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簡志瑩唐照明王俊彥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陳家章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13日111年度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家章(下稱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以111年度聲字第824號裁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7月確定,有上開案號之裁定書在卷可稽;今受刑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出聲明異議,主張本院上開裁定應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41號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有如附件之聲明異議狀在卷可考,因受刑人係針對本院111年度聲字第824號裁定聲明異議,並非對於執行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或其執行方法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有所主張,依前揭說明,本院上開裁定並非得為聲明異議之對象,故受刑人循聲明異議程序救濟,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王俊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字第229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