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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唐照明蔡書瑜葉文博

  • 被告
    洪安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安志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 度審訴字第420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軍偵字第22號、113年度軍偵字第164、244號、113年度偵字第23334號、114年度偵字第174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洪安志部分撤銷。 洪安志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安志(下稱被告)雖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在不詳地點 ,將由其擔任負責人之冠順工程行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冠順合庫帳戶)資 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而綽號「小承專員」之成年男子,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巫宜庭、黃富營、張展綸、許瑞麟、謝陳明珠、王美玉、陳耀宗、葉俊麟等8 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層人頭帳戶,最終層轉至冠順合庫帳戶中,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 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第19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 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甚明。同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則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倘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判決之可言。至是否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應以法院判決時為準,非以檢察官重行起訴時為其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9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 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 即一事不再理),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之同一事實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7067號案件偵查終結起訴,於114年5月7日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2002號案件審理,嗣於114年7月8日改分114年度金簡字第695號案件,並於114年7月15日以114年度金簡字第695號 簡易判決處刑,而於114年8月18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5月7日中檢界閏113偵07067字 第1149056064號函、上開起訴書、簡易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9至40、53至69、89至97頁)。 ㈡本案被告涉及提供與前案相同之帳戶予詐欺集團,且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3之被害人張展綸遭詐騙後匯款時間、地點、 金額及輾轉匯入被告之前開冠順合庫帳戶後被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之時間,以及該被害人受詐騙之方式,均與前案一致,雖本案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除張展綸外,尚有其他7人 ,是與前案所示之被害人僅張展綸1人並不相同,惟被告交 付同一帳戶予他人之一幫助行為,使詐騙集團成員詐騙不同告訴人,乃一幫助行為而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屬於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則檢察官就相同案件先後向不同法院提起公訴,當屬重複起訴。又本件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原審之日期為114年6月24日,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6月23日雄檢冠陶113軍偵164字第1149054265號函上原審法院收狀章戳在卷可查(原審卷第3頁),是原審為繫屬在後之法院 ,自不得就本件再為實體上裁判。易言之,被告提供冠順合庫帳戶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遂行多次詐欺取財、洗錢犯行,雖被害人不同,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而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本件被告被訴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與前案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而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原審未察,逕為科刑之實體判決,非無違誤,被告上訴雖未指摘此節,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撤銷,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書怡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廷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梁美姿 本案起訴書附表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款項之帳戶(第一層) 轉匯時間、轉匯金額 匯入款項之帳戶(第二層) 轉匯時間、轉匯金額 匯入款項之帳戶(第三層) 提領地點、時間、金額 提領人 1 巫宜庭 於111年11月2日前某時許,以LINE暱稱「劉銘駿」向告訴人巫宜庭佯稱可下載速匯國際APP投資期貨云云 111年11月2日14時9分許、33000元 楊奕詳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日15時1分許 簡君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日15時3分許、83000元 冠順合庫帳戶 合作金庫左營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111年11月2日15時14分許、53萬元 柳智偉 (本件起訴範圍) 2 黃富營 111年11月9日19時許,以LINE暱稱「熊書燦」、「劉起洪」與黃富營聯繫,佯稱可下載「COINEXECO」APP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8日18時5分許、5萬元 王上元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1年11月8日19時13分許、5萬元 王上元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1年11月8日23時49分許、10萬元 冠順合庫帳戶 合作金庫左營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111年11月9日11時47分許、419萬元 柳智偉(柳智偉此部分犯行另行偵辦,未在本件起訴範圍) 3 張展綸 111年8月17日起以LINE暱稱「劉啟洪」與張展綸聯繫,佯稱可下載「COINEXECO」APP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8日23時35分許、5萬元 王上元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1年11月8日23時47分許、5萬元 4 許瑞麟 111年9月初起以LINE暱稱「EXECO客服」與張展綸聯繫,佯稱可下載「COINEXECO」APP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9日8時55分許、45萬元 王上元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1年11月9日9時10分許449,500元 王上元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1年11月9日9時11分許、449,000元 5 謝陳明珠 111年11月間,LINE暱稱「玲玲」與謝陳明珠聯繫,佯稱可投資國際市場的時由和黃金獲利云云 111年11月9日10時58分許、15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石德商行 111年11月9日11時15分許、1,601,000元 陳旻修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11年11月9日11時22分許、200萬元 6 王美玉 111年9月17日傳送簡訊予王美玉,佯稱可投資美金賺錢。再以LINE暱稱「陳景仁」、「張曉慧」與王美玉聯繫,佯稱可下載 「MetaTrade r4」APP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9日10時58分許、10萬元 7 陳耀宗 111年11月初起,以LINE暱稱「陳景仁」與陳耀宗聯繫,佯稱可投資國際外匯市場獲利云云 111年11月9日10時2分許、1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石德商行 111年11月9日10時55分許、497,000元 陳旻修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11年11月9日11時23分許、97,000元 111年11月9日10時3分許、10萬元 8 葉俊麟 111年11月1日起,以LINE暱稱「陳景仁」與葉俊麟聯繫,佯稱可投資國際外匯市場獲利云云 111年11月9日10時24分許、20萬元 前案判決(即前案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 人頭 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 帳戶名稱 1 洪安志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冠順工程行 2 許憲岦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許憲岦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手法 匯款 時間、金額 第一層帳戶 轉匯 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轉匯 時間、金額 第三層帳戶 轉匯或提領 時間、金額 第四層帳戶 或提領地點 提領 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1 張展綸 111年8月17日前某時許,不詳詐欺集團創辦「散戶聯盟4院」LINE群組,並於網路投放免費診斷股票之不實廣告。俟張展綸因上開不實廣告加入「散戶聯盟4院」LINE群組,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劉啟洪」即佯稱可經由「COINEXECO」交易所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張展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 111年11月8日 23時35分許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王上元 111年11月8日 23時47分許 50,015元 000-00000000000 王上元 111年11月8日 23時49分許 100,015元 000-0000000000000 冠順工程行 (洪安志) 111年11月9日 11時47分許 4,190,000元 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左營分行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出 111年11月11日 9時24分許 2,000,000元 000-000000000000 基諾科技社(王鉫君) 111年11月11日 9時42分許 2,000,106元 000-00000000000 許憲岦 111年11月11日 9時52分許 1,990,146元 000-00000000000000 聖思科技社(鄭益忠) 111年11月11日 9時57分許 480,012元 000-000000000000 蔡盛武 111年11月11日 10時26分許 120,000元 地點不詳 111年11月11日 10時27分許 120,000元 111年11月11日 10時27分許 120,000元 111年11月11日 10時28分許 120,000元 111年11月11日 9時59分許 480,012元 000-000000000000 周孟迪 111年11月11日 11時12分許 120,000元 基隆市○○區○○路000○000號 統一超商安一門市 111年11月11日 11時13分許 120,000元 111年11月11日 11時14分許 120,000元 111年11月11日 11時15分許 120,000元 111年11月11日 10時許 480,012元 000-000000000000 黃瀚恩 111年11月11日 10時42分許 120,000元 基隆市○○區○○路000○000號 統一超商安一門市 111年11月11日 10時43分許 120,000元 111年11月11日 10時44分許 120,000元 111年11月11日 10時45分許 120,000元 111年11月11日 10時46分許 2,000元 111年11月11日 10時2分許 480,012元 000-000000000000 傅伯威 111年11月11日 12時7分許 120,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統一超商橋和門市 111年11月11日 12時8分許 120,000元 111年11月11日 12時19分許 120,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立言門市 111年11月11日 12時20分許 120,000元 111年11月11日 10時6分許 70,012元 000-000000000000 陳怡軒 111年11月11日 11時13分許 70,000元 地點不詳 111年11月12日 12時5分許 240,000元 000-000000000000 基諾科技社(王鉫君) 111年11月12日 12時13分許 790,001元 000-00000000000 許憲岦 111年11月12日 18時30分許 790,211元 000-00000000000000 聖思科技社(鄭益忠) 111年11月12日 18時43分許 480,012元 000-000000000000 陳紀侖 111年11月12日 18時47分許 120,000元 地點不詳 111年11月12日 18時48分許 120,000元 111年11月12日 18時49分許 120,000元 111年11月12日 18時49分許 120,000元 111年11月12日 18時46分許 310,012元 000-000000000000 陳亦裕 111年11月12日 19時9分許 120,000元 基隆市○○區○○路000號 之6號之7號1樓 統一超商德欣門市 111年11月12日 19時10分許 120,000元 111年11月12日 19時11分許 70,000元 註:其餘人頭帳戶提供者,均由警另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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