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陳美容 住○○縣○○市○鎮里○○街00巷00號
- 原告
- 陳美櫻
- 原告
- 陳春榮
- 原告
- 陳春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澄潔律師
- 被告
- 蔡慶鋒
- 被告
- 韋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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