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心媮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心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心媮前犯銀行法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