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5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YE LIN KHINE
- 即被告
- 義務辯護人 邱柏榕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TUN WIN AUNG
- 即被告
- 義務辯護人 王俊智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HLAING OO
- 選任辯護人
- 陳韋樵律師(法扶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ARKAR KYAW LIN
- 即被告
- 義務辯護人 吳臺雄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YAN AUNG SOE 男(緬甸籍,西元0000年0月00日 生)
- 即被告
- 義務辯護人 李奇芳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PYAE WA
- 即被告
- 義務辯護人 邱敬瀚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ZAW HTET AUNG
- 即被告
- 義務辯護人 吳武軒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YE ZAW TUN
- 即被告
- 義務辯護人 林昱宏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AUNG ZAW MYO
義務辯護人 鄭健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YE LIN KHINE、TUN WIN AUNG、HLAING OO、ARKAR KYAW LIN、YAN AUNG SOE、PYAE WA、ZAW HTET AUNG、YE ZAW TUN、AUNG ZAW MYO均自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YE LIN KHINE、TUN WIN AUNG、HLAING OO、ARKAR KYAW LIN、YAN AUNG SOE、PYAE WA、ZAW HTET AUNG、YE ZAW TUN、AUNG ZAW MYO(下合稱被告9人,均緬甸籍)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4年8月7日執行羈押,嗣於114年11月7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於115年1月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9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9人均為緬甸籍人士,在台均無固定住居所,前經原審詢問相關機關,亦未尋得可讓被告9人居住之適當處所,本案若認定有罪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等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9人(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9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