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莊崑山、林家聖、呂明燕
- 法定代理人王俊傑
- 原告高見文教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信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高見文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被 告 黃信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63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魏文常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