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李璧君、李東柏、鍾佩真
- 法定代理人蔡光榮
- 原告黃柏翰
- 被告蔡伯毅、明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黃柏翰 被 告 蔡伯毅 明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光榮 訴訟代理人 惠旻晃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74號),經 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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