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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李璧君鍾佩真石家禎

上訴人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
被上訴人
姜世軒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581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石家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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