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瀆職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葉美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美利 選任辯護人 林水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瀆職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易 字第366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193號、第32982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葉美利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葉美利(下稱被告)自民國107年起至109年3月間,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第一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鹽埕分行經理,綜理該分行所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緣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下稱廉政署南調組)為偵辦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陞公司)董事暨總經理蘇志霖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蘇志霖所涉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分別於民國108年10月5日、108年10月24日、108年10月29日向第一銀行總行調取蘇志霖之信用卡刷卡消費紀錄。被告於108年11月、12月間,因審核蘇志霖向第一銀行申 辦之循環額度貸款(核准號碼00000000,申貸金額分別為新 臺幣1000萬、500萬,下稱貸款A、貸款B),發現「第一銀行循環額度放款核貸單」記載「授信對象是洗錢資恐高風險戶。說明:因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來函調查,評估屬具備特定高風險因子,列入高風險客戶」,因而知悉廉政署南調組去函調查蘇志霖之金融交易資料,詎其明知金融機構協助司法單位調閱客戶交易明細,係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不得洩漏他人,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109年1月8日16時4分前某時,撥打電話予蘇志霖之妻吳慧吟,並於電話中告知「有人在注意妳先生的卡」、「刷卡要注意」,而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予吳慧吟。吳慧吟遂於109年1月8日16時4分許,緊急撥打電話予蘇志霖,警告蘇志霖不要再以第一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以免遭調查。適廉政署南調組廉政官對蘇志霖所持用之手機實施通訊監察,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祕密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此分別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係以被告於廉詢及偵訊之供述,暨證人吳慧吟、蘇志霖、陳秋梅於廉詢及偵訊之證述,證人陳信欽、高寶珠於偵訊之證述,109年1月8日蘇志 霖(持用門號0000000000)與吳慧吟(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11年8月23日雄院國刑111聲監可61字第285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1年8月22日雄檢信呂108他8631字第1119063651號函,廉政署111年8月18日廉南朝106廉查南123字第11117026620號函暨函附偵查報告、108年10月5日廉南朝106廉查南123字第3574號函、108年10月24日廉南 朝108廉查南2字第10817037130號函、108年10月29日廉南朝106廉查南123字第10817037600號函,第一銀行總行108年10月16日一總卡作字第121877號函、108年11月5日一總卡作字第10800131246號函、108年11月5日一總卡作字第131782號 函,貸款A、B之循環額度放款核貸單,第一銀行鹽埕分行112年3月8日一鹽埕字第00006號函、111年8月22日一鹽埕字第00006號函暨函附資料,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 有何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祕密犯行,辯稱:111年間廉政 官詢問我本案時,我其實已經不記得我有無撥打電話給吳慧吟以及實際通話內容,我只是因為廉政官表示他們有監聽到,因此才會順應著他們的話回覆,我並沒有洩密,況且我根本沒有任何管道可以得知廉政署來函調查的內容等語。 四、經查: ㈠不爭執事項之說明: 廉政署南調組為偵辦榮陞公司董事暨總經理蘇志霖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分別於108年10月5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9日向第一銀行總行調取蘇志霖之信用卡刷卡消費紀錄;被告於上揭期間於第一銀行鹽埕分行擔任經理,於108年11 月、12月間,因審核蘇志霖申辦之循環額度貸款(即貸款A 、B),由核貸單上記載「授信對象是洗錢資恐高風險戶。 說明:因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來函調查,評估屬具備特定高風險因子,列入高風險客戶」。又吳慧吟於109年1月8日16時4分許,撥打電話予蘇志霖,警告蘇志霖不要再以第一銀行信用卡消費,以免遭調查乙節,為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所不爭執(原審卷第37至38、57至89、197至241頁),核與證人吳慧吟於廉詢、偵訊時之證述(偵一卷第61、67至69、175至179頁)、證人蘇志霖於廉詢、偵訊時所為證述(偵一卷第107至124頁、偵二卷第97至104頁)、證 人陳秋梅於廉詢、偵訊時所為證述(偵一卷第29至36、49至51、203至207頁)、證人陳信欽於偵訊時所為證述(偵一卷第209至212頁)、證人高寶珠於偵訊時所為證述(偵一卷第213至216頁)、證人林美慧於原審審理時所為證述(原審卷第57至90頁)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貸款A之循環額度放款核 貸單(偵一卷第17至19頁)、貸款B之循環額度放款核貸單 (偵一卷第19至21頁)、第一銀行鹽埕分行111年8月22日一鹽埕字第00068號函暨所附資料(偵一卷第53至55頁)、 109年1月8日蘇志霖(持用門號0000000000)與吳慧吟(持用 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偵一卷第65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8月23日雄院國刑111聲監可61字第285號函(偵一卷第83頁)、高雄地檢署111年8月22日雄檢信呂108他8631字第1119063651號函(偵一卷第85頁)、廉政署111年8月18日廉南朝106廉查南123字第11117026620號函暨所附偵查報告、高雄地院108年聲監續字第002498號通訊監察書 (偵一卷第87至93頁)、廉政署108年10月5日廉南朝106廉 查南123字第3574號函(偵一卷第101頁)、第一銀行總行108年10月16日一總卡作字第121877號函(偵一卷第102頁)、廉政署108年10月24日廉南朝108廉查南2字第10817037130號函(偵一卷第103頁)、第一銀行108年11月5日一總卡作字 第10800131246號函(偵一卷第104頁)、廉政署108年10月29日廉南朝106廉查南123字第10817037600號函(偵一卷第105頁)、第一銀行總行108年11月5日一總卡作字第131782號 函(偵一卷第106頁),第一銀行鹽埕分行112年03月08日一鹽埕字第00006號函暨所附蘇志霖於本行授信申請相關資訊 (偵一卷第195至197頁)、111年8月22日一鹽埕字第00069 號函暨所附蘇志霖及榮陞公司108年11月1日至109年1月8日 於本行授信申請情形資料(偵二卷第125至143頁)各1份存 卷可參,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本件廉政署於108年10月5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9日發函予第一銀行總行調取蘇志霖之信用卡刷卡消費紀錄,其中108年10月24日、同年月29日函文皆係密件,且上開3份函文(下合稱系爭廉政署函文)說明欄中皆已載明「請由總行統一調取,勿轉發分行」等語(偵一卷101頁、第103頁、第105 頁),而依證人即時任第一銀行總行信用卡處作業管理部經辦林美慧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負責處理系爭廉政署函文之內部專責人員,因為系爭廉政署函文發文對象為總行,因此分行人員不會知悉函調內容,且我收到系爭廉政署函文做好A194建檔,由主管放行後,我就把系爭廉政署函文鎖在檔案櫃保管,沒有其他人有權限去看,主管也無法開檔案櫃,因為鑰匙在我手上,本件沒有主管來調過函文,而依照規定,即使是內部人員來詢問系爭廉政署函文內容,我也不能透露等語明確(原審卷第57至90頁),及證人即時任第一銀行信用卡處作業管理部副理蔡明亮證述:系爭廉政署函文是寄到總行,由總行信用卡處負責的經辦林美慧收文並做A194建檔,填載23號高風險因子與來函單位,但不能記載系爭廉政署函文的內容,建檔完成由我看過放行,系爭廉政署函文就由經辦鎖在檔案櫃,其他人並無檔案櫃的鑰匙,又A194檔案的函文內容只有我及林美慧看的到,而系爭廉政署函文我有無看過已無印象,但我確定並無任何人來問我系爭廉政署函文的內容等節(本院卷第178至181頁),可見系爭廉政署函文係由第一銀行總行之林美慧專責處理,林美慧做好A194建檔交予蔡明亮確認放行後,即將系爭廉政署函文鎖入檔案櫃中,被告雖身為第一銀行鹽埕分行經理,然並未經手系爭廉政署函文,亦無機會接觸或了解其內容。佐以蘇志霖之第一銀行客戶評分交易(A194)表,確僅顯示「108/10/14、108/10/31、108/11/01,23-00評估屬具備特定高風險因子者,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來函調閱資料」等註記(偵一卷第54至55頁),由是益徵被告實無管道可以取得或知悉系爭廉政署函文之內容。 ㈢承上,廉政署前揭發函之目的,係為偵辦榮陞公司董事暨總經理蘇志霖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廉政署並進而對蘇志霖實施監聽,得知其妻吳慧吟於109年1月8日16時4分許,撥打電話予蘇志霖,告以「剛才…剛才一銀的經理來,跟我說… 」、「蛤?說那個…他用卡去追人」等語,有上開通訊監察書及譯文可憑。對此,證人吳慧吟於廉詢時證稱:我確定是被告跟我說蘇志霖信用卡的事等語(偵一卷第61頁);嗣於偵訊時具結證述:我之所以會跟蘇志霖聯繫,主要是因為被告打電話至榮陞公司,她當時只有簡單的跟我說有人在注意蘇志霖的信用卡,刷卡要小心,我說好,然後就掛電話,她沒有說是誰在注意,我也沒有多問,被告也沒有提到榮陞公司被列為洗錢高風險對象,現在我才第一次聽到這件事。我接到被告電話後就緊急聯絡蘇志霖,我跟蘇志霖說以卡追人,是我自己聯想自己講的,被告只有說我先生的卡有人在注意,刷卡要小心等語(偵一卷第68、175至179頁),是依吳慧吟上開所述,固堪認被告曾於109年1月8日16時4前某時致電吳慧吟,告知「有人在注意你先生的卡」、「刷卡要注意」等情,惟並未告知是何人或何單位在注意蘇志霖之信用卡,亦未提及蘇志霖或榮陞公司被列為洗錢高風險對象,更無提到蘇志霖涉及刑事案件遭廉政署偵查之事。 ㈣雖證人吳慧吟證述被告曾來電告知有人注意其夫信用卡之事,然被告辯稱其對於曾否致電予吳慧吟及通話內容已毫無印象,係因廉政署南調組持搜索票至第一銀行鹽埕分行進行搜索,廉政官告知其已被監聽確有此事,才回答可能是因為經辦或副理去問到該函文是在調查信用卡才知道等語。而經本院勘驗廉政署南調組於111年8月22日至第一銀行鹽埕分行執行搜索之錄影光碟,可見廉政官於搜索時有同時對被告進行詢問,當時被告經廉政官詢問是否曾致電吳慧吟告知有人在注意其夫信用卡之事,始終供稱沒有印象、想不起來,甚至直言:「如果你有錄音,確定就是我有打給他,只是說我一點印象都沒有,我只能這樣說,你說你就有錄到,啊錄到就錄到,因為我不曉得,我每天公務就是這樣」等語,此經本院勘驗搜索光碟,製有勘驗筆錄存卷足參(本院卷第151至158頁,內容詳附件),是以被告於本案查獲之第一時間即111年8月22日,明確表明對於曾致電吳慧吟告知有人注意其夫信用卡乙事,其實並無任何記憶,但其亦提及「錄到就錄到」等語,則其於同日稍後經檢察官訊問:「該申貸的風險註記,只寫到廉政署來函調查,並沒有提到信用卡,為何你要特別問信用卡的狀況?」,答以:「有可能是經辦或副理去問到該函文是調查信用卡,我因此知道」(偵一卷第27頁),此部分明顯係基於臆測,而非本於記憶之回答。況且被告接著面對檢察官提問:「在該通聯絡吳慧吟的電話中,有無跟吳慧吟提到有人在查你先生的信用卡?」,仍回以:「我不很明確,我不記得我有無跟吳慧吟講過這句話」(偵一卷第27頁),由是益徵被告對有無致電予吳慧吟告知有人注意其夫信用卡乙事毫無印象,自無可能記得係由何管道得悉此情,故足認被告前揭所辯,洵屬有據。 ㈤公訴意旨認被告因審核蘇志霖向第一銀行申辦之貸款,見到核貸單而知悉廉政署南調組去函調查蘇志霖之金融交易資料,其電告吳慧吟「有人在注意你先生的卡」、「刷卡要注意」,所為該當洩露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等語。惟按刑法上所謂洩漏秘密,乃指使他人知其秘密之謂(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貸款A、B之循環額度放款核貸單核貸單僅記載「授信對象是洗錢資恐高風險戶。說明:因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來函調查,評估屬具備特定高風險因子,列入高風險客戶」等語(偵一卷17至21頁),並未註記廉政署南調組來函調查之內容,而系爭廉政署函文係由第一銀行總行之林美慧專責處理,林美慧做好A194建檔交予蔡明亮確認放行後,即將系爭廉政署函文鎖入檔案櫃中,被告並無從得知系爭廉政署函文內容乙節,業如前述,且依證人即貸款A、B承辦人陳秋梅證述:我們徵授信系統必須針對授信對象是否為洗錢高風險客戶審查,若調查單位有來函調,收到公文者建檔後,我們徵授信系統就會出現高風險警示,我看到徵授信系統上顯示高風險時,就到帳務系統去查高風險原因,帳務系統的內容僅顯示來函調查的單位,不會有其他的內容,我只需知道高風險原因是誰在函調就好,不需向總行了解原因,本件我收到蘇志霖的貸款申請,要上徵授信總統去查他是不是高風險客戶,發現系統上註記蘇志霖是高風險客戶,我就去A194查詢,也因此知道是何單位來調查,我才在核貸單上註記,而這個核貸單我會呈核給被告看等語(偵一卷第31至32、51頁),核與證人即貸款A核貸副主管陳信欽、貸款B核貸副主管高寶珠證稱:查詢A194是經辦在處理,她會去比對,本件是經辦送給副主管,副主管核章後就送被告核章等情相符(偵一卷第210至211、214至215頁),佐以蘇志霖之第一銀行客戶評分交易(A194)表,亦僅顯示「108/10/14、108/10/31、108/11/01,23-00評估屬具備特定高風險因子者,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來函調閱資料」等註記(偵一卷第54至55頁),可見除貸款A、B之授信對象即蘇志霖被列為洗錢高風險及何單位來函調查外,身為核貸主管之被告實無法得知更多資訊,故足認被告因業務所知悉者,僅係「蘇志霖是洗錢資恐高風險戶」、「廉政署南調組來函調查蘇志霖」此二事,又依證人吳慧吟上開所證,被告係告知吳慧吟「有人在注意你先生的卡」、「刷卡要注意」,並無指明是何單位或何人注意蘇志霖之信用卡,亦未提及蘇志霖或榮陞公司被列為洗錢高風險對象,更無提到蘇志霖涉及刑事案件遭廉政署偵查之事,是尚難認被告有將其業務上所知悉「蘇志霖是洗錢資恐高風險客戶」、「廉政署南調組來函調查蘇志霖」等節洩漏予吳慧吟。㈥綜上所述,被告辯稱未洩密等語,應屬可採,本件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檢察官所起訴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就被告遽為論罪科刑之判決,尚有未恰,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輕,固無理由,惟被告上訴否認犯行,據之指摘原判決不當,則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韶芹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提起上訴,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芊蕙 附件:廉政署南調組於111年8月22日至第一銀行鹽埕分行搜索錄影光碟勘驗結果: (檔案名稱:M2U01766、M2U01767、M2U01768) 一、檔案M2U01766中1分30秒至4分18秒、17分52秒至18分32秒錄影畫面 (一)檔案M2U01766:1分30秒至4分18秒錄影畫面 男調查官:葉美利辦公任職期間,今天法院會開這張搜索票,就是因為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戶資料,被侵入,我們要查這些資料。 葉經理:這個資料? 男調查官:等一下跟你講。 葉經理:這是咧,榮陞 男調查官:榮陞是不是你在鹽埕時候的客戶? 葉經理:對呀! 男調查官:榮陞那個時候我們在偵辦一起貪瀆案件,因為洩密,那時候我們調查單位在查,我們電話都有監聽啦,那這件事給檢察官處理就好,我等一下會跟你講,這樣你有印象了嗎?有沒有印象?榮陞的 葉經理:我不太有印象。 男調查官:那你跟他講。 女調查官1:他們老闆蘇先生的,啊他們家會計 女調查官2:他們有查 女調查官1:啊他老婆吳慧吟 男調查官:吳慧吟你認不認識? 葉經理:我知道我知道。 男調查官:你那時候打電話跟他老婆講說有人在調他們的資料?這都是有證據的啦,不然我們就不會來啊。 女調查官1:調信用卡的。 葉經理:調信用卡? 女調查官1:對啊!刷卡紀錄的。 葉經理:調信用卡? 男調查官:你先不用想到那個,因為這是109年的事情。你認不 認識吳慧吟? 葉經理:我知道。 男調查官:你是不是有打電話跟他講有人在查他的資料?我們有電話紀錄啦!那這個事情 葉經理:我不太清楚。 男調查官:沒關係,葉經理我跟你講,這個事情,我們不是說要苛責你怎麼樣,但是因為我們偵查機關,我今天開始開宗明義跟你講,我們廉政署今天不是要辦你的案件,我們今天是辦榮陞的案件,那是因為我們偵查機關在偵查中,檢察官已經知道這件事,他也呈報給法院。所以我們沒有辦法把他不處理,不處理就會變成我們瀆職,你知道嗎?這是一個犯罪事實,既有的犯罪事實,我們沒辦法不處理,那我們今天要處理的話可以簡單處理,簡單處理就是說 葉經理:就等於開始了,真的好突然。 男調查官:當然我知道你可能是無意的啦,那我也有跟檢察官報告,沒關係我有跟檢察官報告,這當初是一個簡易判決的個案,也是經理,因為人家在調查當中,他把這些調查事項都說出去,這個是不行的,你聽懂意思嗎?”人家在調查資料什麼,你還去跟他說,這是不可以的”( 台語) ,這個東西我們沒有要冤枉你的意思,因為我們有查證過,只是說我們想要把來龍去脈搞清楚,是不是你還有透過其他人得到這個資料,還是你經理就有權限可以,我們把資料的過程還原,這樣今天就好,檢察官那邊 葉經理:我一點印象都沒有。 男調查官:你一點印象都沒有? 葉經理:或許有像你講說啊有查什麼資料,是不是 男調查官:不小心講出來是不是? 葉經理:或許吧!我一點印象都沒有。 (二)檔案M2U01766:17分52秒至18分32秒錄影畫面 女調查官2:因為你都是看紙本嘛,你很少看系統?還是你會看 ? 葉經理:不會,我不會看系統。 女調查官2:你都是看紙本,所以一定會有紙本資料就對了。 葉經理:對,照理說是這樣。 男調查官:但是 葉經理:”我一點印象都沒有,真正齁”(台語)。 男調查官:你那時候是跟他說,應該是跟他說信用卡,有,我們有在查信用卡,你有跟他講這些,所以你想說信用卡是被調查是什麼 葉經理:比較沒什麼原因吧?我不曉得。 男調查官:現在想不起來就對了。 葉經理:真的,我一點印象都沒有,有夠突然。 男調查官:啊因為這個事情我們是調查告一段落,他們榮陞告一段落,我們才來收這個尾巴。 葉經理:嗯,喔。 男調查官:嘿啊!對啊! 葉經理:有夠突然,有夠錯愕。 二、檔案M2U01767中2分17至23秒、18分53秒至19分4秒錄影畫面(一)檔案M2U01767:2分17至23秒錄影畫面 男調查員1:因為其實只是要把事情釐清啦。 葉經理:啊你說…我完全一點印象都沒有。 (二)檔案M2U01767:18分53秒至19分4秒錄影畫面 女調查員2:把事情狀況釐清,不要下次又要…,一次處理好就 好,對你來說… 葉經理:我也希望啊,可是真的是有夠錯愕,”怎麼有這個事情!”(台語)。 三、檔案M2U01768中15分57秒至18分16秒、24分40秒至25分42秒、25分43秒至28分14秒錄影畫面 (一)檔案 M2U01768中15分57秒至18分16秒錄影畫面 女調查官1:你在想什麼? 葉經理:很莫名其妙!(搖頭) 男調查官1:不會莫名其妙啦,就是說 葉經理:很錯愕,真的很錯愕,因為早就忘記這件事情了啊,榮陞都多久的事情了! 男調查官1:那你盡量幫我們回想一下當時的情況。 葉經理:啊我就是一直想不起來啊。 男調查官1:你打電話給那個,你打給他的啦。 葉經理:我打給他的? 男調查官1:對,打去他公司,榮陞。 女調查官1:打去他們公司,合理嘛,你要跟他溝通業務也是打 去他們公司,你都是這樣嘛。 葉經理:是是,對。 女調查官1:因為我看你也沒在私下跟他LINE什麼,你也都是打 電話給他們公司啊。 葉經理:沒有啦,對,一般是這樣。一般我跟客戶沒有什麼私交,一般都是公務,所以現在回想,過去就過去了,沒有那麼多事情覺得…..什麼(台語)..…什麼(台語)….. 女調查官1:啊你還記不記得鹽埕有哪幾個經辦,比較有印象的 ?是跟榮陞對口的?那些經辦的名字,因為一定是 他們提供給你的嘛,對不對,你才會被他們的呈上 來的公文看到!啊你有沒有印象是哪幾位?他們現 在都還在那邊嗎? 葉經理:啊就是收文嘛,不然就是副理,就是收文的、副理的,然後再到我這樣,啊不然就是放款申請去查資料的時候download看到,就是這樣子而已。 女調查官1:鹽埕那邊副理有換人嗎? 葉經理:有 女調查官1:副理也常常換? 葉經理:對啊 女調查官1:啊108,109的副理是誰啊?你以前在那邊當經理的 時候,副理是誰啊? 葉經理:108是一位陳瑞真。 女調查官1:啊他現在調到哪裡了? 葉經理:調到林園。 女調查官1:林園,啊承辦咧? 葉經理:如果你有錄音,確定就是我有打給他,只是說我一點印象都沒有,我只能這樣說,你說你就有錄到,啊錄到就錄到,因為我不曉得,我每天公務就是這樣談。 男調查官1.2:對啦對啦。 葉經理:對,啊你說叫我講,我真的不覺得它是一件很特別的事情,可能在我的認知上嘛。 男調查官1.2:嗯哼、對啊。 葉經理:所以就是這樣,變成說我已經不記得有這件什麼事情跟他通知的事情。 (二)檔案 M2U01768中24分40秒至25分42秒錄影畫面 葉經理:你說,榮陞說我跟他講的?你剛才這樣說喔? 男調查官1:我說的。 葉經理:你說,他說我跟他講的? 男調查官1 :對啊,第一個他除了你以外,他沒有認識其他的,他沒有管道,他也不會去陷害你,他也不是為了陷害你才講的,因為這是一個偵查過程,他有偽證罪的責任,所以他不能說謊,偽證有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他要作證他也不能說謊,我們那時候也是請他把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講一下而已,啊為什麼他會知道這件事,知道我們在調查這件事情?那你現在就想你的部分就好了。 葉經理:我真的記不起來捏。 (三)檔案 M2U01768:25分43秒至28分14秒錄影畫面 男調查官1:好,沒關係啦,等一下我們看有什麼資料再 (調查官未再問話,被告亦未再說話,被告歪著頭似在想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