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李璧君李東柏鍾佩真

原告
黃柏翰
被告
蔡伯毅
被告
明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光榮
訴訟代理人
惠旻晃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74號),經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