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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上更一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施柏宏林青怡王以齊

上訴人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個人資料詳卷
上訴人
王伯綸 個人資料詳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
被上訴人
姜世軒 個人資料詳卷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姜世軒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4 年度上更一字第8 號),經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就刑事起訴案件判決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因而就該判決無罪部分,以111 年度附民字第581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原告就原審上開判決駁回部分提起上訴。因本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對被告無罪部分之判決,改判被告有罪,且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上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王以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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