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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聲字第6號

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李政庭毛妍懿黃建榮

聲請人
即被告
AC000-A110219B (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黃敏哲律師
聲請人
AC000-A000000(A女) (姓名、年籍詳卷)
代理人
陳于晴律師
法定代理人
AC000-A110219C(A女之父) (姓名、年籍詳卷)

AC000-A110219A(A女之母) (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7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由

一、本件被告及辯護人於民國113年4月9日準備程序時希望能行修復式司法,並同意本院單獨詢問A女的想法。嗣於同月30日詢問A女意見,略說明其一開始是同意修復式司法,因畢竟被告是其爺爺,但後來得知一些訊息,就不想修復式和解。而告訴代理人則表示A女迄今仍在心理諮商,但庭後會與A女商談其意願。

二、於本院審判期日,A女及其代理人遞狀並表示有與被告試行修復式司法之意願,另敘明念及A女之父之角色衝突特殊性,建議不宜以A女之法定代理人一角參與該制度,除非修復進程有需要再另作安排。嗣經被告與辯護人溝通後,亦聲請同意進行修復式司法,並暫時捨棄相關證據之調查,此有本院113年5月28日審判筆錄可據。

三、修復式司法,權衡被告刑罰權與被害人損害彌補之法益力求衡平,透過調解、道歉、寬恕、賠償、服務等方式,回復犯罪所造成的傷害,而達到加害人要回復、被害人要回復、家庭功能也能有所修復、重建或提升,實踐三贏之目的。因此,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且經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建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侵聲字第6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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