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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40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簡志瑩王俊彥曾鈴媖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宋茗豪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茗豪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4號、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曾鈴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40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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