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473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永杰
陳丁進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51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7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之說明: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永杰(下稱鄭永杰)稱係針對原判決關於其部分全部上訴(本院卷第75頁、第105頁),上訴人即被告陳丁進(下稱陳丁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則陳明僅針對原判決關於其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第75頁、第105頁),又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係陳稱僅針對原判決關於鄭永杰傷害陳丁進及陳丁進傷害告訴人黃秀玲(下稱黃秀玲)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第74頁、第104頁),則本院僅針對原判決關於陳丁進之量刑及鄭永杰部分予以審理,至於原判決關於陳丁進之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先予指明。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本判決關於鄭永杰部分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鄭永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76至77頁),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三、鄭永杰部分之犯罪事實:鄭永杰偕同友人黃秀玲,於民國113年6月10日上午10時1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前排隊領餐盒,因排隊問題與同在隊伍中之陳丁進發生口角,鄭永杰進而對陳丁進吐口水,陳丁進亦回吐並伸手拉鄭永杰,鄭永杰竟萌傷害犯意,徒手出拳毆擊、以腳踹踢陳丁進,陳丁進則以徒手或持安全帽揮打之方式回擊(陳丁進所涉傷害鄭永杰部分,業據原審判決有罪,惟陳丁進僅對量刑部分上訴,故不予贅載陳丁進之犯罪事實),鄭永杰上開傷害行為致陳丁進受有右眉擦傷、右手第一指擦傷、右手掌擦傷及右手第三指擦傷等傷害。
四、認定鄭永杰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鄭永杰固承認於上開時地與陳丁進發生口角衝突,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是陳丁進先追打我,我沒有主動出手,我是因為陳丁進打我,我才自衛,且陳丁進手部傷勢是他自己出手打我造成,至右眉傷勢則是他自己加工製造的等語。經查:
㈠鄭永杰於上揭時、地排隊領餐盒,因排隊問題與同在隊伍中之陳丁進發生口角,進而與陳丁進發生肢體衝突,又陳丁進於當日稍晚至醫院驗傷,發現受有右眉擦傷、右手第一指擦傷、右手掌擦傷及右手第三指擦傷等傷害等情,業據陳丁進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指訴綦詳(警卷第17至19頁、偵卷第71至73頁、原審易字卷第74至77頁),並有杏和醫院診斷證明書(偵卷第25頁)、原審勘驗114年7月10日現場監視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暨截圖等在卷可稽(原審易字卷第62至70頁、第93至189頁,勘驗筆錄內容詳附件),且為鄭永杰所不爭執(本院卷第77至78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陳丁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鄭永杰吐我口水,我右眉擦傷是鄭永杰打我造成的,另外右手第一指擦傷、右手掌擦傷及右手第三指擦傷,是鄭永杰在巷子裡面打我,還用腳踹我造成的等語明確(原審易字卷第75至77頁),此與原審勘驗114年7月10日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其中監視錄影畫面顯示10時15分55秒至同時16分許,鄭永杰先對陳丁進吐口水,陳丁進亦對鄭永杰吐口水並伸手拉鄭永杰,鄭永杰則徒手揮打陳丁進;又監視錄影畫面顯示10時17分9秒至同時19分2秒許,可見鄭永杰跑入巷弄中,陳丁進亦追趕而至,鄭永杰摔倒在地後雙腳向陳丁進踢,起身後亦曾徒手揮打陳丁進等情(原審易字卷第63、67、70頁),互核相符。再觀諸杏和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陳丁進係於113年6月10日至杏和醫院看診檢驗,經診斷為右眉擦傷、右手第一指擦傷、右手掌擦傷及右手第三指擦傷(偵卷第25頁),審酌陳丁進就醫時間係於與鄭永杰爭執發生之同日,且陳丁進傷勢位置為右眉及右手、傷勢情形為擦傷,亦與陳丁進指訴遭鄭永杰徒手歐打、以腳踹踢之行為可觸及之身體位置、該行為可能產生之傷勢可以勾稽。綜合上開各情,堪認陳丁進之傷勢確係鄭永杰徒手歐打、以腳踹踢之行為所造成。鄭永杰辯稱係陳丁進自己出手打人或加工造成傷勢等語,屬臨訟卸責之責,尚難採信。
㈢按刑法第23條規定之正當防衛,必須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主觀上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意思,而實行防衛行為,為其成立要件。如侵害尚未發生,即無正當防衛可言;如侵害已經過去,而為報復洩憤之攻擊行為,或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依原審勘驗114年7月10日現場監視錄影畫面之勘驗結果,可見本件係鄭永杰先對陳丁進吐口水,陳丁進旋回吐並伸手拉鄭永杰,鄭永杰即徒手揮打陳丁進。再者,鄭永杰跑入巷弄中,陳丁進在後追趕,鄭永杰摔倒在地,鄭永杰雙腳向陳丁進踢,陳丁進亦以腳踢鄭永杰,鄭永杰雙手雙腳快速揮舞、踢,陳丁進用手揮舞、並用腳踹倒在地上的鄭永杰。鄭永杰起身後,陳丁進徒手推鄭永杰,鄭永杰拿衣服揮打陳丁進,陳丁進抓住衣服後,雙方拉扯衣服。鄭永杰往回跑,陳丁進追趕,鄭永杰用腳踢、用手揮打陳丁進等情(原審易字卷第63、67、70頁),是以本件鄭永杰係在陳丁進尚未出手攻擊前,即主動出手揮打陳丁進,並非僅在面臨陳丁進攻擊時始出手抵禦,而鄭永杰在第一次出手毆打陳丁進之時,其並未受有來自陳丁進之現在不法侵害,又鄭永杰在陳丁進反擊後,其亦用腳踹踢並揮打陳丁進,其所為顯已淪為報復洩憤攻擊行為,並進而演變成互毆行為甚明。是以,鄭永杰本件所為,要與前開所揭示正當防衛之構成要件不符,其此部分所辯,同無可採。
㈣綜上所述,鄭永杰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無可採憑。本案事證明確,鄭永杰傷害陳丁進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鄭永杰之論罪核鄭永杰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六、上訴論斷:原判決認鄭永杰犯罪事證明確,並審酌鄭永杰、陳丁進僅因細故,即以前開方式傷害他人,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身體法益,實值非難,併考量鄭永杰否認犯行、陳丁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均未成立調解,亦未賠償損害,及鄭永杰、陳丁進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案紀錄,復考量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等於原審自陳之學歷、經濟情形等生活狀況(原審易字卷第84頁),及鄭永杰、陳丁進、黃秀玲所受傷勢情形等一切情狀,就鄭永杰傷害陳丁進部分量處拘役40日,就陳丁進傷害鄭永杰、黃秀玲部分各量處拘役45日、20日,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復審酌陳丁進傷害鄭永杰、黃秀玲犯行之時間、空間接近,所犯罪質相同,並考量數次犯行所應給予刑罰之加重效益等情,定陳丁進應執行拘役50日,並諭知同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就鄭永杰之部分認事用法並無不合,且連同陳丁進之部分均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就鄭永杰、陳丁進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品行等項,逐予審酌,並無遺漏,至原審為陳丁進所定之執行刑,亦無過重或過輕之失。鄭永杰上訴否認犯行,依前揭說明,為無理由。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關於陳丁進傷害黃秀玲部分及鄭永杰傷害陳丁進部分量刑過輕;陳丁進上訴主張原判決量刑過重,亦均無理由,皆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靜怡提起上訴,檢察官黃彩秀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勘驗標的:113年6月10日現場監視器畫面光碟之檔案→檔
案名稱「10.30.157.11_07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
000」。
勘驗內容:
10:09:59-10:25:00
一名身穿咖啡色上衣、戴橘色安全帽之女子(下稱黃秀玲)
在排隊等待領取餐盒。
10:11:56-10:13:19
一名身穿藍色上衣、平頭、左肩背橘色包包之男子(下稱陳
丁進),從畫面右上方路旁出現、排到上開隊伍最後一位。
一名身穿黑色上衣、戴藍白色帽子、黃色口罩之男子(下稱
鄭永杰),從畫面右側走進排隊隊伍,站在黃秀玲前方(10
:12:29),數名排隊民眾見狀走近鄭永杰、黃秀玲對話,
鄭永杰離開隊伍走出畫面右側(10:12:57),陳丁進在隊伍
後方探頭張望。
10:13:20-10:13:49
鄭永杰從右上方路旁出現、排到上開隊伍最後一位。陳丁進
離開原排隊位置,向前走幾步與其他排隊民眾交談,轉身回
頭後,手指向隊伍後方的鄭永杰,喝斥鄭永杰,並走至鄭永
杰排隊站立處,鄭永杰隨即退出隊伍,走出畫面右方。
10:13:50-10:14:07
陳丁進又離開原排隊位置,向前走向黃秀玲,並喝斥黃秀玲
時,鄭永杰又返回排到上開隊伍最後一位。
10:14:08-10:15:04
陳丁進回頭至原排隊位置時,看見鄭永杰後,不時手指向鄭
永杰,並喝斥鄭永杰。
10:15:05-10:15:14
陳丁進手指向鄭永杰逼近鄭永杰,鄭永杰因而後退並拉下口
罩,一邊向路旁說話狀,一邊走往路旁畫面外。
10:15:15-10:15:30
陳丁進跟隨鄭永杰走往路旁畫面外。
10:15:31-10:15:37
身穿綠色條紋上衣之排隊民眾、黃秀玲走往路旁畫面外,欲
察看情況。
10:15:38-10:15:47
鄭永杰從路旁畫面外走入,陳丁進亦從路旁畫面外走入。
10:15:48-10:15:56
鄭永杰、陳丁進2人對話狀,鄭永杰拿出手機朝著陳丁進臉
部位置。
10:15:57-10:16:00
陳丁進臉靠近鄭永杰手機,身體往前逼近鄭永杰,鄭永杰往
後退,鄭永杰頭往前朝陳丁進點一下(狀似吐口水),陳丁進
頭亦往前朝鄭永杰點一下(狀似吐口水),陳丁進伸手拉鄭永
杰,鄭永杰徒手揮打陳丁進,陳丁進追鄭永杰。
10:16:01-10:16:08
鄭永杰趁隙跑開。
10:16:09-10:16:13
黃秀玲示意鄭永杰先離開現場。
10:16:14-10:17:01
陳丁進欲追上鄭永杰,黃秀玲伸手勸阻,陳丁進在路旁比畫
一下、說話狀後,並未追上去,而走回原排隊位置、取出衛
生紙擦拭右眼位置、並與旁人說話狀。
10:17:02-10:17:20
陳丁進離開隊伍往後走幾步後,跑往路旁畫面外。
10:17:21-10:17:46
身穿綠色條紋上衣之排隊民眾、紅色上衣之排隊民眾、橘色
上衣之排隊民眾3人走往路旁,查看情況。
10:17:47-10:17:56
鄭永杰戴白色安全帽從路旁畫面外走入,陳丁進亦從路旁畫
面外跑出,並右手持深色安全帽向鄭永杰揮打。
10:17:57-10:17:58
鄭永杰往隊伍前方跑,陳丁進在後方追,排隊民眾拉陳丁進
手阻擋,被陳丁進甩開,陳丁進持安全帽再度向鄭永杰揮打
,黃秀玲伸手阻擋。
10:17:59-10:18:39
身穿橘色上衣、帶黑色帽子之排隊民眾徒手拉住陳丁進後,
黃秀玲、陳丁進走往路旁畫面外。
10:18:40-10:19:22
陳丁進右手持深色安全帽從路旁畫面外走入,往畫面上方走
,右轉走出路旁畫面外。
10:19:23-10:19:29
陳丁進空手從路旁畫面外走入。
10:19:30-10:21:01
陳丁進、黃秀玲2人擦身而過,往畫面下方走,陳丁進在畫
面右下方拿取物品,旁邊路人圍觀,可見陳丁進左手拿取不
詳圓柱體物品,右手拿取不詳袋狀物品,往畫面上走,排隊
民眾朝陳丁進行走方向查看,陳丁進右轉後跑出路旁畫面外
,排隊民眾陸續走往該處查看。
10:21:02-10:21:22
黃秀玲從路旁畫面外走入,陳丁進左手拿取不詳圓柱體物品
、不詳袋狀物品、從路旁畫面外走入,陳丁進、黃秀玲2人
談話狀。
10:21:23-10:23:14
陳丁進向畫面下方到場之警員招手示意。畫面上方出現警用
汽車1輛、警用機車2輛到達現場。警員發現鄭永杰欲騎乘機
車離開現場,將其攔下。
10:23:15-10:23:49
畫面上方出現警用汽車1輛到達現場,陳丁進將其個人物品
收納置入包包中。
10:23:50-10:25:00
陳丁進在警員戒護下,帶離現場、搭乘警用汽車、返回派出
所調查案情。
【勘驗結束】
(二)勘驗標的:113年6月10日現場監視器畫面光碟之檔案→檔
案名稱「10.30.157.11_08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
000」。
勘驗內容:
10:10:00-10:11:22
黃秀玲在排隊等待領取餐盒。
10:11:23-10:11:55
鄭永杰戴白色安全帽騎乘機車到達現場,並與黃秀玲打招
呼,右轉停車。
10:11:56-10:13:18
陳丁進從畫面左下方路旁出現,排到上開隊伍最後一位。
從畫面右側走進排隊隊伍,站在黃秀玲前方(10:12:29)
,數名排隊民眾見狀走近鄭永杰、黃秀玲對話,鄭永杰離
開隊伍走出畫面右側(10:12:57),陳丁進在隊伍後方探
頭張望。
10:13:19-10:13:49
鄭永杰從畫面左下方路旁出現,排到上開隊伍最後一位。
陳丁進離開原排隊位置,向前走幾步與其他排隊民眾交談
,轉身回頭後,手指向隊伍後方的鄭永杰,喝斥鄭永杰,
並走至鄭永杰排隊站立處,鄭永杰隨即退出隊伍,走出畫
面右方。
10:13:50-10:14:07
陳丁進又離開原排隊位置,向前走向黃秀玲,並喝斥黃秀
玲時,鄭永杰又返回排到上開隊伍最後一位。
10:14:08-10:15:04
陳丁進回頭至原排隊位置時,看見鄭永杰後,不時手指向
鄭永杰,並喝斥鄭永杰。
10:15:05-10:15:14
陳丁進手指向鄭永杰逼近鄭永杰,鄭永杰因而後退,並拉
下口罩,一邊向路旁說話狀,一邊走往路旁畫面外。
10:15:15-10:15:30
陳丁進跟隨鄭永杰走往路旁畫面外。
10:15:31-10:15:37
身穿綠色條紋上衣之排隊民眾、黃秀玲走往路旁畫面外,
欲察看情況。
10:15:38-10:15:47
鄭永杰從路旁畫面外走入,陳丁進亦從路旁畫面外走入。
10:15:48-10:15:54
鄭永杰、陳丁進2人對話狀,鄭永杰拿出手機對陳丁進錄
影蒐證,陳丁進拿出平板電腦對鄭永杰錄影蒐證,鄭永杰
拿出手機朝著陳丁進臉部位置拍攝,陳丁進臉靠近鄭永杰
手機,身體往前逼近鄭永杰,鄭永杰往後退。
10:15:55-10:15:55
鄭永杰對陳丁進吐口水。
10:15:56-10:15:56
陳丁進對鄭永杰吐口水。
10:15:57-10:16:00
陳丁進伸手拉鄭永杰,鄭永杰徒手揮打陳丁進,陳丁進追
鄭永杰。
10:16:01-10:16:08
鄭永杰趁隙跑開。
10:16:09-10:16:13
黃秀玲示意鄭永杰先離開現場。
10:16:14-10:17:01
陳丁進欲追上鄭永杰,黃秀玲伸手勸阻,陳丁進在路旁比
畫一下、說話狀後,並未追上去,而走回原排隊位置、取
出衛生紙擦拭右眼位置、並與旁人說話狀。
10:17:02-10:17:20
陳丁進離開隊伍往後走幾步後,跑往路旁畫面外。
10:17:21-10:17:46
身穿綠色條紋上衣之排隊民眾、紅色上衣之排隊民眾、橘
色上衣之排隊民眾3人走往路旁,查看情況。
10:17:47-10:17:56
鄭永杰戴白色安全帽從路旁畫面外走入,陳丁進亦從路旁
畫面外跑出,右手持深色安全帽向鄭永杰揮打。
10:17:57-10:17:58
鄭永杰往隊伍前方跑,陳丁進在後方追,排隊民眾拉陳丁
進手阻擋,被陳丁進甩開,陳丁進持安全帽再度向鄭永杰
揮打,黃秀玲伸手阻擋。
10:17:59-10:18:39
身穿橘色上衣、戴黑色帽子之排隊民眾1人徒手拉住陳丁
進後,黃秀玲、陳丁進走往路旁畫面外。
10:18:40-10:19:22
陳丁進先左手、後換右手持深色安全帽從路旁畫面外走入
,往畫面下方走,右轉走出路旁畫面外。
10:19:23-10:19:29
陳丁進空手從路旁畫面外走入。
10:19:30-10:21:01
陳丁進、黃秀玲2人擦身而過,陳丁進往畫面上方走,從
機車置物箱中拿取物品,陳丁進左手拿取不詳圓柱體物品
、右手拿取不詳袋狀物品後,往畫面下方走,右轉走出路
旁畫面外。
10:21:02-10:21:22
黃秀玲從路旁畫面外走入,陳丁進左手拿取不詳圓柱體物
品、不詳袋狀物品、從路旁畫面外走入,陳丁進、黃秀玲
2人談話狀。
10:21:23-10:23:14
畫面上方出現警用機車2輛到達現場,陳丁進向畫面上方
到場之警員招手示意。畫面下方出現警用汽車1輛、警用
機車2輛到達現場,警員發現鄭永杰欲騎乘機車離開現場
,將其攔下。
10:23:15-10:23:49
【畫面下方外出現警用汽車1輛到達現場】,陳丁進將其
個人物品收納置入包包中。
10:23:50-10:24:22
陳丁進在警員戒護下,帶離現場、搭乘畫面下方外警用汽
車、返回派出所調查案情。另鄭永杰在警員戒護下,帶離
現場、搭乘畫面中警用汽車、返回派出所調查案情。
10:24:23-10:25:23
又黃秀玲在警員戒護下,帶離現場、搭乘畫面中警用汽車
、返回派出所調查案情。畫面下方外警用汽車駛入畫面中
,並駛離現場。最後2輛警用機車駛離現場。
10:25:24-10:30:01【略。】
【勘驗結束】
(三)勘驗標的:113年6月10日現場監視器畫面光碟之檔案→檔
案名稱「10.30.157.11_11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
000」。
勘驗內容:
10:14:58-10:16:08【略。】
10:16:09-10:16:24
鄭永杰跑入巷弄中,陳丁進在後追趕鄭永杰至巷弄中,陳
丁進隨即離開巷弄。
10:16:25-10:17:08
鄭永杰折返離開巷弄,黃秀玲進入巷弄查看後離開巷弄。
10:17:09-10:17:20
鄭永杰跑入巷弄中,陳丁進在後追趕鄭永杰至巷弄中,鄭
永杰摔倒在地,鄭永杰雙腳向陳丁進踢,陳丁進亦以腳踢
鄭永杰,鄭永杰雙手雙腳快速揮舞、踢,陳丁進用手揮舞
、並用腳踹倒在地上的鄭永杰。
10:17:21-10:19:02
鄭永杰起身後,陳丁進徒手推鄭永杰,鄭永杰拿衣服揮打
陳丁進,陳丁進抓住衣服後,雙方拉扯衣服。鄭永杰往回
跑,陳丁進追趕,鄭永杰用腳踢、用手揮打陳丁進,陳丁
進跌倒在地,鄭永杰、陳丁進離開巷弄。
10:19:03-10:19:48
陳丁進走回巷弄中撿拾掉落地上之不詳物品2個,並分別
將不詳物品2個往上丟入畫面中間之樹叢中後,離開巷弄
。
10:19:49-10:19:59
鄭永杰、黃秀玲2人回到巷弄中,鄭永杰對黃秀玲比手劃
腳談話狀)。
【勘驗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