,收到時會說已收到等語(移送書附件一第325至328頁,偵卷二第47、48頁,本院前審卷三第357至361頁),並有承洋國際海洋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匯款單據附卷可稽。附表編號33:證人林秀娟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其為清償積欠大陸友人之債務,依該友人指示將附表編號33所示款項匯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等語(移送書附件一第347至349頁,偵卷二第49、50頁),並有匯款單據附卷可稽。附表編號34:證人黃瓊篁於調詢時證稱:其為清償積欠澳門之賭博債務,依指示將附表編號34所示款項匯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等語(移送書附件一第331至333頁),並有匯款單據附卷可稽。附表編號35:證人謝枝坤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其在大陸地區有投資金箔生意,為支付大陸地區廠商貨款,因而依指示匯入附表編號35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等語(移送書附件一第365至368頁,偵卷二第48、49頁),並有匯款單據附卷可稽。附表編號36:證人許芳瑜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其大陸友人承作臺灣地區工程,臺灣地區業主欲支付工程款予大陸友人,證人許芳瑜遂受大陸友人之託,協助接收該筆工程款後,再依大陸友人之指示將工程款匯入附表編號36所示之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等語(移送書附件一第383至386頁,偵卷二第49頁),並有匯款單據附卷可稽。附表編號37:證人楊兩成於調詢時證稱:其為清償積欠大陸放款業者之債務,依指示將附表編號37所示款項匯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等語(移送書附件一第377至380頁),並有匯款單據附卷可稽。附表編號38:證人李文昇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其經營合慶工業有限公司,從大陸地區購買機械零件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廠商貨款,因而依指示匯入如附表編號38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等語(移送書附件一第389至392頁,偵卷二第50、51頁),並有合慶工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匯款單據附卷可稽。附表編號39:證人張燕於調詢時證稱:其因在大陸地區購買房地,委託大陸友人為其處理支付房款事宜,因而匯入附表編號39所示款項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友人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等語(移送書附件一第383至384頁、第403至406頁,偵卷二第43、44頁),並有匯款單據附卷可稽。附表編號40:證人紀碧玉於調詢時證稱:其受大陸地區友人陳小玲之託,幫忙將款項匯往大陸地區,遂依照陳小玲之指示,將附表編號40所示款項匯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等語(移送書附件一第409至411頁),並有匯款單據附卷可稽。附表編號41:證人林彩緣於調詢時證稱:其因大陸地區友人向其借款,欲將款項匯往大陸地區,遂依友人之指示,將附表編號41所示款項匯至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實際上與泓海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之事實,業據證人林彩緣於調詢時證述明確(移送書附件一第415至416頁),並有匯款單據附卷可稽。

㈣是依前揭證詞可知,附表編號1至41所示之匯款人,除莊素蓮、陳志士經營之佳里海產店與被告鄭春忠有漁貨生意往來外,其餘匯款人均不認識被告,且其等個人或所經營之事業,遍及各行各業,均與被告或泓海公司間毫無漁貨業務往來,匯款原因則分別為支付貨款、代收款、大陸漁工薪資、友人購房借款、女兒婚禮費用、清關費用、投資、清償借款、賭債或購屋款等,不一而足,足見其等匯款之真正對象並非被告,而係依大陸地區之廠商、友人指示或介紹,始匯入各筆金額之新臺幣至被告本案之六個帳戶內,是就上開匯款之緣由言,上開匯款人匯款目的固與被告經營之業務無關,然被告並非前揭匯款人所欲兌換人民幣之對象,只是被動接受前揭匯款人匯入款項而已,至於匯款後,大陸地區之廠商或個人有無實際取得人民幣而達到匯兌之結果?抑或如被告所辯,上開款項只是大陸地區之廠商以之清理與應給付被告之魚貨貨款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尚屬未明;蓋倘係被告與大陸廠商間無債權債務關係,即為「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為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倘係被告與大陸廠商間有魚貨貨款等債權債務關係,即為「清理本人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並非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上各節仍應端視檢察官所舉證據以明之,並不能單以附表各編號匯款人之匯款目的與被告之業務無關一情,即認為各該匯款屬兩岸間之地下匯兌。

㈤本案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於106年5月11日上午8時5分,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泓海水產公司前開地址執行搜索,除扣得本案六個帳戶之銀行存摺等資料外,尚扣得被告與大陸客戶間之「客戶傳真資料(扣押物編號2-19-1至2-19-7)」、「網路銀行列印資料(2-20-1至2-20-14)」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等在卷可稽(參警聲搜卷第155頁);而依上開「客戶傳真資料」顯示,確有大陸地區之客戶與被告結算(清償)後,尚積欠多少款項未付或預付之紀錄,而在此紀錄之同日或相近時日,被告本案六個帳戶亦有包含附表各編號之匯款人及其他不在本案附表內之匯款人等款項匯入之事實,亦有上開「客戶傳真資料」、「網路銀行列印資料」、本案六個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在卷可查;又被告之泓海公司確有向漁船、漁民收購大量魚貨後,報關外銷大陸地區之事實,亦據證人羅強飛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參本院三卷第329至338頁),並有民間公證人公證書及其後所附之進貨明細、收入明細、應收帳款金額、大陸午魚裝箱紀錄表、出港紀錄、應收帳款金額、統一發票、訂購單、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憑證在卷可按(參最高法院卷二第565至975頁,本院三卷第31至36頁),是依上開資料顯示,被告確有向國內收購魚貨外銷之情形,且每次進出貨之金額有數百萬至上千萬元不等,換算每年進出被告泓海公司之金額達數億元到十餘億元之譜,故被告主張附表各該匯款,係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一節,即非全然無憑,而有探究之必要,分述如下:

⒈附表編號1(劉山寅):依104年1月13日、14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應付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尚有0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87頁),嗣於104年1月14日,已減為0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88頁),可見當日被告之泓海公司已自大陸地區客戶處,收入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元-00000000元=00000000元);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被告合庫帳戶於104年1月13日分別收款00000000元、97628元,共計收入0000000元,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三卷第89至92頁),恰與上開大陸地區客戶之已付帳款相符,且附表編號1-⑦劉山寅所匯之款項324341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三卷第90頁),則被告主張證人劉山寅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可見其端。

⒉附表編號2(巫芝妮)、編號5(蕭玄機)、編號12(何易學):依103年2月19日、24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應付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尚有0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93頁),嗣於103年2月24日,已變成多付292695元(本院三卷第94頁),可見被告之泓海公司在這數日間已自大陸地區客戶處,收入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元+292695元=00000000元);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被告合庫帳戶於103年2月19日至21日間,分別收款00000000元、112000元、0000000元、30000元、0000000元、19350元,合計收入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112000+0000000+30000+0000000+19350元=00000000元),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三卷第95至98頁),恰與上開大陸地區客戶之已付帳款相符,且附表編號2-⑩巫芝妮、編號5-⑤蕭玄機、編號12-①何易學所匯款項495000元、584625元、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三卷第95、96頁),則被告主張證人巫芝妮、蕭玄機、何易學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即非無據。

⒊附表編號2(巫芝妮)、編號6(張阿快)、編號8(王再福):依103年6月19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應付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尚有0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99頁),嗣於103年6月24日,已變成多付98526元(本院三卷第100頁),可見被告之泓海公司在這數日間已自大陸地區客戶處,收入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元+98526元=00000000元);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被告合庫帳戶於103年6月20日至23日間,分別收款0000000元、0000000元、304000元,合計收入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304000=00000000元),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三卷第101至102頁),恰與上開大陸地區客戶之已付帳款相符,且附表編號2-⑬巫芝妮、編號6-④張阿快、編號8-⑬王再福所匯款項470000元、480000元、863391元、279073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三卷第101頁),則被告主張證人巫芝妮、張阿快、王再福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非無所憑。

⒋附表編號3(余昆憲)、編號7(陳聯泰):依103年12月11日、12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應付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尚有0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103頁),嗣於103年12月12日,已減為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104頁),可見當日被告之泓海公司已自大陸地區客戶處,收入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0元);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被告合庫帳戶於103年12月11日分別收款00000000元、46000元,共計收入00000000元,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三卷第105頁),恰與上開大陸地區客戶之已付帳款相符,且附表編號3-⑧余昆憲、編號7-③陳聯泰所匯之款項400000元、0000000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三卷第105頁),則被告主張證人余昆憲、陳聯泰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並非虛妄。

⒌附表編號4(謝肇慶)、編號13(黃世欽):依104年2月24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應付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109頁),嗣於104年2月25日,已減為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110頁),可見被告之泓海公司在這數日間已自大陸地區客戶處,收入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0元);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被告合庫帳戶於104年2月24日,分別收款00000000元、188000元,合計收入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188000=00000000元),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三卷第111至113頁),恰與上開大陸地區客戶之已付帳款相符,且附表編號4-⑥謝肇慶、編號13-④黃世欽所匯款項300000元、0000000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三卷第111、112頁),則被告主張證人謝肇慶、黃世欽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並非無憑。

⒍附表編號7(陳聯泰):依104年4月14日之「客戶傳真資料」、「銀行對帳單」,大陸地區廠商應付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109頁);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楊炎煌合庫帳戶於104年4月14日,分別收款00000000元、992719元,合計收入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992719=00000000元),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銀行對帳單在卷可按(參本院三卷第133頁),互核相符,而附表編號7-⑤陳聯泰所匯款項300000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三卷第133頁),則被告主張證人陳聯泰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即非無據。

⒎附表編號8(王再福):依103年5月20日、21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應付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尚有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141頁),嗣於103年5月21日,已變成多付481638元(本院三卷第142頁),可見被告之泓海公司在20日已自大陸地區客戶處,收入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元+481638元=0000000元);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被告合庫帳戶於103年5月20日,分別收款0000000元、57000元,合計收入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57000=0000000元),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三卷第143頁),恰與上開大陸地區客戶之已付帳款相符,且附表編號8-⑫王再福所匯款項269073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三卷第143頁),則被告主張證人王再福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即屬有據。

⒏附表編號9(林敬堯):依103年7月18日、21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應付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149頁),嗣於104年7月21日,已減為124265元(本院三卷第150頁),可見被告之泓海公司在這數日間已自大陸地區客戶處,收入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被告合庫帳戶於103年7月17日,分別收款00000000元、0000000元、218333元、230000元,合計收入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218333+230000=00000000元),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三卷第151至153頁),恰與上開大陸地區客戶之已付帳款相符,且附表編號9-②林敬堯所匯款項342579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三卷第151頁),則被告主張證人林敬堯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非屬虛言。

⒐附表編號10、11(陳文堅、陳文增):依104年3月2日、3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應付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155頁),嗣於104年3月3日,已減為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156頁),可見被告之泓海公司在這數日間已自大陸地區客戶處,收入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被告合庫帳戶、楊炎煌合庫帳戶於104年3月2日,分別收款00000000元、237000元、0000000元,合計收入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237000+0000000=00000000元),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三卷第157至160頁),恰與上開大陸地區客戶之已付帳款相符,且附表編號10陳文堅、編號11-①陳文增所匯款項0000000元、0000000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三卷第158、160頁),則被告主張證人陳文堅、陳文增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當非無憑。

⒑附表編號13(黃世欽):依103年5月27日、28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應付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173頁),嗣於103年5月28日,已減為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174頁),可見被告之泓海公司在這數日間已自大陸地區客戶處,收入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被告合庫帳戶於103年5月27日,分別收款0000000元、275500元,合計收入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275500=0000000元),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三卷第175至177頁),恰與上開大陸地區客戶之已付帳款相符,且附表編號13-①黃世欽所匯款項231022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三卷第175頁),則被告主張證人黃世欽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當非虛妄。

⒒附表編號14(陳慶祥):依103年2月5日、6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應付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185頁),嗣於103年2月6日,已減為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186頁),可見被告之泓海公司在這數日間已自大陸地區客戶處,收入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被告合庫帳戶於103年2月6日,分別收款00000000元、42300元,合計收入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42300=00000000元),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三卷第187至188頁),恰與上開大陸地區客戶之已付帳款相符,且附表編號14-①陳慶祥所匯款項0000000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三卷第187頁),則被告主張證人陳慶祥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已非無憑。

⒓附表編號15(蔡秀玲)、編號35(謝枝坤):依103年3月6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應付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189頁),嗣於103年3月10日,已減為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190頁),可見被告之泓海公司在這數日間已自大陸地區客戶處,收入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被告合庫帳戶於103年3月6日至10日間,分別收款00000000元、66000元、00000000元,合計收入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66000+00000000=00000000元),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三卷第191至193頁),恰與上開大陸地區客戶之已付帳款相符,且附表編號15-②蔡秀玲、編號35謝枝坤所匯款項0000000元、0000000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三卷第192頁),則被告主張證人蔡秀玲、謝枝坤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並非無據。

⒔附表編號15(蔡秀玲):依103年5月21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應付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195頁),嗣於103年5月23日,已減為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196頁),可見被告之泓海公司在這數日間已自大陸地區客戶處,收入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於103年5月21日、22日,分別收款0000000元、0000000元,合計收入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三卷第197至198頁),恰與上開大陸地區客戶之已付帳款相符,且附表編號15-⑧蔡秀玲所匯款項966425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三卷第198頁),則被告主張證人蔡秀玲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當非無憑。

⒕附表編號16(陳雪麗):依103年8月27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應付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尚有0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199頁),嗣於103年9月1日,已變成多付765660元(本院三卷第200頁),可見被告之泓海公司在數日間已自大陸地區客戶處,收入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元+765660元=00000000元);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被告合庫帳戶於103年8月27日、28日、29日,分別收款00000000元、36000元、0000000元、46000元、0000000元、178000元,合計收入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36000+0000000+46000+0000000+17800=00000000元),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三卷第201至204頁),恰與上開大陸地區客戶之已付帳款相符,且附表編號16-①陳雪麗所匯款項0000000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三卷第202頁),則被告主張證人陳雪麗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核非無據。

⒖附表編號18(陳雪娥):依104年6月16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預付泓海公司魚貨貨款139372元(本院三卷第205頁),而由卷附「銀行對帳單」可知,大陸地區廠商原本尚積欠泓海公司魚貨貨款0000000元,嗣於104年6月12日、15日匯入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分別為0000000元、0000000元後,已變成多收入13937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139372元),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三卷第207至208頁),恰與上開大陸地區客戶之已付帳款相符,且附表編號18-①所匯款項0000000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三卷第207頁),則被告主張證人陳雪娥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並非無稽。

⒗附表編號17(楊智盛)、編號36(許芳瑜):依105年1月8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應付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0元(本院二卷第27頁);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被告合庫帳戶於105年1月11日,分別收款0000000元、0000000元,尚積欠0000000元一節(計算式:0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有「銀行對帳單」、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二卷第29頁),而附表編號17-⑮楊智盛、編號36許芳瑜所匯款項0000000元、0000000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二卷第29頁),則被告主張證人楊智盛、許芳瑜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即非無據。

⒘附表編號17(楊智盛)、編號25(陳柏志):依105年2月3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尚積欠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元(本院二卷第69頁);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被告合庫帳戶於105年2月3日、4日,分別收款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變成多匯0000000元一節(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有「銀行對帳單」、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二卷第71至73頁),而附表編號17-⑰⑱楊智盛、編號25-①陳柏志所匯款項126700元、371870元、0000000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二卷第71、73頁),則被告主張證人楊智盛、陳柏志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當非無憑。

⒙附表編號17(楊智盛)、編號28(張旗模):依105年4月1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尚積欠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0元(本院二卷第117頁);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於105年4月1日,收款0000000元,尚積欠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之事實,有銀行對帳單在卷可按(本院二卷第119頁);又被告合庫帳戶於105年4月6日收款00000000元,而多匯入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一節,有「銀行對帳單」、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二卷第121頁),互核相符,而附表編號17-⑳楊智盛、編號28-⑱張旗模所匯款項0000000元、160000元、417340元、430000元、440000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二卷第119、121頁),則被告主張證人楊智盛、張旗模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亦屬有據。

⒚附表編號21(吳婉蓮):依105年11月14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尚積欠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元(本院二卷第371頁);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被告合庫帳戶於105年11月15日收款0000000元,尚積欠539099元一節(計算式:0000000-0000000=539099元),有「銀行對帳單」、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二卷第373頁),而附表編號21-①吳婉蓮所匯款項0000000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二卷第373頁),則被告主張證人吳婉蓮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核屬有憑。

⒛附表編號22(林文寺)、編號26(林宏維):依105年9月29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尚積欠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元(本院二卷第271頁);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於105年9月29日收款0000000元,而多收入20291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202914元)之事實,有銀行對帳單在卷可按(本院二卷第273頁);而附表編號22-⑧林文寺、編號26-⑨林宏維所匯款項402822元、500540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二卷第273頁),則被告主張證人林文寺、林宏維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當非無據。附表編號22(林文寺):依105年10月18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尚積欠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元(本院二卷第315頁);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於105年10月18日,收款0000000元,尚積欠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元)之事實,有銀行對帳單在卷可按(本院二卷第317頁);又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被告合庫帳戶於105年10月19日分別收款0000000元、0000000元,而尚積欠267215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267215元)一節,有「銀行對帳單」、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二卷第317至319頁),互核相符,而附表編號22-⑨⑮林文寺所匯款項514412元、100000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二卷第318、319頁),則被告主張證人林文寺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當有憑據。附表編號23(陳允仁):依105年12月27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尚積欠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0元(本院二卷第417頁);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於105年12月27日,收款0000000元,尚積欠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之事實,有銀行對帳單在卷可按(本院二卷第419頁);又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於105年12月28日又再收款0000000元,而尚積欠62351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62351元)一節,有「銀行對帳單」、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二卷第419至421頁),互核相符,而附表編號23陳允仁所匯入款項687128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二卷第420頁),則被告主張證人陳允仁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亦可憑採。附表編號24(李以甄):依106年4月17日、28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應付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209頁),嗣於106年4月28日,已變成預付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210頁),可見被告之泓海公司在這數日間已自大陸地區客戶處,收入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元);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於106年4月17日至27日,分別收款0000000元、0000000元、3000元、987444元、25000元,合計收入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3000+987444+25000=0000000元),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三卷第211至215頁),恰與上開大陸地區客戶之已付帳款相符,且附表編號24李以甄所匯款項134930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三卷第214頁),則被告主張證人李以甄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當非無憑。附表編號25(陳柏志)、編號27(鄭惟仁):依105年12月27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尚積欠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元(本院二卷第429頁);嗣於106年1月3日,已變成多匯入0000000元之事實,有銀行對帳單在卷可查(參本院二卷第222頁);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被告合庫帳戶於105年12月28日至106年1月3日,分別收款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289360元、605600元,而多收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一節,有「銀行對帳單」、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二卷第219至222頁),而附表編號25-②陳柏志、編號27-⑤鄭惟仁所匯入款項0000000元、565600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二卷第432頁),則被告主張證人陳柏志、鄭惟仁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亦屬有憑。附表編號27(鄭惟仁):依106年2月14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尚積欠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0元(本院二卷第223頁);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於106年2月14日,收款0000000元,尚積欠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之事實,有銀行對帳單在卷可按(本院二卷第225頁);另依106年5月9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尚積欠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元(本院二卷第227頁);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於106年5月9日收款0000000元,尚積欠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元)之事實,有銀行對帳單在卷可按(本院二卷第229頁),而附表編號27-⑥⑦鄭惟仁所匯入款項315310元、78000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二卷第226、229頁),則被告主張證人鄭惟仁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當非虛妄。附表編號28(張旗模):依105年10月11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尚積欠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元(本院二卷第301頁);嗣於105年10月13日,已減為433680元(本院二卷第305頁),可見被告之泓海公司在這數日間已自大陸地區客戶處,收入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元);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於105年10月11日至13日,分別收款15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合計收入0000000元(計算式:1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二卷第303至305頁),恰與上開大陸地區客戶之已付帳款相符,且附表編號28-⑳張旗模所匯款項367668元,亦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二卷第305頁),則被告主張證人張旗模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當非無憑。附表編號29(溫志揚):依105年1月19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尚積欠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0元(本院二卷第57頁);嗣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於105年1月19日,收款0000000元,因而尚積欠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之情,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二卷第59頁),且與傳真單互核相符,而附表編號29-②、⑮溫志揚所匯款項159063元、222435元、212256元、517146元、195180元、294321元、396178元、123321元,均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二卷第59頁),則被告主張證人溫志揚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已非無據。附表編號30(林柔均):依106年1月24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尚積欠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231頁);嗣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被告合庫帳戶於106年1月24日,分別收款00000000元、0000000元,因而尚積欠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等情,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三卷第233至234頁),且與傳真單互核相符,而附表編號30林柔均所匯款項700000元,恰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三卷第233頁),則被告主張證人林柔均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應非虛言。附表編號32(江淳卉):依105年11月28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尚積欠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0元(本院二卷第391頁);嗣於105年12月2日,已變成多匯0000000元(本院二卷第396頁),可見泓海公司於此數日間,已自大陸地區客戶處收入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被告合庫帳戶於105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間,分別收款00000000元、476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合計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47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等情,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二卷第393至396頁),恰與上開傳真單、銀行對帳資料互核相符,而附表編號32江淳卉所匯款項0000000元,恰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二卷第396頁),則被告主張證人江淳卉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尚非無據。附表編號33(林秀娟):依106年3月7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尚積欠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235頁);嗣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於當日共收款00000000元,因而尚積欠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等情,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三卷第237至239頁),且與傳真單互核相符,而附表編號33林秀娟所匯款項0000000元,恰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三卷第237頁),則被告主張證人林秀娟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當非妄言。附表編號34(黃瓊篁):依105年8月30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預付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674680元(本院二卷第229頁);嗣於105年9月5日,已變成多匯0000000元(本院二卷第232頁),可見泓海公司於此數日間,已自大陸地區客戶處收入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元),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於105年9月2日、5日,分別收款236950元、0000000元,合計0000000元(計算式:236950+0000000=0000000元)等情,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三卷第231至232頁),恰與上開傳真單、銀行對帳資料互核相符,而附表編號34黃瓊篁所匯款項0000000元、0000000元,恰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三卷第232頁),則被告主張證人黃瓊篁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即非無據。附表編號37(楊兩成):依105年2月16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尚積欠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0元(本院二卷第83頁);嗣於105年2月17日,已減為0000000元(本院二卷第86頁),可見泓海公司於此數日間,已自大陸地區客戶處收入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而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於105年2月16日、17日,分別收款00000000元、0000000元,合計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等情,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二卷第85至86頁),恰與上開傳真單、銀行對帳資料互核相符,而附表編號37楊兩成所匯款項0000000元,恰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二卷第86頁),則被告主張證人楊兩成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並非無憑。附表編號40(紀碧玉):依106年4月17日之「客戶傳真資料」,大陸地區廠商尚積欠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為00000000元(本院三卷第247頁);嗣泓海公司合庫帳戶一於當日共收款00000000元,因而多付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等情,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參本院三卷第249至250頁),且與傳真單互核相符,而附表編號40紀碧玉所匯款項0000000元,恰包含在上開已付帳款之中(參本院三卷第249頁),則被告主張證人紀碧玉所匯上開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應非虛妄。

㈥是由上開各次傳真資料、對帳單、交易明細等資料比對附表各編號匯款人之匯款日期、金額,發現被告之泓海公司於向大陸地區客戶收取之應收帳款中,確包含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匯款人所匯之款項,則被告舉上開證據資料主張係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而非兩岸匯兌一情,已非全然無憑;又被告所舉證據雖未完全包含附表各編號所列之全部款項,然依附表各編號匯款人前揭所證述之內容,其等大多係依大陸地區之廠商、友人指示或介紹,始匯入各筆金額之新臺幣至被告本案六個帳戶內,換言之,上開匯款人並非直接找被告兌換人民幣(證人莊素蓮、陳志士部分詳後述),而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本案六個帳戶內,至於大陸地區之廠商究係以之兌換人民幣?抑或以之清償其與被告泓海公司之魚貨貨款一節,上開各匯款人並無法證明此節,本於「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等刑事訴訟基本法理,被告今既已舉證說明匯入本案六個帳戶內之款項,有可能係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清償魚貨貨款之款項,主張其等間屬「清理本人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在無其他確切之證據證明被告有兩岸匯兌之犯行時,自應為被告有利之推論。

㈦證人莊素蓮、陳志士固證述,因大陸地區友人亟需50萬元人民幣購屋,故委託泓海公司匯款人民幣50萬元到大陸地區之銀行等節,已如前述,然細究上述匯款之原因,證人莊素蓮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所經營佳里海產店與泓海公司有買賣石斑魚之業務往來,106年4月26日該次是因為丈夫陳志士說因大陸地區人士急著調錢,因而向泓海公司借錢,並委託被告將借款匯往大陸地區,附表編號19、20所示款項是其等匯還被告之欠款等語(參原審二卷第42至49頁);核與證人陳志士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附表編號19、20所示匯款是其叫莊素蓮匯還給被告之欠款,因先前其大陸地區之友人急需用錢,其便先向被告借款匯到大陸,之後再還款給被告,因為是向被告借人民幣,還款時當然要問匯率等語大致相符(參原審二卷第49至57頁),足見證人莊素蓮、陳志士匯入如附表編號19、20所示款項至被告帳戶之原因,係為返還先前之借款,此交易模式與所謂「兩岸匯兌」行為,基本上係不問原因事實,且具無因性之情形有別;故被告收受證人莊素蓮、陳志士所匯入如附表編號19、20所示之款項既屬有因,能否僅因被告將該款項換算為人民幣匯往證人莊素蓮、陳志士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一情,即認為屬於違反銀行法之「匯兌」行為,尚非無疑,自不能僅以被告有代為收付行為即認屬銀行法所規範之匯兌行為,否則即有不當擴張銀行專屬業務範疇之嫌。

㈧按經由銀樓或地下錢莊等管道進行地下匯兌之行為,乃係普遍存在我國社會數十年之真實現象,不論兌換美金或日幣等外國貨幣,均可享有較低於銀行之匯率,其間匯差則為業者賺取之利潤,嗣後兩岸人民、貿易往來日漸頻繁,但因政治因素導致新臺幣與人民幣間之匯兌有諸多限制與不便,故產生兩岸匯兌業務之需求,即為地下匯兌之一種類型。然不論係兌換何種貨幣,行為人之所以甘冒重罪風險從事地下匯兌,無非係為求得賺取其間之匯差,實難想像會有人寧犯重罪而願意無償替他人兌換貨幣之理。本案除證人莊素蓮、陳志士外,其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匯款人,均與被告並不認識,係依大陸地區之廠商、友人指示或介紹,始匯入各筆金額之新臺幣至被告本案六個帳戶一節,均如前述,換言之,各該匯款人匯入款項至被告帳戶前,均與被告並無聯繫,顯然匯款當下被告並無從決定匯入、匯出之買賣價差,而得將匯兌成本及利潤一併納入匯差計算,亦無從向各匯款人外收手續費以填補犯罪風險,佐以附表所示匯款人均證稱並未另外給付被告報酬等語,則被告何以甘冒違反銀行法之重罪風險而願無償從事兩岸地下匯兌行為?此與事理不合,且乏證據支持,故被告是否真有違反銀行法之兩岸匯兌行為,即有可疑;至公訴意旨又認為被告係夥同大陸地區之不詳人士,以被告在臺灣地區接受附表所示之匯款,再由大陸地區人士負責在大陸地區支付等值之人民幣予收款人,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然所謂大陸地區之「不詳人士」究係指何人?依卷內證據並無法證明此節,且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匯款人,均與被告並不認識,彼此間亦大多互不相識,故其等所稱之「大陸地區廠商」、「友人」,應非同一人或少數人甚明,是以附表各編號匯款人相對應廠商、友人之人數眾多,如何認為其等均與被告間有犯意聯絡?又如此「龐大」之犯罪集團,其間之運作方式、分潤情況又為何?依卷內證據並無法合理說明,本案依扣得之「客戶傳真單」、「銀行對帳單」及交易明細等資料,既經被告列舉其中數十筆證明可能係大陸地區客戶用以支付(清償)魚貨之貨款,而屬「清理本人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均如上述,足見被告之行為是否成罪,已有合理懷疑之空間存在,尚不足達到無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睽諸首列之法條意旨,自應認為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為貫徹無罪推定、罪疑唯輕原則,自應為被告有利之推認。

㈨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經核尚非全然無據,從而,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既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能對被告以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等罪相繩,此外,本院依卷內現存之資料,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檢察官所起訴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未詳為推求,就被告遽為論罪科刑之判決,即有未恰;被告上訴指摘原審判決有罪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745號移送併辦意旨,認其與被告本案間,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請求併辦,然本院既判決被告無罪,則上開併辦部分即屬不能成立,爰退回檢察官此部分併辦。

八、同案被告李梅鳳,業經原審、本院前審判決無罪確定在案,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仲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俊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匯款人 匯款日期 匯 款 帳 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 入 帳 戶 匯款原因 匯 款 證 據 1 劉山寅 102.04.16 劉山寅女兒劉上菲所有之彰化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總額352萬4,341元。 800,00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下列大陸公司之貨款:一森寶鞋業公司二健盛鞋業公司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16頁背面   103.07.30  4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74頁背面   103.10.03  3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85頁   103.10.28  4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88頁   103.11.13  6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90頁背面   103.12.16  7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94頁背面   ⑦104.01.13  324,341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98頁背面 2 巫芝妮 102.02.20 巫芝妮個人所有臺灣銀行華江分行帳戶,匯款總額2,349萬6,459元。 269,483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旺比公司自大陸口文具產品之貨款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08頁背面   102.03.11  405,002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11頁背面     440,650元      102.07.18  475,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28頁     485,000元        447,000元      102.08.19  47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32頁     475,000元        480,000元        485,000元        490,000元        495,000元        436,900元      102.08.30  459,564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33頁背面   102.10.14  485,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39頁     480,000元        475,000元      102.11.01  47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42頁     423,805元      102.11.08  44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43頁     430,000元        420,000元        422,000元      103.01.16  499,9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50頁背面     499,900元      ⑩103.02.19  495,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55頁   103.03.04  4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57頁   103.04.22  49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62頁背面     585,503元      ⑬103.06.23  47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69頁背面     480,000元      103.07.24  424,684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73頁背面   103.07.25  284,255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74頁   103.08.13  173,2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77背面   103.09.11  265,326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81頁   103.10.09  45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85頁背面     460,000元        470,000元        480,000元      103.10.15  48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86頁背面   103.10.28  49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88頁     269,932元      103.10.30  4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88頁背面     410,000元        470,000元      103.12.04  471,591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93頁   104.02.17  44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03頁     470,000元        397,764元        460,000元        450,000元      104.03.26  5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07頁     5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07頁背面 3 余昆憲 102.07.03 崴尼石業有限公司萬泰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匯款總額536萬1,984元。 411,652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支付崴尼石業有限公司向大陸廠商購買石材之貨款二清償大陸人士鍾志亮之債務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26頁     450,000元      102.09.18  534,838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35頁   102.10.07  49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38頁   102.10.24  785,724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40頁背面   103.01.02  495,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49頁     868,190元      103.10.01  476,58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84頁   103.11.07  45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89頁背面   ⑧103.12.11  4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93頁背面 4 謝肇慶 102.10.14 久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帳戶,匯款總額200萬元。 500,00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個人因在大陸地區經商有兌換人民幣需求。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39頁   103.01.02  3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49頁   103.02.13  3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54頁   103.10.15  3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86頁背面   103.12.16  3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94頁   ⑥104.02.24  3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03頁 5 蕭玄機 102.02.01 蕭玄機所有合作金庫帳戶,匯款總額163萬4625元。 350,00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報關及運費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06頁背面   102.03.26  2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14頁   102.04.15  5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16頁背面   102.06.14  35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23頁背面   ⑤103.02.20  684,625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55頁背面 6 張阿快 102.02.20 中陽鞋業有限公司所有三信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匯款總額1,111 萬548 元。 1,644,11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大陸廠商運動鞋貨款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09頁   102.07.30  1,074,145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29頁背面   102.08.19  726,04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32頁   ④103.06.23  863,391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69頁背面   103.06.30  934,574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70頁背面   103.12.02  1,477,538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92頁背面     1,004,016元      104.01.16  855,088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99頁   104.01.22  2,531,646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99頁背面 7 陳聯泰 102.02.19 耀亮企業有限公司所有淡水信用合作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亮台實業有限公司淡水信用合作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匯款總額370萬6,515元。 815,03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大陸廠商石雕貨款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08頁背面   103.09.16  457,618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82頁   ③103.12.11  1,558,36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93頁背面   104.03.03  575,507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04頁背面   ⑤104.04.14  3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08頁背面 8 王再福 102.01.30 興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彰化銀行鹽埕分行帳戶,匯款總額525萬8,489元。 276,306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大陸漁工工資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06頁   102.03.04  277,539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10頁背面   102.03.27  15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14頁   102.05.02  177,738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18頁背面   102.05.28  257,024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21頁背面   102.06.26  257,024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25頁背面   102.07.29  257,024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29頁   102.09.03  289,33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34頁   102.10.11  1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38頁   103.02.20  280,843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55頁背面   103.03.27  383,843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59頁背面   ⑫103.05.20  269,073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65頁背面   ⑬103.06.23  279,073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69頁背面   103.08.19  279,073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77頁背面   103.09.18  289,073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82頁背面   103.10.23  322,721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87頁背面   103.12.19  307,424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95頁   104.02.13  268,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02頁背面   104.03.19  268,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06頁背面   104.01.20  269,381元 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編碼000201頁 9 林敬堯 103.01.02 林敬堯所有永豐銀行帳戶,967萬6,579元。 2,600,00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自大陸進口石材貨款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49頁   ②103.07.18  342,579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73頁   103.10.03  2,0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85頁   103.12.01  1,384,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92頁背面   103.12.18  1,15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95頁   104.01.15  2,200,000元 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編碼000201頁 10 陳文堅 104.03.02 陳文堅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兆豐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匯款總額1,010萬元。 5,000,00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自大陸進口鰻苗貨款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04背面     5,100,000元 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編碼000202 11 陳文增 104.02.26 陳文堅所有兆豐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帳戶、陳文增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帳戶,匯款總額942萬元。 530,00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自大陸進口之鰻苗貨款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04頁   ②104.03.02  5,0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04頁背面     2,528,760元        1,361,240元 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編碼000202頁 12 何易學 ①103.02.19 何易學所有板橋信用合作社後埔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匯款總額1,222萬9,165元。 1,600,00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自大陸進口之石材貨款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55背面     1,750,000元        1,650,000元        1,700,000元        1,800,000元        1,500,000元      104.04.01  2,229,165元 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編碼000203 13 黃世欽 ①103.05.27 黃世欽之父親黃金棟所有新竹市漁會信用部帳戶,782萬5,201元。 231,022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在大陸購買漁貨之貨款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66頁背面   103.10.09  1,644,639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86頁   103.12.30  507,657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96頁   ④104.02.24  2,5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03頁背面   104.02.25  941,883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03頁背面   104.04.08  500,000元 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編碼000203頁     800,000元      104.05.28  7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編碼000203頁背面 14 陳慶祥 ①103.02.05 陳慶祥所有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匯款總額652萬8,840元。 4,800,00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向大陸廠商購買機械設備之貨款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53頁   103.02.06  680,840元      104.02.13  1,048,000元 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編碼000201頁背面 15 蔡秀玲 103.01.03 蔡秀玲所有彰化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帳戶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匯款總額2,426萬4,880元。 492,126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向大陸廠商購買衣服之貨款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49頁   ②103.03.07  4,921,26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57頁背面   103.04.15  1,019,417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61頁背面   103.04.23  305,825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62頁背面   103.05.05  1,694,798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63頁背面   103.05.12  1,452,081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64背面   103.05.13  2,513,387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65頁   ⑧103.05.22  966,425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66頁   103.06.10  484,874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68頁   103.06.27  962,464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70頁   103.07.03  1,399,884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71頁   103.08.04  2,406,16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75頁背面   103.08.25  967,585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78背面   103.12.12  479,286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94頁   104.01.22  717,672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99頁背面   104.02.17  502,512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03頁   104.07.13  1,988,071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18頁背面   104.06.01  991,053元 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編碼000204頁 16 陳雪麗 ①103.08.28 陳雪麗個人銀行帳戶,匯款總額1,825萬7,180元。 1,089,145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因投資而匯款到大陸地區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79   103.12.18  1,1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95   104.03.13  347,007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06     7,000,000元      104.06.11  3,0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15     2,500,000元 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編碼000204   104.06.12  3,221,028元 鄭春忠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詳他13021卷一第69頁(併案部分) 17 楊智盛 104.01.30 運秋企業有限公司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匯款總額2,480萬6,686元。 147,60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自大陸進口蔬果之貨款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01頁   104.04.15  1,480,234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09頁   104.04.30  1,005,482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10頁   104.05.25  1,117,422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12頁背面   104.06.10  236,28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14頁背面   104.06.18  763,425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15頁背面   104.06.26  1,248,764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16頁背面   104.07.17  1,05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19頁   104.10.13  1,4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25頁背面   104.10.29  2,0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26頁背面   104.11.09  1,0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27頁背面   104.11.17  907,8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26頁   104.12.14  664,31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30頁   104.12.25  1,0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31頁   ⑮105.01.11  3,360,484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31頁背面   105.01.12  213,000元      ⑰105.02.03  126,7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33頁   ⑱105.02.04  371,87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33頁背面   105.05.09  318,797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38頁背面   ⑳105.04.01  1,0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36頁背面   104.02.02  2,000,000元 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編碼000201頁   104.02.11  2,0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編碼000201頁背面   104.04.30  1,394,518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編碼000203頁背面 18 陳雪娥 ①104.06.12 陳雪娥所有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匯款總額281萬4,274元。 2,149,822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因投資理財而匯款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15頁   104.07.13  664,452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18頁背面 19 莊素蓮 106.04.26 莊素蓮個人帳戶,匯款總額130萬5,500元。 421,500元 鄭春忠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為將款項匯給大陸地區友人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四編碼000200頁     440,000元        444,000元    20 陳志士 106.04.26 陳志士個人帳戶,匯款總額88萬5,000元。 430,000元 鄭春忠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為將款項匯給大陸地區友人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四編碼000200頁     455,000元    21 吳婉蓮 ①105.11.22 宇晨石材有限公司所有永豐商業銀行帳戶,79萬6,053元。 227,272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大陸廠商石材貨款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47頁   106.03.09  297,241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50頁背面   098.12.10  190,000元 鄭春忠所有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八編碼000317頁   099.08.03  39,440元 鄭春忠所有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三證九編碼000365頁背面   099.12.29  42,1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三證九編碼000392頁背面 22 林文寺 103.05.26 恆磐企業社所有臺中商業銀行東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總額642萬5,632元。 133,825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大陸廠商鞋子貨款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66頁背面   104.06.25  407,84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16頁   104.07.02  1,120,64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17頁   105.03.25  505,452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36頁   105.04.14  471,769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37背面   105.04.22  255,66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38頁   105.08.12  58,555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43頁   ⑧105.09.29  402,822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44頁背面   ⑨105.10.19  514,412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45頁背面   105.11.09  79,082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46頁背面   106.01.11  607,595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48頁背面   106.03.16  657,296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50頁背面   106.04.26  392,254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52頁   106.05.25  218,43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53頁   ⑮105.10.19  100,000元 鄭春忠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四編碼000198頁   106.01.11  5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四編碼000198頁背面 23 陳允仁 105.12.28 潔盛有限公司所有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總額68萬7,128元。 687,128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編碼000248頁 24 李以甄 106.04.26 盛詠貿易有限公司所有新光銀行九如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總額13萬4,930元。 134,93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大陸運費、報關費、清關理貨費等費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52頁 25 陳柏志 ①105.02.04 三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匯款總額173萬6,487元。 605,00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父親陳能福在大陸地區之工作及生活費用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33   ②105.12.29  1,131,487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48 26 林宏維 102.07.23 琦軒有限公司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 0000000號帳戶,匯款總額1,956萬2,638元。 3,779,70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其自大陸進口之白蘿蔔貨款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28頁背面   102.08.27  2,382,62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33頁   102.09.25  4,452,78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36頁   104.02.12  1,0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02頁   104.07.28  1,878,63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20頁   104.09.01  91,68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22頁背面   104.09.16  2,792,51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23頁背面   104.09.24  2,684,178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24頁   ⑨105.09.29  500,54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44頁背面 27 鄭惟仁 103.11.11 永旺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淡水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總額215萬800元。 100,00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大陸廠商石材貨款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90頁   104.01.06  744,89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97頁   104.05.22  1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12頁背面   104.07.25  247,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42頁背面   ⑤106.01.03  565,6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48頁   ⑥106.02.15  315,31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50頁   ⑦106.05.09  78,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52頁背面 28 張旗模 098.07.28 凱捷事業有限公司聯邦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匯款總額1,255萬3,445元。 213,000元 鄭春忠所有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大陸廠商石材、木雕等貨款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八編碼000295頁   098.09.03  282,525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八編碼000301頁   099.06.08  250,000元 鄭春忠所有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三證九編碼000356頁     252,886元      100.06.16  22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八編碼000424頁背面   102.09.18  240,00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35頁背面   102.11.06  446,018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42頁背面   102.11.07  11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43頁     342,440元        350,000元      102.11.25  25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45頁     289,880元        260,000元      102.12.02  47,145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46頁   103.04.29  374,2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63頁     400,000元      103.06.09  4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68頁     408,000元      103.07.30  121,256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75頁   103.09.22  21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83頁     240,000元      103.09.26  385,25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83頁背面     375,000元        360,000元      103.12.03  346,248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92頁背面   104.01.23  73,597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00頁   104.09.25  4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24頁背面     390,000元        370,000元        360,000元        350,000元      ⑱105.04.06  44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37頁     430,000元        417,340元        160,000元      105.07.15  39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42頁     420,000元        368,660元        410,000元        400,000元      ⑳105.10.13 凱捷事業有限公司聯邦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匯款總額132萬9,668元。 367,668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45頁   105.05.25  320,000元 鄭春忠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四編碼000196頁背面     330,000元        312,000元    29 溫志揚 103.04.22 中國貿易開發有限公司一上海儲蓄商業銀行敦北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二台北富邦銀行農安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匯款總額1,607萬2,365元。 293,965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大陸合作廠商清關、運送等費用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62背面     354,339元        464,052元      ②105.01.19  396,178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32     294,321元        195,180元        517,146元        212,256元      106.02.07  1,4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49頁背面   102.07.09  970,000元 鄭春忠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四編碼000178頁背面   104.09.11  1,207,232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編碼000219頁背面     681,768元      105.01.19  2,3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編碼000225頁背面   105.02.19  62,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編碼000227頁背面   105.11.11  815,945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編碼000245頁   106.01.10  487,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編碼000248頁背面   106.03.01  1,291,711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編碼000252頁背面     140,193元        11,455元        145,094元        499,589元        364,365元      106.03.07  20,854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編碼000253頁背面     209,460元        427,221元        362,649元        15,025元        264,791元      106.05.09  143,694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編碼000258頁背面   106.02.10  568,007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七編碼000261頁     456,875元      106.02.14  500,000元      ⑮105.01.19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一上海儲蓄商業銀行敦北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二台北富邦銀行農安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匯款總額356萬4,737元。 123,321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32頁     222,435元        159,063元      104.12.01  1,100,227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編碼000223頁   105.02.19  413,385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編碼000227頁背面   105.10.19  49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編碼000243頁   106.03.15  7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編碼000254頁   106.05.09  356,306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編碼000258頁背面 30 林柔均 106.01.24 福樂達工程有限公司兆豐銀行八德分行00000000000帳戶,匯款總額70萬元。 700,00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訂婚及裝潢等費用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編碼000249背面 31 徐品承 102.01.07 不明帳戶,匯款總額296萬8,900元。 2,968,90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大陸廠商石材貨款 匯款單:詳移送書附件一編碼343頁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02頁背面 32 江淳卉 105.12.02 不明帳戶,匯款總額129萬8,717元。 1,298,717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大陸廠商漁貨款項 匯款單:詳移送書附件一編碼329頁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編碼000246頁 33 林秀娟 106.03.07 不明帳戶,匯款總額100萬元。 1,000,00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清償大陸地區債務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編碼000253頁背面 34 黃瓊篁 105.09.05 不明帳戶,匯款總額600萬元。 5,000,00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清償澳門地區賭債 匯款單:詳移送書附件一編碼335頁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43頁背面     1,000,000元    35 謝枝坤 103.03.07 謝枝坤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匯款總額280萬6,760元。 2,806,76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金箔生意 匯款單:詳移送書附件一編碼371頁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57頁背面 36 許芳瑜 105.01.11 許芳瑜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總額100萬元。 1,000,00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大陸友人之工程款 匯款單:詳移送書附件一編碼381頁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31頁背面 37 楊兩成 105.02.17 楊兩成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板新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總額102萬9,420元。 1,029,42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清償大陸之債務 匯款單:詳移送書附件一編碼381頁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134頁 38 李文昇 102.01.04 合慶公司臺中商業銀行帳戶,匯款總額1,545萬7,152元。 3,203,654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清償債務 匯款單:詳移送書附件一編碼395頁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02頁背面   102.01.09  3,25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03頁     450,4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03頁背面   102.01.11  328,6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03頁背面   102.01.14  3,85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04頁   102.01.21  2,5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04頁背面     1,500,0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05頁   102.01.22  225,300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05頁   102.01.25  149,198元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05頁背面 39 張 燕 102.08.28 張燕之兒子謝淳昱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發分行帳戶,匯款總額290萬4,200元。 2,904,20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清償大陸房貸 匯款單:詳移送書附件一編碼387、407頁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編碼000033頁 40 紀碧玉 106.04.17 紀碧玉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總額109萬1,700元。 1,091,70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匯錢返還其大陸友人 匯款單:詳移送書附件一編碼413頁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編碼000257頁背面 41 林彩緣 104.05.13 不明帳戶,匯款總額114萬6,550元。 1,146,550元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出借金錢予大陸之林金霞 匯款單:詳移送書附件一編碼419頁  交易明細: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編碼000216頁 總金額2億8,662萬3,548元。        
卷宗名稱及代號索引   編號 卷宗名稱 代號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一 原審院卷一  2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二 原審院卷二  3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345號卷一、二 偵卷一、偵卷二  4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951號卷 偵卷三  5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345號卷資料卷 一、二 偵卷資料卷一、二  6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1423號卷一、二 他卷一、他卷二  7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警聲搜字第536號卷 警聲搜卷  8 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書附件一、二、三 移送書附件一、二、三  9 本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卷一至四 本院前審卷一至四  10 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5555號卷一、二 最高法院卷一、二  11 本院112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卷一至四 本院卷一至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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