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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吳進寶方百正陳億芳

原告
陳美容 住○○縣○○市○鎮里○○街00巷00號
原告
陳美櫻
原告
陳春榮
原告
陳春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被告
蔡慶鋒
被告
韋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億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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