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4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孫啓強鄭詠仁莊珮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正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國113年2月6日112年度易字第1149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62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亦規定甚詳。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洪正壕(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149號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於民國113年2月16日送達至被告位於屏東縣○○市○○街000巷00弄00號之住所,並由同居人即其母洪吳秀琴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警卷第29頁、原審卷第93頁),則本件上訴期間應自該收受判決書翌日即113年2月17日起算20日,且因原審法院與被告住處同在屏東縣屏東市而毋庸加計在途期間,而算至113年3月7日星期四(非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屆滿。惟被告所撰具之上訴書狀,乃遲於113年3月11日始遞送予原審法院,有該書狀暨其上之原審法院收狀戳章日期可憑(本院卷第9頁),顯已逾越上訴之法定不變期間,而已喪失上訴權,且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被告之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書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49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