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王伯綸、姜世軒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 被 上訴人 姜世軒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581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