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4號
- 原告
- 蔡占和
- 被告
- 五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秋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附民字第254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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