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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施柏宏林書慧黃宗揚

上訴人
陳木花
被上訴人
林輝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9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黃宗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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