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37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陳明煒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7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明煒(以下稱受刑人)所犯詐欺等罪,犯罪時間在112年至114年間,係屬同一時間內所為,因經檢察官先後起訴,始分別審判,以致受刑人所受處罰遠高於其所犯其餘同類案件,其裁量權之行使尚非妥適。原審裁定並未就抗告人整體犯罪行為態樣時間觀察,即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顯然不符罪刑公平性且不利於受刑人。爰提抗告,懇請賜予受刑人一個改過向善之機會,給予受刑人從輕及最有利於受刑人之定執行刑,以挽救破碎之家庭,受刑人絕不再犯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能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原審裁定附表所示之12罪,先後經法院以判決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為正當。
㈡原審就原裁定附表所示案件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已審酌:受刑人附表各罪曾經合併定刑所形成之內部限制為有期徒刑2年11月,且附表編號3至12所示之罪,均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手法、犯罪時間、罪質相同,然被害人各異,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侵害兼具保護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之洗錢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兼衡受刑人就本件應如何定刑表示無意見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經核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未逾越法律界限,屬適法自由裁量職權行使,並無瑕疵可指。
㈢又受刑人所為10次詐欺犯行,罪質及犯罪手段雖屬相似,但受侵害財產法益之被害人各不相同,本應分論併罰,原審亦審酌該10次詐欺犯行均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手法、犯罪時間、罪質相同,然被害人各異,而就各罪宣告刑合計有期徒刑13年7月,加計原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洗錢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之宣告刑(即有期徒刑5月、7月)總計為有期徒刑14年7月。原審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受刑人己獲相當之刑期折扣優惠,自無過苛而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
四、綜上,本件受刑人提起抗告,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請求從輕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等語,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原審裁定附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 110年5月18日至110年5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請書誤載110年,應予更正)度金上訴字第1243號 112年11月8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請書誤載110年,應予更正)度金上訴字第1243號 112年12月6日 2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有期徒刑7月 112年7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974號 113年7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974號 113年8月2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4月13日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4號 113年7月8日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4號 113年8月13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12年4月13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4月13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2年4月13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4月13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4月13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4月13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4月13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4月13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4月13日 備註:編號1、3至12所示之罪,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