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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唐照明林家聖蔡書瑜

原告
羅素美
被告
周瑞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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