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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92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簡志瑩李政庭王俊彥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育丞
選任辯護人
陳建州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林育丞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育丞(下稱被告)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殺人、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逃亡之可能性,且尚有證人未經訊問,有相當理由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並自113年8月24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被告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被告上開殺人等罪嫌仍屬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14年4月,並定應執行刑17年6月之重刑在案(尚未確定),被告應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辯護人主張之具保等替代處分,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延續,為使日後訴訟程序、執行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13年10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俊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92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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