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唐照明、林家聖、蔡書瑜
- 原告莊玉釵、高華隆、黃琬菁、黃健倫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2號 原 告 莊玉釵 高華隆 黃琬菁 黃健倫 上三人共同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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