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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5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施柏宏林青怡李嘉興

原告
呂淑珠
被告
林翠鳳 住臺東縣○○鄉○○村○○路00號 上列被

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6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8月9日至同年11月5日9時36分許,遭被告集團以通訊軟體以投資為名詐騙,而匯款新台幣(下同)50萬元入被告所有帳戶內,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鈞院審理在案,爰求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9月14日審理,並於同日上午時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2年11月6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李嘉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56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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