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高見文教有限公司、王俊傑、黃信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高見文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被 告 黃信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63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